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当地说,我摒弃了能够从作为一个独立于功利的抽象权利的概念所能诠释出有利于我的论据的好处。我把功利视作是对道德问题的一个最终的诉求;不过它必须是在最广泛意义上的功利,而且是建立在把人作为一个不断进步的生物的长久利益的基础之上。我坚决主张只有当个人的行为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时,才允许个人自发性屈从于外介的控制。如果任何人的行为伤害了他人时,那这就是一个根据法律可以惩罚他的证据确凿的案件。在法律惩罚不能妥善适用的地方,则可采用普遍的谴责。有许多有益于他人的事情,都可以强迫一个人去作。例如,在法庭上作证,参加共同的防卫,承担共同防卫的责任,或者参加保卫社会(他自己也得到了社会的保护)利益所必需的一些联合行动,以及从事一些个人慈善活动。例如拯救同伴的生命,参与保护无助的人免受虐待。这一切显然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男人应尽的义务。如果他不作,就完全有理由强使他负起对社会的责任。
一个人不但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且也可因其无所作为而对他人造成伤害;不论是哪一种情况人们都有理由要求他对人们的伤害负责。确实在后一种情况下实行强制要求比在前一种情况下应更加慎重。但是使每一个人对他给他人造成的伤害负责则是一条规则;而对由于没有防止而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负责,比较而言则是一种例外。不过有许多事件确实十分清楚,而且足以证明要求对那种例外负责是正确的。在涉及个人对外的所有事情上他在法律上只应对与其利益有关的人负责;如果有必要的话,还要对作为其保护者的社会负责。常有这样一些情况,客观上有很充分的理由让他不对社会负责,不过这些理由必须是出于某种特别的权宜之计。或者因为那是一种特殊的情况,从整体上来讲留待他自己处理,要比社会用其自身的力量来强制他的方式好些,或者因为试图施行对他的强制可能产生其他祸害,而且它们远大于人们企图防止的祸害。当这些理由排除了履行责任的必要性时,行为人本身的良心就进入了空着的裁判席,进而保护他人的那些缺乏外界保护的利益;并对自己进行更加严厉的裁判。因为这种情况使他不可能面对他的同胞的裁判进行说明。
不过,这里也有一个行动的范围。在这个行动范围内不同于个人的社会如果有什么利益的话,也只有一个间接的利益;这个行动范围只包括其全部生活和行为中对他个人有影响的部分,或者说如果也影响他人的话,那也仅是他们自由、自愿和不受欺骗的同意和参与。当我说仅他本人时,我是指直接地和首先影响到他本人。因为凡是影响到本人的事物都可以通过他而影响到他人;建立在这种偶然性上的反对意见,以后会予以考虑。
这样一来,这就是人类自由的适当的领域。首先,它包括意识的内在领地;要求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的自由,在对待实际的或推测的,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上的所有问题上以及舆论和情感上的绝对自由。表达和出版意见的自由看来可以归属于另一不同原则,因为它属于涉及到他人的个人行为;但是由于它几乎与思想自由本身同等重要,而且大部分是建立在同一理由之上,实际上也与它不可分割。其次,是要求拥有趣味和追求的自由的原则;使我们的生活适合于我们的性格并据此以规划我们生活的原则;作我们所喜爱的事情的自由,并承担可能的后果;不受我们同伴的任何阻碍,只要我们所作没有伤害他们,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的,反常的,甚至错误的。再次,从每个人的这种自由出发在相同的限度内,就产生了另外一种自由,即个人之间的联合的自由;不以伤害他人为目的联合的自由;参与联合的人应是成年人,他们不受强迫,也不受蒙骗。
总的来说在一个社会里这些自由如果没有得到尊重,那个社会不论其政府形式是什么样的就都不是自由的;而且如果这些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那个社会也不是完全自由的。有资格获得这个名称的唯一自由就是以我们自己的方式去追求我们的利益自由,只要我们不企图剥夺他人追求他们的利益,或者妨碍他人努力去获得它。每一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合保护者,不论是肉体的,或心灵的和精神的。让每个人按照似乎对他自己有利的方式生活,这比强迫每个人按照似乎对他有利的方式去生活要好,而且在这一点上人类将是更大的赢家。
虽然这一学说并不是什么新的东西,而且对某些人来说可能还有点陈腔烂调的味道,但是没有一个学说能比它更直接地与现有的舆论(看法)和实践的总的倾向更加相对立的了。社会作出了最大的努力强使人们(根据其智能)遵从它有关个人和社会道德的的观念。古代国家认为他们自己有权,古代哲学家也支持通过公共的权威规范人的各种行为,其根据是国家深刻关怀其每一个公民的全部身心训练,这是一种可能适合于被强敌包围时刻处于遭受外国攻击和内部动乱危险的国家的思想模式,因为这种国家内部稍有失控都很容易导致亡国的危险。因为它不可能等待收获自由将带来的长久有益的果实。
在现代世界里,政治共同体在更大的范围内;首先是精神和世俗权威之间的分离(世俗权威把人的良心的导向放在了其他人的手中,而不是那些控制着他们世俗事务的人的手中),大大地妨碍了法律干预私人生活的细节;但是道德压制的引擎却被更有力地用来抵制在自我关注方面背离统治意见的倾向;在道德情感形成中最强大的因素——宗教,几乎总是被寻求对人类行为的各个部分进行控制的僧侣集团;或清教主义所控制。现代改革者中的那些把自己置于与过去的宗教极端对立的位置上的人,他们在维护精神统治权方面丝毫也不落后于教堂或教派:尤其是M·孔特的社会体系,如同在其政治体系中所阐述的目的是在于建立( 虽然是更多地通过道德,而不是通过法律手段)一个对个人的社会专制。它超过古代哲学家中最严格的纪律主义者在政治和理想方面的任何东西。
除了个别思想家的这些独特的原则以外,世界上还有一种不断增长的倾向,那就是通过舆论的力量,甚至立法的手段不适当地扩张社会对个人的控制,而且由于世界上的所有变化都倾向于加强社会的权利,缩小个人的权利;这种蚕食就变成了不会自然消失的邪恶之一;而且相反,它们还会变得越来越可怕。不论是统治者,还是一般公民都想要把自己的意见和爱好作为行为的准则强加在别人身上,人类的这种本性却得到伴随人类天性而来的某些最好的和某些最坏的情感的强烈的支持;除了权力几乎没有什么东西能够抑制它;而且只要这个权力不衰退,而是继续成长,除非有一种强烈的道德信念的屏障能够起来抵制它,这种毒害在世界的目前状况下我们就只能看着它增长。
为了讨论的方便,如果我们不马上进入这个总的论题,我们可以先把自己限制在论题的一个分支上。这里所申述的关于那个分支的原则,如果不算充分,但舆论界仍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说到了点子上。这个分支就是思想自由:与其不可分割的是其同源的言论和写作的自由。虽然这些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所有承认宗教宽容和结社自由的国家政治道德的一部分,它们所赖以生存的哲学和实践基础也许对于普通的人们来说还并不十分熟悉,而且也远不像社会对他们所期望的那样被舆论界的许多领袖所充分认识,那些根据如果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它们将远不止只实用于命题的这一分支。而且对问题的这一部分的深刻的探讨将对其余部分也是一个最好的序言。对于那些我在这里所说的并没有什么新的东西的人来说我则希望能得到他们的原谅,如果在这里我竟然胆敢对三个世纪以来一直经常讨论的这个问题重新加以探讨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