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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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3)

1801年,推崇新闻自由的杰斐逊就任美国总统以后,该法案被废止,并赦免了所有犯此罪名的人,国会最终还退还了大部分的罚款。此后,杰斐逊的如下观点成为以后美国资产阶级的新闻自由和新闻立法的制度的理论基础:自由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到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廉洁公正的、为公民了解的政府是不会被报纸的谎言打倒的;出版自由和政府势不两立的看法是错误的;报纸说谎是没有力量的表现,报纸讲真话是有力量的表现。

3.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新闻传播法制的发展(1914-1945年)

美国新闻传播法制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形成了战时新闻检查的传统,即在和平年代不得干涉传播新闻和意见的自由,只有在战争情况下,公众和新闻传播界才接受新闻检查。

美国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威尔逊总统就颁布行政命令,成立公共信息委员会,由该机构实施新闻检查和战时宣传。美国颁布了该委员会制定了一套自动的新闻检查制度,报纸的主编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1917年,美国颁布了《惩治间谍法》,规定凡违反该法的报纸、书籍和其他材料一律不得邮寄。同年,美国还成立了新闻检查局,对所有海外通讯活动进行检查。

二战中,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加紧控制国内的舆论。1941年12月19日,罗斯福颁布了《美国报纸战时行为准则》,详细列举了禁止刊播的资料项目,并设立了美国新闻检查局,对国际新闻通讯等进行严格检查,对违禁新闻采取删除、无限期搁置或不予通过等各不相同的处理方法。同时,前线各战区司令部对前线记者采写的新闻也要进行检查,而且这种检查比新闻检查局的检查还要严格。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新闻自由的判例法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几个对新闻自由有深远意义的判例。

一战结束后,出于对共产主义的恐惧,美国开始实行“红色恐怖”,其限制言论自由的立场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1919年,“申克诉美国案”就是例证。美国社会主义党总书记申克散发反战传单给费城的一些即将入伍的青年。随后,联邦执法人员逮捕了他,并控告其违反了1917年的《反间谍法》,但申克认为这侵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对此,联邦法院霍姆斯大法官认为,表达意见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最严格的保障言论自由也不能保障一个人可以在剧院里谎报火警制造恐慌”。判断一种言论是否应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标准是看这些言论是否制造一种“清楚和当前的危险”。这是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最早解释之一,对后来新闻法的影响极大。为了避免“清楚和当前的危险”原则的滥用,霍姆斯大法官对该原则的使用作出了重要的限制性界定。但该原则仍然在很多情况下成为最高法院压制正常言论自由的武器。

与此同时,美国也出现了一些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判例。依照传统原则,新闻界批评政府和官员应遵守的标准是“公正评论”,一旦违反了这个标准,就可能被指控为诽谤。但1920年“芝加哥市政府诉《芝加哥论坛报》案”改变了这一原则。1920年,美国《芝加哥论坛报》刊登了一名州长竞选人的演说,其中有指责芝加哥市政府财政败坏、信用破产的文字。市政府向法院控告该报损害名誉。1923年,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报纸和公民一样,具有自由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

同样,报纸和公民也可以批评市政公司,而不受诽谤法的约束。如果政府能控告一家报纸诽谤,就是说它也能控告一个公民诽谤。这就不仅是新闻自由问题,而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问题了。该最高法院还指出,除煽动他人破坏现行法律、或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推翻政府以外,其他任何反政府的言论或文字都应当被认为是绝对权利。结果是法院判决报社无罪,芝加哥市政府败诉。该判例的意义在于它突破了美国“公正评论”的法律原则,确立了新闻界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原则。这无疑是对“批评政府无罪”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闻传播法制的发展(1945-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西方两大阵营开始对抗。在冷战意识的指导下,美国掀起了一股反共歪风。1950年,美国颁布《麦卡伦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共产党报刊为非法,所有共产党报刊被迫停刊。

1951年的“丹尼斯诉美国案”(Daniels v.United States)中,联邦地区法院指控美共企图以暴力推翻政府。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文森根据“清楚和当前的危险”原则,支持了低级法院的宣判。这一判例被很多人认为压制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不过,1953年,厄尔·沃伦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情况大为好转。他领导的最高法院对一系列有关新闻自由的案件作出革命性的判决,推动了美国自由新闻传播体制的发展。1964年,最高法院在“阿普特克诉国务卿案”中,宣布《麦卡伦法》违宪。同年,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对新闻自由进行了严格的保护。

60年代初,《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份政治广告,该广告由阿拉巴马州的64名黑人牧师制作,描述了南部民权运动发展状况,呼吁各界支持黑人的斗争。但广告中有几处描述与事实有细微的差别。阿拉巴马州一位名叫沙利文的公务员向该州法院起诉,控告《纽约时报》和四名广告制作人犯了诽谤罪。州法院判决沙利文胜诉,判罚被告500万美元罚款。但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九名大法官一致同意,阿州法院侵犯了被告人的言论自由,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大法官布伦南指出,在讨论重大公共问题时,难免出现一些“与事实有出入的说法”,但这种现象仍应得到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表达才有生存空间。该判例的意义在于它大大扩展了言论及新闻自由的范围。

1969年,沃伦·伯格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基本上支持和维护了沃伦法官时代确立的新闻自由原则。在1971年“《纽约时报》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尼克松政府禁止《纽约时报》刊登被泄露的越战文件的要求,认为这样的新闻限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在1980年“里士满报业公司诉弗吉尼亚州案”中,最高法院宣布法院无权将案件审讯对媒体关闭,因为公众有知道案件审理情况的权利。

