一、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
所谓产权,顾名思义就是指对财产的所有权,如企业产权,就是指对企业的所有权,住房产权就是指对住房的所有权。在产权交易领域,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的出资权,还包括企业所有者的部分法人财产权。从传统观念上来讲,人们从未想过将企业家的能力当成是一种资本,因此也未将人力资本作为企业或个人的一种财产,而事实上人力资本也具有产权的特征。
1.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可分离性
人力资本所有者并不天然拥有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人力资本产权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对其人力资本的一个权利束,二者在自然状态上是不可分离的,但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即人力资本产权的权能也可以发生分解。
人力资本承担着企业剩余的风险。当企业经营不善,如严重亏损或破产清算时,人力资本所有者像物资资本所有者一样遭受损失。现实中人力资本比物资资本更容易退出企业,逃避风险。随着非人力资本货币化、股份化和证券化的发展,物资资本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从而决定了物资资本所有者越来越容易逃避风险,而人力资本既存在定价机制的障碍,又与其所有者天然结合在一起,因而,人力资本不可能像物资资本那样易于流动,从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也不可能像物资资本所有者那样易于逃避风险。另外,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与人力资本发挥作用的协作性特征,同样为人力资本的流动设置了障碍。当一个人离开原来的岗位而寻求新的工作时,他(她)不仅要为找到专业对口的新岗位而付出成本,同时还要为在新岗位上建立新的协作关系而付出代价。他(她)不仅要承受低工资、低福利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可能面临失业的危机,所以人力资本所有者承担着企业剩余的风险。
2.人力资本具有可抵押性
人力资本之所以具有可抵押性,其根本原因是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一定程度的可分离性,或人力资本产权行使的受限制性。物资资本是用现值及其机会成本做抵押的,而人力资本是用未来的收益做抵押的。如果人力资本努力工作,并取得了优秀的业绩,其日后核定的人力资本价值就会提高;相反,如果人力资本玩忽职守,把企业搞得一塌糊涂,那么人力资本价值便会大幅贬值。也就是说,当人力资本与物资资本共同签约构成一家企业时,物资资本投入的是其现值及机会成本,而人力资本关注的是其未来的收益,因而双方都具有经营好企业的动机,不能说只有物资资本具有可抵押性,而人力资本不具有可抵押性。不能仅仅因为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便推出人力资本不具有可抵押性的结论。由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只在一定程度上可分离,也就是说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负责,滥用其人力资本,造成企业的破产倒闭,其损失的往往不仅是未来的收益,甚至可能是其人身的自由。从这个角度看,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特征,不仅不能成为其具有不可抵押性的理由;相反,它强化了人力资本的可抵押性。一个具有某种专用性资产的人若要退出企业,则会给退出者本人或企业带来损失,因为这种特异能力在企业外部得不到充分评价,是一种难以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源押出。
3.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与专有性
专用性是指专门支持某一特定的团队生产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并且若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其价值将大跌;或者说,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在事后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队成员的行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和现代产权经济学,专用投资者为防止被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侵害的危险,应该拥有企业所有权。专用性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是企业准租金的源泉,企业所有权的安排依赖于专用性资产的提供者占有准租金的可能性。威廉姆森认为,为特定交易和契约服务而投入的资产在分配方面的性质是有很大差别的,从而使资产具有专用性。对那些向特定团队投入专用性资产的当事人来说,由于资产缺乏流动性,面临着事后被套牢的风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团队经营失败的风险。
二、人力资本产权的含义
与产权概念的多样性一样,已有的文献对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也是见仁见智,各有侧重。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人力资本产权概念:一种是把人力资本产权理解为人力资本所有权。李建民认为:“所谓人力资本产权就是人力资本的所有关系、占有关系、支配关系、利得关系及处置关系,即存在于人体之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乃至健康水平等的所有权。”另一种是从企业产权角度理解人力资本产权,认为人力资本产权问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否拥有企业所有权,即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张维迎、周其仁和方竹兰都先后探讨了人力资本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关系,他们都没有明确给出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但都是从企业所有权角度来探讨人力资本产权的。以上两种理解的明显缺陷就是只突出强调了人力资本产权的某一方面,而忽略了其他内容。前者强调了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权,后者实际上强调了人力资本产权的收益权。正如产权经济学在分析产权的概念时所指出的,产权具有比所有权更广泛的内涵,它既首先包括所有权,即物权,又包括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等。人力资本产权也是如此。
