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三彩”是唐代陶瓷工艺的新成就。三彩陶器是先在坯上涂上不同呈色金属原料的色釉,然后烧制成的。彩釉多呈白、黄、绿、褐、蓝等色,有人又称它五彩陶。经过化学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唐三彩釉色的主要成分是矽酸铅(或氧化铅),呈色剂是各种金属氧化物。如:涂氧化铜得绿釉,涂氧化锑得黄釉,涂氧化钴得蓝釉,涂氧化铁得褐釉。解放以后,各地出土三彩陶甚多,造型有骆驼、骏马、乐俑、舞俑等,五彩纷披,明丽鲜艳,深受人们的赞赏和喜爱。唐三彩的出现,表明唐代陶瓷工匠对化学原料特性的认识、釉色的调配、火焰的控制,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唐三彩是我国古代工艺美术品的典型品种之一。
唐朝商业发展的情况
唐朝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商业的繁荣。从唐高宗时代起,富有的巨商相继出现。由此直到唐末,富商大贾(ɡǔ古)们奔趋四方,辗转求利,十分活跃。“求珠驾沧海,采玉上荆衡”,“北买党项马,西擒吐蕃鹦”(元稹《估客乐》),就是这些客商形象的写照。大量货币财富逐渐积聚于富商之手,如高宗时的富商邹凤炽,家中金宝多得数不清;长安富商王元宝被唐玄宗夸为“天下之富”;僖宗时的富商王酒胡给佛寺施舍一次就是十万贯。在重利引诱下,许多贵族、官吏也兼营商业。高宗的女儿太平公主热衷经商之利,势力远达四川。一些节度使、观察使公然在扬州街头开店,倒卖军需储备以赢利。富贾、官商的活跃,成为唐朝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现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邸店发展了,柜坊和飞钱出现了。
邸店是专供客商存货、交易和居住的地方,早在南朝时期就已出现。到唐朝,随着客商日渐增多,邸店也多起来。长安大商人窦乂(yì义),用三万钱在西市秤行南边买下一块地皮,建造邸店二十间,招徕商客,号为窦家店。因为此店位置正是客商往来的要冲,所以窦乂每天获利数千。大商人王布的邸店设在长安东市。定州富人何明远把邸店设在驿站旁边,供客商作旅店兼商店之用。这都是大商人兼营邸店的事例。一些王公贵族官僚也开邸店逐利。由于贵族开店有碍朝廷名声,唐玄宗曾下过禁令,然而禁不住。唐宣宗只好又规定:贵族官僚开邸店要同百姓一样交税。由此可见邸店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是难以取缔的。
柜坊是供客商寄存钱财的地方,最迟在唐朝中期已出现。那时由于商品流通增加,商业活动频繁,交易数额往往很大,原有的现款交易方式已不方便。于是有些邸店转化为柜坊,也有人兼营柜坊,代客商保管钱财,收取柜租;还可以凭客商的信物,代为支付款项。柜坊的这种职能,减省了现款交易的许多麻烦,便利了商业的发展。《太平广记》一书里有这样一个故事:扬州六合县有位名叫张老的富翁,后来迁居王屋山下。一天,妻兄韦义方远道去看望他,他给韦义方一顶席帽,并说,“你以后如用钱,可到扬州北邸药店找王老,凭此帽为证支取一千万钱。”后来,韦义方去扬州找到北邸药店,王老正在整理药物。韦问:“老人家贵姓?”答:“姓王。”韦说:“张老要我来取一千万钱,有帽为证。”王老说;“钱倒是现成的,帽子对不对啊?”韦说:“老人家可以查看,难道此帽您不认识?”王老没有做声。一个姑娘撩起布帏从里屋走来说:“张老有一回要我给他缝帽顶,当时没有黑线,我用红线缝的。线色、手迹能认得出来。”姑娘接过帽子细看,果然是张老那顶。于是如数付了钱。这个故事里的扬州北邸药店,显然是兼营柜坊业务的。前面提到的商人窦乂钅,同时也在长安西市开设柜坊,收纳不少存款。柜坊的这种职能,有点像后世的钱庄。唐代的长安、扬州等大城市,商旅喧阗,商业繁盛,柜坊自然是很多的。柜坊还有另一种职能,就是放高利贷。穷苦人主要是农民,以布帛、粮食做抵押,向柜坊借钱,利息高达百分之四十以上,剥削极重。柜坊的这个职能,又有点人后世的当铺。