不过,在1972年“布兰日伯格诉海斯案”中,最高法院对新闻记者的特权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认为记者无权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为由拒绝公开所得消息的来源。但是此案的争议很大,有四位法官投了反对票,他们认为保护消息来源的秘密性对取得消息至关重要。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美国关于新闻自由的判例对美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发展,发挥了相对重要的作用。同时,20世纪后半叶以来,美国以成文形式出台的法案也给美国乃至世界的新闻出版业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信息自由法》。

1966年,第一部《信息自由法》的问世打开了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门,成为美国政府信息对外开放的一个里程碑。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始于1946年《行政程序法》中的第三项规定:除了那些需要保密或涉及本机构内部管理的信息之外,官方信息应对合适的且直接相关的人员开放,有充分理由需要保密的信息除外。但该规定的含糊和不到位之处给了相关机构对信息公开的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政府信息充分有效的公开难以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息自由法》应运而生,该法案一方面规定了政府承担了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公众向政府索取信息的程序;另一方面规定有九项豁免披露的范围,其最大的突破在于使政府信息由传统的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转变为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此后,该法案历经数次增修,或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或增加保密信息的范围以适应社会时局变化的要求。而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带给《信息自由法》全新的挑战,1996年,国会对该法案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幅度的修改,修订结果是通过了《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顺应了信息电子化和公众对行政机关快速处理申请的要求。

事实证明,《信息公开法》急剧地扩大了公众获得由联邦政府掌控的文件和信息的权利,使得新闻信息业更加繁荣。而《信息自由法》的不断完善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新闻传播法制的日益成熟。

除了《信息自由法》以外,与新闻自由的保障与制约相关的法案还有:

①新闻采集方面:1976年的《阳光政府法》(通常称《阳光法案》);②公民权利保护方面:1974年的《隐私权法》、1986年的《电子通讯隐私权法》;③广播电视业和报业方面:1970年的《报纸保护法》、1976年的《版权法》、1984年的《有限通讯政策法》、1992年的《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法》、1996年的《联邦电信法》;④互联网方面:

1996年的《通讯净化法》、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2000年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等。经过长期的法律纠错和利益权衡,美国现今的法律体系在保护新闻自由、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民权利、确保行政效率等多种利益诉求之间获得了相对的平衡。

综上可见,经过200多年的美国政府与新闻传播媒体之间的合作与对抗的曲折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以“保护和适当限制新闻自由”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传播法制。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

一、法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

在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国一直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对于新闻信息的传播,封建王朝一直是严加管制。16世纪时,法国建立了出版特许制和新闻审查制,限制报业的发展和报纸的自由运作。法律规定,办报人如违反报刊批准制度,就要遭监禁和流放,印刷者要处以船役。在封建主义的管制下,法国的报业发展缓慢,大多数报纸是官办报纸,只能刊载政府批准的新闻。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

1.资产阶级革命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新闻传播法制的发展(1789-1914年)

与法国大革命一样,法国新闻自由观念和新闻法制的产生,也离不开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和舆论的推动。以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家掀起了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自由”、“民主”、“人权”等观念成为法国以新闻自由为导向的新闻传播法制产生的思想基础。但是法国资产阶级新闻传播法制如同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一样,几经起伏,才得以最终确立。

1789年大革命爆发,8月国民议会通过了着名的《人权宣言》。《人权宣言》第十一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而,每个公民都有言论、着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由此,法国正式废除了新闻检查制度,将言论、着作和出版自由确立为法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也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一时间,法国报刊业空前繁荣,各种形式的出版物纷纷问世;这些新兴报纸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进程。

可是好景不长,1792年巴黎人民第二次起义后,吉伦特派掌权,开始停止执行新闻自由政策。而罗伯斯庇尔执政后,更是对整个自由新闻界进行打击,所有反对派的报纸都被政府取缔。1794年,热月政变后成立的督政府,重新建立了新闻检查制度,并开征出版物印花税。这些苛刻的管制措施,使《人权宣言》确立的新闻自由原则成为一纸空文,法国开始陷入其新闻史上“最为黑暗的时期”。

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了资产阶级军事独裁政府,随后又成立了“法兰西第一帝国”。出于“一张报纸抵得上三千毛瑟枪”的认识,拿破仑下令严格控制报业。他恢复了出版许可制度,在各报馆设立了新闻检查官。他取缔了绝大多数报纸,到1804年,巴黎的报纸只剩四家。

1814年,波旁王朝推翻拿破仑的统治,实行君主立宪制度。在严格管理新闻出版事业的同时,出于对民众力量的畏惧,路易十八颁布《钦定宪法》,规定公民原则上享有出版自由。此后又颁布了《塞尔新闻法》,该法废除了出版预审制、保证金制和印花税制。尽管该法只实施了不到半年就被废止,但它却是法国历史上制定的第一部新闻法,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但继路易十八之后即位的查理十世上台后开始疯狂地反攻倒算。

1825年,他制定了更加严格的书报检查法令,对出版物课以重税。

1830年,他又颁布密令,修改出版法,查封一切反政府的报纸。这些反对措施激怒了社会舆论。在自由派《国民报》和立宪派《立宪党报》的鼓动下,巴黎人民发动了“七月革命”,建立了七月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