根据产权的一般定义,黄乾将人力资本产权定义为:人力资本产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制约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规则,本质上是人们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这个定义反映了人力资本产权的基本含义:
(1)人力资本产权必须与交易相联系,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得以体现。制度经济学确立产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交易的需要,如果没有产权的划分和界定,市场交易就不可能进行;如果没有市场交易,人们也根本不需要产权的确定和保护。新古典经济学视市场交易仅为物品和服务的买卖或商品交易,然而,市场交易是两种意义的交易:物的交易和产权的交易,前者是交易的表现形式,后者才是市场交易的本质所在。可见,产权与交易是人类经济活动最基本的要素,产权是交易的基础,它为市场交易者规定了一个特定的制度安排结构,提供了一个公平交易的环境,即保证了各交易者具备完全的自主性和自愿性,界定了市场交易者在市场中的选择域和他们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而交易是产权的体现和运动,人力资本产权也必须在交易中得到体现和运动。一个人拥有人力资本,如果他只供自己使用,而不去与其他人发生交易关系,那么在交易之前人力资本产权仅表现为一种物权(简单的所有权),它决定的只是“存在的合法权利”(支配人力资本的权利),只有通过人力资本交易,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才会发生改变,形成新的利益格局,简单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就无法孤立存在。人力资本市场交易使得人力资本产权从单纯的人力资本所有权转化为一种关于由人力资本导致的人们利益和行为的经济权利。显然,人力资本产权只有通过交易这个中介才有存在的意义,如果没有交易,人力资本产权就将无法形成,也将失去意义,人力资本产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力资本交易的产物。
(2)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行为权。科斯认为,人们对生产要素的传统理解是错误的,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然而生产要素本质上是人们的一种行为权利,即人们使用或经营生产要素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如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做生产要素,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人力资本产权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为人力资本产权主体所提供的与人力资本相关的一组行为权利,这组行为权利是人力资本产权主体的意志体现。
(3)人力资本产权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范畴,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进行界定和调整的制度规范。人力资本产权是由于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和稀缺性价值而引起的一种行为权利的规范,即对人们行为边界的界定。在人力资本交易和使用中,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形成了一种复杂的关系,产权就确定了两者间在相互关系的发生中的行为边界,它一方面规定了两者发生关系的方式,另一方面确定和明晰了财产归属和财产收益归属。在只有物质资本产权而无人力资本产权的情况下,物质资本产权规定和反映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劳动者在形式上隶属于资本,随着资本积累加速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劳动者所支配的人力资本(劳动技能和技巧)纳入了资本运动并服从资本的需要,从而支配了资本也就相对于支配了人力资本,这样产权的运作变为资本的运动,即资本增值和创造利润的过程,资本家(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在人力资本产权确立的情况下,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济地位应该与物质资本所有者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人力资本的交易和使用行为是一种产权交换,人力资本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共同规定了人们可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界定了在既得利益下的损益得失,以及随之而来的赔偿的方法和原则。
三、人力资本产权的特征
人力资本产权与其他产权一样,具有产权的共同属性,如排他性、可分解性等,同时人力资本的特点决定了与之相应的人力资本产权具有多方面的特点,也相应地决定了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基本特点。钟庆才从人力资本的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归纳了人力资本产权的特征。
1.从人力资本的主体来看
(1)人力资本产权的私有性。不论任何资本都有其所有者,它们可以是个人、组织和国家。不论是物质资本还是非物质资本(即人力资本),都拥有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对于物质资本而言,其所有者可以是个人、法人、团体,从而有了私人资本、集体资本、国家资本、股份资本。而人力资本这一特殊的资本与物质资本不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只能是个人,这就是说人力资本具有私有性。从产权的角度来分析,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可以转让其所有权,如拍卖、出卖等;也可以转让其使用权,如租赁、借贷、周转、承包等。但由于人力资本是存在于人体中的,并与其承载者不可分离,因此,人力资本不能够直接转让或买卖,除非是在人身依附的条件下。在全体社会成员都拥有人身自由的社会中,人力资本等让渡其使用权或只能被出卖。基于这样原因,人力资本不能像物质资本一样能直接转让和继承。但对人力资本来讲,则不能让渡其所有权,在全体社会成员都拥有人身自由的社会中,只可转让或部分转让其使用权。例如,目前许多企业主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的大量高素质的劳动力,所购买到的仅仅是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使用权”。