飞钱又叫便换,类似于现在的汇票。飞钱的出现可能比柜坊稍晚,有人认为开始于唐宪宗年间。飞钱的办法是:商人预先在长安把钱交给他将要前往的某道的进奏院(驻京办事处),或交给某军府、某使节、某富家,由当事者付给商人文券,写明飞钱数额。商人带着文券,即可轻装离京,到目的地后凭文券取钱,再购买货物运回长安。飞钱法使商人避免了重金随身走远路的麻烦和危险,也有利于商业的发展。诸道进奏院等处受理飞钱时,要向商人收取一定的“汇费”。后来朝廷认为有利可图,下令商人向中央官府飞钱,每千钱官收汇费一百文。可是商人鉴于朝廷经常“借商钱”(实际是掠夺商人),所以不信任朝廷,没有一个人肯去飞钱。朝廷又宣布免收汇费,还是没有人肯去。封建统治者对商业活动的这种干预,显然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唐朝实行均田制的情况
十万夫家供税课,五千子弟旧封疆
白居易《登闾门闲望》
诗中反映了唐朝农民又缴税、又当兵的实际情况。这种民与税、民与兵相结合的基础,就是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
均田制,主要是将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荒地,按照农户的人丁多少,分配给一定数量土地,以此束缚农民,榨取租调。这个制度始行于485年(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以后又相继推行于北齐、北周和隋朝。
624年(武德七年),唐高祖李渊下令继续实行均田制。唐朝均田制规定,男女初生称黄,四岁为小,男子十六岁为中男,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以上为老。均田制规定授田的办法是,男丁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老男残废授田四十亩,寡妇授田三十亩,户主加二十亩。受田人身死,永业田可由继承人继承,口分田归官,另行分配。此外,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授永业田五百亩至一万亩。立有战功而受勋的,可以按照勋级高低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千亩。
均田制所授的田从何而来?这要从隋末农民大起义说起。当时,农民起义的烽火燃遍关东及黄河南北广大地区。起义农民沉重打击了地主豪绅。同时,由于地主武装的疯狂屠杀和破坏,造成地旷人稀,无主荒地连片。
史书记载,唐朝初年,官府所能控制的农户只及隋朝的十分之一。这种农村残破、农业凋敝的状况,严重地影响着唐政权的巩固。唐太宗当时说,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黍不登,则百姓非国家所有。表明他已觉察到这一点。这就是唐朝实行均田制的历史背景。
均田制根本不是把当时的土地重新分配。正相反,它的基础是建立在地主占有制之上。唐朝的土地占有,分皇帝直接占有,贵族官僚占有,一般地主占有,农民占有少量土地等四种情况。前三种由各级地主占有的土地,都不在均田的范围之内。656年(显庆元年),唐高宗赐地给大贵族大官僚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三人。于志宁对高宗说:“我家住在关中,祖业世代相袭,自北魏以来,家中田产无所减损。行成等初建庄宅,田园还少。我家田宅已多,乞请把赐地转让给他们。”这个事例说明,自北魏至唐初的历代“均田”,丝毫没有触动过于家这类大官僚地主的土地。供“均田”之用的土地,只能来自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但是,应该看到,这种由国家掌握的荒地,还要有很大一部分供军队屯田之用,皇帝又经常以各种名义赐封给臣下,官僚贵族又常常以“借荒”、“请牧地”为名,把大片荒地掠为己有。因此,真正分到农民手中的土地,是很有限的。
