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向顾客收取货款时,应提出所属公司人员之证明,并将以前顾客所签“收货回执联”交与客户查看之后,再向客户收取售货清单回执联内所列的金额。注意事项如下:
(1)收货回执交给客户查看之后,应马上收回。
(2)客户付款时,不论是支票或现金应当时点清。
(3)客户如无法整笔支付时,尚欠之款项,应再列入该“回执联”内,并请客户再度签证。
(4)客户对某一售货清单内的货款整笔支付时,应将客户所签名的“收货回执联”交还客户,表明银货两讫。
(5)客户要求折让时,在允许范围下可答应客户之要求。对于折让行为的金额,请客户填写“折让证明单”。
(6)货款收取后,与客户握别前,应再度向客户表明至目前为止,尚欠多少。如有歧义,应立即查证,双方将货款金额列记清楚。
(7)收取货款时,如果客户因事外出,你可向其他有关人员收取;如对方因手续或责任上不允许,而客户在短时间内无法赶回时,您不妨先离开并留下字条,待稍后或他日再行拜访并收取货款。
(8)向客户收到支票时,应留心支票的各种有效凭证。
目前有许多公司,对于营业人员收取货款后,由公司内的会计单位再发“货款回收核对单”。“货款回收核对单”之内容应包括如下:本次收款日期及发信日期、前次收取货款金额、本次收取货款金额、尚欠金额、客户回执联。“货款回收核对单”在使用时应注意如下各点:
(1)单内所列金额,会计部门应以业务员最后收款日报表截止日为准。
(2)本单表格内的金额项目,应以业务员向公司提报金额加以填记。
(3)本单在寄发前,应由会计单位逐笔核对,在备注栏内签证(印章)后才寄发。
(4)本单回收的副联内之数额,由客户填记,业务员或会计人员不得填写。
(5)本单自业务员收取货款后之第三至第五日内应即发出,才能收到核对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