(2)人力资本产权的合作性。所谓的个体性是指人力资本蕴涵在每一单个个人身上的知识和能力的综合。每一个单个人力资本所有者都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运用自己具有的知识和能力,在促进社会财富增进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个人效用,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和社会精神需求。但是,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有限性,使个人在获得个人能力上是片面的。个体能力和努力虽然是社会财富的创造之源,但是只有个体将自己片面的人力资本在相互交易中集合成相对全面的人力资本群体,增进社会的利益,才能为个体谋求利益最大化。群体利益是个体利益的依托,由此就构成了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另一个特征即群体性。在任何一类人力资本的合作组织中,人力资本个体都是人力资本群体的细胞和基础,不容忽视或抹杀,而人力资本群体又是人力资本个体的凝聚与综合。这种个体性与群体性的结合特征使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一种规模效应,只有人力资本个体之间进行互利互惠的合作,一个企业或社会财富才能最大限度增进。
(3)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有限理性。传统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理性经济人”假设。所谓经济人,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够获取最大利益的人。理性经济人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一是它是以个人占有主义的分析为基点;二是以最大化为目标假定;三是完全理性假设。按照上述“理性经济人”的界定,经济人是具备有相当人力资本的人。每个拥有人力资本的人都受个人的天赋差异、知识片面、能力有限等限制,加上在现实世界中,未来充满不确定性,信息并不总是完全的,个人很少存在一种完全理性或固定的模式设定。人不可能具有全知全能的本事。人们的理性往往是在其本能反应的理性(直觉理性)之上的有限理性。人们的有限理性行为即人们利用不完全的信息和一定范围计算量而去作出实际决策的行为。人的有限理性往往使得个人计较短时间内的得失,需要通过不断的重复博弈和合作博弈来进行完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认识到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有限理性,才能自觉地抑制集权,保障横向沟通和相互制约。
(4)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资产专用性。威廉姆森认为,为特定交易或合约服务而投入的资产在再分配方面的性质是有很大差别的,从而使资产具有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专用性特征是指工作中有些人才具有某种专门技术、工作技巧或拥有某些特定信息。同时,其专用性在威廉姆森及其他学者看来,是由特殊培训或“干中学”形成的,是只适用于本企业的人力资本。企业家人力资本是在与本企业有关的环境中,通过长期的实践而形成的有关本企业的知识和处理本企业不确定性情况的能力,这就使企业家人力资本带有极强的专用性,它只能适用于本企业或与之相类似的企业,而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企业。这就带来了企业家人力资本的非流动性,它只能在很有限的范围内活动。专用性和非流动性的存在使企业家人力资本具有承担风险的责任,奠定了企业家具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基础。
(5)人力资本所有者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所谓机会主义倾向是指人们在采取各种行为时倾向于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别人的劣势来追求自己的各种利益。一般而言,机会主义倾向往往是现实中冲突和效率损失的重要来源,应通过一定的合理制度加以约束。然而,对机会主义的理解也不能简单化,其行为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都那么坏。事实上,其行为虽然有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害的风险,但也与冒风险、寻求机遇和开拓创新等现象存在一定的联系,它实际上是个人有限理性的结果。机会主义的对立面往往是保持现状、不求上进、故步自封。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如何设定合理的制度或通过合作博弈等过程将机会主义带来的“外部性”内在化,尽量减少企业各产权利益主体的损失。
(6)人力资本产权的契约性。个体人力资本之间的合作关系必须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首先,人力资本所有者有平等谈判的权利。平等谈判是为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提供表达个人权利和利益要求的交易机会。其次,平等谈判基础上对双方权利、责任、利益界定的一致同意导致契约的产生。再次,契约包括了交易双方履行契约的激励和违背契约的处罚。承认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契约性,是建立市场经济社会正常的人际关系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信用关系建立的前提;是法治社会取代人治社会的前提。
2.从人力资本的客体角度来看
(1)人力资本产权的生产性和依附性。人力资本的生产性是人力资本最基本的性质。人力资本是一种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特别是在现代经济中,人力资本相对于物质资本的重要性更加显著。
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不仅具有很强的私有性,而且还具有极强的依附性。人力资本的产权是存在人体之中,人力资本与其承载者不可分离,这是人力资本区别于其他任何形式资本的最本质的区别,而且人力资本的许多特点均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人力资本依附于人而存在,并以具有劳动力,而且是复杂劳动为条件,人力资本的形成与效能的发挥都与人的生命周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人的年龄及其变化对人力资本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从人力资本形成的角度来讲,人在幼儿时期是不存在人力资本的,但随着人的年龄增长,以及受各种形式教育的提高,人力资本逐渐步入形成期、收益期和消失期。
