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信用额度管理,基本上区分为“新客户的信用额度管理”与“旧客户的信用额度管理”。新客户初次经过征信后,授予若干额度的赊销等级(或现金交易)始得交易;旧客户的信用额度,每年仍然要注意检讨,确保公司债权。
企业为了交易安全以及营业活动的健全起见,对各个客户均要分别设定信用额度。用信用调查结果报告书作参考,以能长期安定且顺利销售的客户为第一优先选择对象,而不拘泥于对方规模大小。
有关新、旧客户的信用额度,其申请办法区分如下:
(1)新往来客户:销售部门应填写信用调查报告书,将设定信用额度核示申请书,呈请主管核示授信额度。
(2)旧往来客户:有增加或减少信用额度的必要时,应再度填具信用额度变更核示申请书,呈请核示。
业务代表对于开拓客户取得订单时,应先填写“客户资料表”,送请“征信单位”,加以调查,并建议该客户的信用额度。
至于初次交易的新客户,其信用额度的管理方式,视公司策略不同,而决定“由征信单位调查”,或是授予业务部门权责,规定某种程度的信用限额内,由第一线部门自行决定。
主管要灌输“权利与义务”相等的观念:既然承当了权责,若有因自己失误而导致公司利益损失(例如呆账),必须承受处罚,或扣抵奖励金额,以兹惩罚。
新客户的授权方式,例如可规定“新客户的信用限额,甲类以50万元为限额,乙类以20万为限额;第一次订单金额在限额内,征得业务经理同意后发货。客户出货金额超过信用限额时,须得到权限核准人员的同意,才能出货。”
新客户的信用额度一经核定,假以时日,若有需要仍应加以调整;特殊状况者,以填具“申请书”方式,加以征信后需调整。另一方法是设定某期间,自动加以重新核定客户的信用额度。
例如规定“信用额度调整每半年一次,第一期为5月至10月,在11月核定完。第二期为11月至次年4月,在5月核定完毕。”或者规定如有特殊客户必须调整者,应统一于每月业务主管会议时呈报总公司业务部,经总公司派人实地调查后,以正式公文核准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