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矛盾是时效性与新闻报道深刻性之间的矛盾。在真实、迅速的基础上,新闻报道无疑还应该是有深度的,应力求揭示出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及意义。但人对一个事件本质的认识需要花较长的时间进行探讨研究。所以尽管“深度报道”是新闻记者致力追求的东西,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职业特征注定新闻报道大多属于前系统知识(即尚未系统化的知识),是把某一事物和现象作为独立存在的对象进行考察和报道的。这是人们认识活动的开始阶段,知识发育的第一步。这是对各种事物进行直接观察得来的知识,大多系经验性知识。这种知识的结构比较简单。生产、传递、接收和使用这些知识都较为容易。前系统知识尚未按照事物内部的联系加以系统化,尚未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第三个矛盾是新闻时效性与恰当发表时机之间的矛盾。新闻报道不仅应该追求时效性,而且还应该考虑恰当的发表时机,否则报道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给有关当事人带来伤害。但时效性与时机之间往往是一对难以协调的矛盾,特别是在媒体竞争异常激烈的当代社会,一个媒体在报道时机上考虑极有可能使它在竞争中陷入不利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传播科技的进步,新闻传播从业者面临的时间压力不是减轻而是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于新闻的要求,早已不再满足于“昨日新闻今日报”,甚至“今日新闻今日报”也已不能解渴,人们要求的是“现在的新闻现在报”。在这种情形下,解决新闻报道中的上述几个矛盾难度也就更大了。
(2)新闻传播传播从业者必须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高度复杂化、精密化的新闻传播媒体才能完成传播活动。这是现代新闻传播事业与其他类型的新闻传播活动的本质区别。
这一变化带来几个问题:一是新闻传播从业者与受众联系的间接化。尽管所有的新闻传播机构都致力于建立与受众的互动机制,接受受众对媒介信息的反馈,但到目前来看,传统三大媒体仍是单向性很强的媒介,受众的反馈大多是事后的,缺乏即时性和直接性。
二是新闻传播从业者的工作自主性受到较大制约。因为媒体是一种社会组织,所以,新闻传播是一种有组织的传播活动,新闻传播从业者作为媒体组织的基本成员,必须在媒体特定的组织目标和方针指导下进行传播活动。更重要的原因是,新闻传播媒体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它具有事业与商业的两重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媒体都要面向市场,追求经济效益,但是,任何社会的新闻传播媒体都与单纯的营利企业不同,它又是一个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机构,必须追求社会效益。媒体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一些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很多情况下,两者常常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这种矛盾对媒体的运作机制有着重大影响,也直接影响到每一个新闻传播从业者的工作方式。
因此,新闻传播从业者与法律工作者、医生等专业人士不同,后者可以依照自己的经验及判断,直接向顾客负责,而单独一个新闻传播从业者包括不隶属于某一具体媒体的所谓自由撰稿人都很难做到这一点。
(3)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职业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广泛性。现代社会,新闻传播事业的触角无孔不入、无处不在,它反映的空间十分辽阔,传播范围也无所不及,社会影响的广泛深刻也是许多行业所不能比。
新闻传播事业的这种广泛性对新闻传播从业者的工作方式有着以下几点影响:第一,新闻传播从业者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依赖二手资料进行工作。正因为新闻传播事业反映的内容极为广泛,新闻传播从业者不可能在每一个事件发生时都在现场,亲眼目睹事件的发生变化过程,因此,必须依靠消息来源提供的情况进行报道。所以,培养建立消息来源对于新闻传播从业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尽管新闻界多年来提倡并培养专家型记者编辑,但是,由于新闻报道对象的广泛性,加之新闻传播从业者时刻面临着巨大的时间压力,因此,新闻传播从业者不可能对报道对象像有关专家那样有精深的研究,一个负责任的新闻传播从业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
现代新闻传播从业者的以上三个职业特征,是在把现代新闻传播从业者与其他职业的从业者、把新闻传播从业者与社会中从事其他信息传播者进行比较基础上提出的。把握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这些职业特征,对我们探讨新闻传播职业道德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及其调节对象
1.什么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
我们在前面已说过,任何一种职业道德规范,无不体现着鲜明的职业特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也不例外。如果我们分析一些现代新闻传播的主要道德规范,我们就不难从中看到鲜明的职业烙印。比如关于媒体应对报道中的错误进行更正与答辩的规定,就源自新闻传播活动面临巨大的时间压力,错误在所难免这一职业特点。再比如要求进行客观报道,新闻与言论应该分开的规定,则体现着现代新闻传播事业广泛性的特征,我们在前面已经讲到,面对纷繁复杂的报道对象,一个负责任的新闻传播从业者都会时刻清醒地牢记着自身的局限,加之新闻传播事业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服务对象又极为广泛,新闻传播媒体要考虑到自己的传播为不同阶层的人都能够接受,基于这些考虑,客观报道成为一种职业规范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等等。
因此,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源自人类早期的信息传播活动中形成的一些相应规则,是应现代新闻传播事业出现后人类新闻传播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
2.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调节对象
利益是道德的基础,新闻传播事业作为一项具有广泛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其中包含着大量复杂的利益关系,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正是通过对这些利益关系的调节,保障新闻传播从业者职业利益的实现,促进新闻传播良性发展,进而维护社会利益。具体来说,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主要调节以下一些关系:
一是新闻传播从业者与受众的关系。新闻传播过程中的受众,指媒体发布的信息的接受者,如报刊的读者、广播的听众、电视的观众等等。受众是新闻传播从业者的服务对象,新闻传播从业者是为受众而存在的,其所作所为都是为了满足受众的需要。只有满足受众的需求,新闻传播从业者才能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与职业利益,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传播从业者与受众分处传播流程的两极,双方拥有各自的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新闻传播从业者占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社会也赋予其相当的自由权、主动权,因此,在传播过程中应该负有更大的社会责任。