人力资本是一种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特别是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比物质资本更值得重视和关注,但是人力资本要体现并得到价值增值,只有也必须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结合并发生作用,才能创造价值和获得收益。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马克思又说:“可见,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它的产品是使用价值,是经过形式变化而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竞争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劳动者纺纱,产品就是纺成品。”当然,人力资本的这种依附性在其社会价值甚至惠及全人类时,这种作用和功能发挥会相对减少甚至还会脱离对人的载体的依附而激励于社会,从这个角度来讲,人力资本的依附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2)人力资本产权的主动性。所谓主动性特征就整个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看,人力资本相对于非人力资本而言,其作用是积极性的、主动性的,处于主动地位,而非人力资本处于被动地位。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早在工业经济时代就指出,虽然非劳动形态的生产要素和劳动形态的生产要素一样,在价值形成过程中起作用,但是,非劳动形态的生产要素如原材料、燃料、动力、机器、设备、厂房和辅助设施等,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只是转移其旧价值,并不创造新价值,并且只有通过活劳动作用于其上才能实现这种转移。所以,虽然在使用价值的具体创造过程中,物的条件和人的条件都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但是从价值创造的源泉看,只能是劳动者的活劳动,人的条件显然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社会财富归根结底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创造。马克思、恩格斯还预见到,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转化后,劳动价值论的理论生命依然存在,他们指出未来社会劳动者的劳动已经不是站在机器旁进行操作,而是进入机器操作甚至机器制造的源头,运用智力劳动生产智能化的机器并对机器进行智能化的管理。劳动者的劳动作为社会财富创造的源泉的本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表现就是人力资本是主动产,非人力资本是被动产。
(3)人力资本产权的不可视性和难以度量性。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不同,我们难以直接观察到一个主体人所拥有的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通常的方法是通过考试制度、技能鉴定、经历和长期的观察从侧面来了解。但是,由于考试制度本身的缺陷,如过于依赖应试者考试当天的状况等,使得其很难真正起到表现人力资本数量或质量的功能。而技能鉴定方法虽然验证加以科学化,但也很难使验证真实反映拥有的人力资本数量或质量,而且技能鉴定也只对技能型人力资本有效,而对于高层次的人力资本——管理型人力资本和企业家型人力资本则无法鉴定。对于这些高层次的人力资本,我们更依赖于长期的观察,而这在购买人力资本使用权时一般无法做到,这时经历就成为唯一可依赖的根据。但经历只反映过去,且人力资本会随时贬值,因此又显不足。
四、人力资本产权的权能结构
黄乾指出,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人力资本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1)人力资本所有权。人力资本产权首先要确定的是人力资本的归属问题。所谓人力资本所有权是指排除他人对人力资本的控制权。人力资本所有权是人力资本产权的基础,是产权其他权能实施的前提条件。一般而言,谁拥有了人力资本所有权,也就拥有了实际的支配权、使用权,从而才能保证和实现他的人力资本的主体地位。甚至可以说,人力资本产权是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市场关系。是否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否通过人力资本实现自己的意志。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人力资本实现自己意志的程度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程度也就大大不同。如在奴隶社会,奴隶整个人都属于奴隶主,奴隶根本不能通过人力资本实现自己的意志,奴隶的人力资本理所当然属于奴隶主,奴隶不拥有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步消失,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能通过人力资本实现自己的意志,在流通领域中和生产领域中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
(2)人力资本使用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在权利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人力资本。如果说使用价值是人力资本的属性,那么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是通过人力资本的使用来实现的。
(3)人力资本处置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处置人力资本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权利:改变人力资本的存在地点,即人力资本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和不同企业之间进行自由流动的权利;改变人力资本存在方式的权利,即人力资本产权主体既可以在一定时期使人力资本进入生产领域,处于使用状态之中,也可以在一定时期使人力资本退出生产领域而处于闲置状态;改变人力资本内容的权利,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可以对人力资本进行再投资(即教育培训等),以提高人力资本的存量。通过以上权利,人力资本处置权能够使人力资本处于最佳市场位置和最佳使用状态,从而达到人力资本使用效率最大化的目标。
(4)人力资本收益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享有由人力资本使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权。收益权是人力资本产权的目的性权能,对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工资并不是人力资本收益权的表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劳动力价值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获取利润”是人力资本收益权的本质所在,因为人力资本是现代生产过程的一种要素投入,是一种生产资本,它应该与土地资本、金融资本等物质资本一样,有权分割一部分利润。另外,人力资本收益权也表现在收益水平上,不同的人力资本存量获得的收益应是不同的,低人力资本存量只能获得低收益,高人力资本存量获得高收益。一是由于不同人力资本存量的稀缺程度不同,稀缺程度越大,其稀缺价值就越大,就越能获得高收益。二是由于不同人力资本存量的贡献不同,一般来说,人力资本存量越高,其贡献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