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政府行为内部关系
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内部关系可分为投资者行为与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根据第4章可知,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不规范是1998年以来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不规范的首要问题。如何规范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人们规范中国投资领域政府行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其次才是如何规范投资者行为与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
根据中国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的层级划分,中央政府涉及储蓄转化为投资、投资宏观调控和改善投资环境这三方面的行为;地方政府主要涉及储蓄转化为投资中的政府行为和改善投资环境两方面行为,地方政府不涉及投资宏观调控,但要执行中央政府的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于是,对规范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人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①规范不同级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②规范同级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
6.2.1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
1998年以来中国投资领域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的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的投资宏观调控(改善全国投资环境)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改善本地投资环境、间接干预储蓄转化为投资)之间存在明显冲突(不协调),这不符合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基本框架中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如第4章所示)。这种冲突实际上是转型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关系存在矛盾的外在表现。
转型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处于调整之中,没有形成制度化,各级地方政府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过强的经济能力。于是,中央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所难免。令人感兴趣的是,转型中这种无法消除的有时表现很明显的矛盾至今还没有激化到不可控制的境地,它不仅与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有关,也与中国一百多年来艰辛的历史有关。中央与地方利益矛盾无法彻底消除,但也还不至于激化到不可控制的境地。这就是转型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情况。
在这一基本情况下,规范(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需要中央与地方在平等地位的条件下进行政府职能与权力配置的协商,以求达成一种利益的合理均衡,然后在宪法的框架内将中央与地方协商所确定的各自职能和行为边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陈尧。当代中国政府体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178.在中央与地方最终达成利益均衡之前,协调投资领域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可以采取这种平等协商的方式,以求达成一定的均衡。
6.2.2规范同级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
虽然现阶段投资领域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不协调,但同级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也存在不足,需要使之规范。
根据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基本框架,储蓄转化为投资和投资宏观调控这两方面的行为应该围绕改善投资环境来运作,以实现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最终目的,即“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投资环境”。这三个政府行为之间关系可以理解为:为实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政府在储蓄转化为投资、投资宏观调控和改善投资环境上的政策协调配合。规范同级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意味着实现这三个方面政策的协调配合。政策协调配合是衡量有效政府的一个重要内容。有效政府不仅能够适时适度调整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还能通过政策协调配合来实现这些职能。
转型时期,中国政府行为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同级政府的政策协调配合比较差,经常出现相互矛盾和相互冲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转型以来,中国一系列的部门和行政改革共同组成了中国行政组织结构的变革,但是,不彻底的组织变革给部门间协调带来巨大挑战,导致政府行为效率损失,因此,中国政府优先改革的领域是提高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国治理。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序,10—11.其原因有二:一方面是中国政府管理的事务太多太杂,政府部门过多过细,出现“政出多门”现象;另一方面是存在部门利益,它与地方利益一起形成中国特有的“条块分割”现象。解决政策协调配合差的思路是削减不必要的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在这一点上,人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克林顿政府的经验,适时适度调整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具体内容,调整政府机构,实行大部委制。只有中国同级政府政策协调配合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投资领域的同级政府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符合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基本框架要求,才能使之彻底规范。
6.2.3规范政府投资者行为与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各级政府为改善本地投资环境,纷纷加大交通、能源、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力度,有效地改善了本地区投资环境。不过,在改善投资环境过程中,不少地方(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出现了财政项目投入过大、财政债务负担过高的现象。这不仅危及当地财政可持续发展,也使部分地区非生产性公共服务的政府提供不足,使就业、公共医疗卫生、子女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久拖不决,使不少地方民怨载道。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不仅涉及财政投资时机选择问题,还涉及政府投资者行为与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的不规范。这些地方的财政投资表面上是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实际上背离了改善投资环境的最终目的——使人人受益,二者的关系并不符合投资领域政府行为基本框架的要求。
规范政府投资者行为与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的关键在于使政府投资者行为服从或服务于公共管理职能。2004年国家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财政投资领域、责任、义务和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规定,为规范政府投资者行为提供了文件依据。该决定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政府投资者行为服务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但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财政投资项目的公益性。财政投资项目公益性需要制度保障。财政投资项目公益性的制度保障就是公共财政制度。构建公共财政的核心举措是建立真正的公共预算制度张馨。财政公共化改革:1/4世纪的制度与理论变迁。高培勇,杨之刚,夏长杰。中国财政经济理论前沿(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09—210.。政府公共预算制度要求政府预先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议会批准后才能执行,它的本质在于社会公众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政府收支活动。当前,中国政府公共预算制度尚未真正形成,真正的公共财政制度尚未建成,各级政府投资者行为服从或服务于公共管理者行为也就缺少制度性的保障。加快各级政府公共预算制度改革应该成为今后规范中国政府投资者行为与公共管理者行为之间关系的核心举措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结束后召开的记者会上(2008年3月18日),针对政府机构改革,温家宝总理公开表示未来五年将加快中国财政制度改革(值得注意的是,温总理所指的是财政制度而不是财税制度)。。
另外,中央政府应该继续增加对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的财政支出(包括财政投资支出),特别是增加对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广大农村地区的财政投资,以减少发展阶段对调整地方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约束,促进落后地区政府行为内部关系的调整,促进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