二是新闻传播从业者与工作对象的关系。新闻传播从业者的工作对象,包括新闻采访中的采访对象(新闻事件的直接参与者与其他知情者)、向媒体投寄稿件的各类作者等。离开了他们,新闻传播从业者的所有工作都会变成无米之炊。因此,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要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与关怀,及时向他们支付报酬并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这已成为世界各国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然,新闻传播从业者在工作中也要防止某些个人或团体出于种种目的,通过歪曲事实、提供虚假情报等方式操纵媒体的行为,尤其在现代公关业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一点尤为重要。
三是新闻传播从业者与同行的关系。一个社会民主制度需要新闻传播媒体的多元化来保障,因此,新闻传播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行业,不同的媒体之间、不同媒体的新闻传播从业者之间、同一媒体的不同新闻传播从业者之间都存在着竞争关系,这种竞争有时候甚至是非常激烈的,这种同行之间的竞争是新闻传播事业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但前提是这种竞争必须是一种良性的竞争,否则,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必将损害新闻传播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受众利益,进而损害该社会的民主制度。
新闻传播从业者同行之间的竞争关系,有些是法律调节的对象,但更大量的是属于道德范围内的,如何处理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是衡量一个新闻传播从业者道德水准的重要指标。
四是新闻传播从业者与所属媒体的关系。我们前面已讲到,现代新闻传播事业,是一种组织化的传播,绝大多数新闻传播从业者都隶属于一家媒体从事新闻传播活动。媒体必须保障新闻传播从业者享有的必要的合法权益,并为他们报道新闻、调查事件真相提供必要的条件。
同时,新闻传播从业者作为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力求创造性开展工作,维护媒体的合法利益。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所属媒体的利益与受众的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会发生冲突,有一些媒体可能会向新闻传播从业者提出做一些有违新闻传播职业操守的事情的要求。这个时候,新闻传播从业者如何应对?此种情境,正是对新闻传播从业者道德智慧和勇气的重要考验。
新闻传播职业伦理,也正是在协调种种利益冲突中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三、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特点
所谓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特点,即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区别于一般社会公德和其他行业职业道德及社会规范的内在规定性。正如我们前面所讲到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这些特点,是建立在现代新闻传播事业基本特性之上的。具体来说,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阶级性与普适性的统一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指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在调节新闻传播关系中体现着某个阶级的特殊利益。
道德本来就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在人类社会分化为几个阶级以后,各个阶级都有着不同的特殊利益,他们自然会把自己阶级的特殊要求注入道德规范之中,因而给道德打上深深的阶级烙印。职业道德也不例外,因为人类绝大多数的职业活动都不可能超脱于人类各阶级为维护、争取本阶级利益而展开的冲突。
现代新闻传播事业自产生以来,由于其自身特征以及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它不可避免地为各个阶级争夺、利用以维护并实现本阶级利益,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新闻传播事业甚至还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因此,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必然会呈现着鲜明的阶级色彩。
但是,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阶级分析决不可简单化、绝对化。我们强调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阶级性,但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同时也具有普遍适用性。因为在人类的新闻传播实践中除鲜明的阶级利益外,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超脱于阶级利益的共同人类需求,如对真实信息的需求、反对新闻传播中色情信息以保护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的需求,等等。这一切也使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具有某些不依赖于阶级利益的因素,体现这些因素的道德准则以种种不同形式重现于道德文化的一切历史形态中,资产阶级新闻传播事业的道德也不例外。
如果我们将目前世界各国、各新闻传播媒体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一番比较,就不难发现其主要精神是相近的,大部分内容是相同或类似的。资产阶级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中那些反映新闻传播职业特点和普遍规律的要求是人类道德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否定了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普适性,无疑就使社会主义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建设放弃了一笔有价值的道德遗产。
2.职业性与大众性的统一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形成于人类专门化的新闻传播实践中,带有鲜明的职业特征,也有其特定的调节对象和调节范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职业性,也就是它作为一种职业道德的共性。
但是,新闻传播与法律、医务工作等有所不同,在现代社会,法律、医务等这些工作基本都是专业人士从事的,它们形成了不同的专业团体,与社会普通大众形成了一道壁垒。而在现代社会里,尽管专门化的新闻传播活动(即新闻传播事业)是新闻传播的主要方式,但是,其他方式的新闻传播活动如人际新闻传播、群体新闻传播等依然继续存在,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同传播学者德弗勒所指出的:“不论是面对面的传播,还是由电视把信息传送给百万观众,人类传播的实质是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实现相同含义的交流。”我们虽然无意将现代新闻传播事业与人际新闻传播活动等量齐观、混为一谈,但就新闻传播本质而言,仍存在相当多的共性。更重要的是,民主社会的新闻传播事业应该是高度开放的,新闻传播媒体一般都会通过多种途径、采取种种办法吸引受众参与,如报纸上开辟的读者投书版、广播的电话热线节目等;而在网络时代,由于网络的进入门槛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要低得多,因此,出现了所谓“媒体民间化”的趋势,参与信息传播活动更成为许多普通老百姓的家常便饭。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在从事着各种形式的新闻传播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