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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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新闻传播与维护国家安全(6)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显然压缩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如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①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④财政预算、决算报告;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⑦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⑧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⑨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③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④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④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⑤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⑥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⑦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⑧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低于作为法律的《保密法》,因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列举并经法定程序公开的事项外,《保密法》有关保密范围的界定仍然应当遵守。基于这一点,在当前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对于没有标明密级的信息,一般应以是否已经正式公开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保密范围的基本原则。

五、信息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与平衡

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用中都不能顾此失彼。这里面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公民的知情权保障。重视知情权的国家,无不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立法结合起来,限制国家的保密权力。由于历史、政治和文化的原因,中国保密制度在设计上存在很大的缺失,现行保密制度已经不符合客观实际,不该保密的保密,大量本应公开的信息被封锁起来。这样的立法缺乏保障公众知情权的理念,制约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因此,修改与完善保密法,建立一定的机制以制约政府的保密权已势在必行。

在一个民主的现代社会里,信息的自由流动对于公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于政治的透明运作、经济的良性运行等各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一切无涉国家安全和其他正当保密事项的信息都应该可以自由流动。这既是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为了更有效地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在信息自由流通的权利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之间,我们不大可能轻易断定孰重孰轻,其中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以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的公开例外,最终目的是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安全,保密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措施和手段,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和保守政府秘密,而是为了公共福祉。

然而,长期以来,对危及国家安全的顾虑成为阻碍信息公开的重要因素,或者说是政府拒绝深化行政公开的重要理由。在实践中,信息公开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安全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危及国家安全”也成为政府保守秘密、拒绝公开信息的经常理由。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种种批评。

第一,现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定义和界定过于宽泛。国家秘密被认为同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相关,但是迄今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并无权威界定。利益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比方说国有公司的利益也可以说与国家利益有关,因此就曾发生过把国有公司商业秘密说成是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几乎包含了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保密法》第7、8条还规定国家保密部门可以自行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档案法》则把凡进入国家档案馆的档案都列入保密范围,保密期限最短三十年,直至无限期。将大量的一般事项作为国家秘密保护,不但会妨碍政府信息资源为社会所利用,也会增加社会成本。从更深远的意义来说,反而不利于真正的国家保密工作。

第二,定密标准模糊。现行的国家保密制度在密级确定、解密、泄密处罚、保密救济机制等重要制度的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例如,一些层层下达、处处宣讲、要求人人学习的“中央文件”,不少都是“公开的秘密”,秘密文件过多过滥,不仅增加了保密成本,也大大降低了国家保密制度的权威。其次,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无需证明造成的损害,这也不同于国际上通常把损害性披露(damagedisclosure)作为泄密的一个构成要件的做法。既然无需证明损害,怎么知道泄密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呢?这被认为是我国《保密法》中的一个悖论。这一悖论使得有关机关在确定国家秘密时难免带有主观和臆测的成分,具有一定随意性。

第三,定密主体多样化,随意性强。《保密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按照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确定秘密,如有不明由省级或国家保密部门确定。据此,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确定国家秘密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国家秘密定密过滥的重要原因。

第四,保密行政权力缺乏监督和救济,按现行法律规定,公民无法对保密事项提出异议,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保密法》规定各单位如对国家秘密有争议,由保密部门确定,从而形成保密部门自己确定秘密、自己裁定对秘密的争议的封闭的行政系统。只有泄密和属于保密的法律责任,而将不该保密事项保密起来则不会受到追究,这使得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部门很容易把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定为国家秘密,甚至确定国家秘密本身也是国家秘密。虽然侵犯国家秘密的各项罪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刑法》规定的,确立犯罪是由法院判决的,但是国家秘密的内容却仅仅是由作为行政机构的保密部门确定。

人民代表大会不过是确立了一些罪名,司法机关不过是判断某人确实非法泄露、获取列为被认为是国家秘密的事项,并不判断这一事项是否确属于国家秘密,不能从源头上保证国家秘密的确定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而且由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民无法对判决进行监督,这样行政权力就成为可以决定公民是否犯罪的立法权力。这种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是违反我国宪法制度的。

现行《保密法》的缺陷使新闻传播媒体正常的报道工作备受掣肘,新闻传播工作者有时很难判断哪些信息是秘密而不得公开,哪些不是秘密而应当及时发布。一方面,该报的不能报。以新疆为例,从1990年巴仁乡暴乱以来,“东突”分子已经制造了多起暴力恐怖事件,其中除了1997年的伊犁骚乱、乌鲁木齐公共汽车爆炸事件,经上级批准公开报道外,其他突发事件基本上都没有报道。另一方面,报道不及时。如1994年3月31日晚的“千岛湖事件”发生后,由于当地有关部门封锁消息,海外媒体炮制了大量“推测性”新闻,一次偶发性的突发性事件被描述成“有军警参与”的政治事件,海峡两岸关系陡然紧张。

在我国港台地区和国外新闻界对这一案件已造成声势后,地方新闻单位才报道,长篇通讯《两岸同悲愤,严法慰亡灵——千岛湖事件始末记》的播出已是6月20日,离事发近3个月,另外,虽然报道了,但对人们关心的重要内容却讳莫如深,对在自然灾害类和责任事故类的突发事件中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和事故原因不愿公开透露。这恰恰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并对国家安全造成隐患。

我国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庞大而完整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书》共搜集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50余件,约60万字。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全面而系统的信息公开法律,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个单行的法律、法规之中。2006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公开报道方面揭开了历史的新篇章。这个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视为向信息公开迈出的一大步。这个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并逐一列举了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的措施、办法。随后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初步检验了这一条例的实施,信息透明程度和信息提供速度均有明显改变,获得了良好的报道效果、社会效益及国际声誉。

由此可见,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看似相互冲突,但目标是同一的。

要使保密制度有效,就必须确定合理的保密范围和定密、解密制度。要真正做到信息公开,也必须有保密范围的界定。既不能因为保密而封锁信息,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也不能因为信息公开而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以及私人利益。因此,应当加快信息公开法的出炉与《保密法》

的修订,找准两者合理的平衡点,在法律的保障下努力做到既保护国家秘密,又促进信息公开。

学习思考题:

1.何谓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意义何在?

2.何谓危害国家安全罪?其种类有哪些?

3.新闻传播媒体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4.何谓国家秘密?我国保密法在秘密范围和密级的确定上存在什么问题?

5.简述新闻出版单位的四项保密制度。

6.新闻传播泄密的法律责任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