正因为均田的推行有限度,所以,当时的农民普遍受田不足。644年(贞观十八年),即颁行均田令二十年以后,唐太宗到灵口(在今陕西临潼)去,了解到当地农民受田每丁仅三十亩,不到法定数额的三分之一。武则天时,彭泽县“百姓所营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差额就更多了。
627年,唐太宗曾下令免去长安地区受田不足农户的赋役,并把他们迁往宽乡,发展生产。后来,土地兼并之风一再威胁均田制度,唐高宗、唐玄宗分别多次下令禁止买卖口分田和永业田。尽管有这些诏令,实际上并没起多大作用,但是这表明唐朝廷对推行和维护均田制,毕竟是作过一定的努力的。
1900年,甘肃敦煌发现一批唐朝户籍残卷。有人曾对这批残卷中授田记载清楚的五十五户作了统计,平均每丁授田三十五亩多一点,仅为法定百亩的三分之一。其中超过限额的只有两户官僚地主,恰好授足的只有一户。这些实物,为我们提供了唐朝实行均田制的证明,但从中也可以看出,由于官僚地主占田过限,一般农户授田不足已成为普遍现象。
唐朝均田制自武德七年开始颁行,至唐代宗大历年间(766~779年)废弛,共推行了一百五十多年。由于实行均田,一些离乡背井或无地少地的农民得以耕种一块土地,生活较为安定,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利的。在推行均田制的一个半世纪内,唐朝耕地增加了。唐玄宗天宝年间(742~755年),全国垦田面积达到一千四百三十多万顷,以当时全国八百九十万余户计算,每户平均一百六十多亩。粮食产量也增加了。749年(天宝八年),全国各仓库贮存粮食总数达到九千六百多万石,相当于全国每家农户上缴十石还多。正是农民的血汗,“丰实”了地主阶级的“公私仓廪”,换来了李唐王朝的“全盛日”。均田制的推行,使得唐朝的军力也增强了。七世纪后期和八世纪初年,由数十、百万“均田”农民组成的府兵战士,确保了唐王朝对巴尔喀什湖地区、黑龙江流域等边境的有效管辖。可以说,均田制对唐前期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边疆的巩固都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均田制是被剧烈的土地兼并、苛重的赋役摧毁的。在唐高宗、武则天时期,尤其是到了唐玄宗时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大批农民的耕地,转变为官僚地主的田庄。赋税名目也越来越多,农民交纳不起,只好逃亡。在安史之乱前后,终于造成“丁口转死”、“田亩移换”、“天下残瘁”的严重恶果。当时,诗人杜甫目睹这一切,发出了“穷年忧黎元(指百姓),叹息肠内热”的感慨和“上请减甲兵,下请安井田(即均田制)”(《湘江宴饯裴二端公赴道州》)的呼吁,企图挽狂澜于既倒。但均田制的瓦解已经无法挽回。780年(建中元年),唐德宗采纳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实行近三百年的均田制,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唐朝所实行的租庸调制
公元619年,即李渊称帝的第二年,唐朝制订了租庸调制。五年以后,与均田制同时颁布执行。这种剥削制度,是以丁男授田百亩为前提,所以它的基础是均田制。史书上说,唐朝的赋役办法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故简称租庸调制。
租是指田税。唐朝规定每丁每年交租二石。调是指绢税。唐朝规定每丁每年调绢二丈,或布二丈五尺,另加绵或麻若干。庸是指以绢或布代替力役。唐朝规定每丁每年要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可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代替徭役。这种做法被人称作“输庸代役”,简称为“庸”。
租庸调法和均田制一样,是套在农民身上的枷锁。因为唐朝还规定皇室、外戚、各级官吏等地主阶级的主要阶层,享有免税特权。他们广占耕地,却不纳税,把赋役的负担全部转嫁到农民头上,充分暴露了租庸调制的剥削本质。据历史记载,749年(天宝八年)全国共有库存粮9606万石,以当年有766万课口计算,把这些存粮平均分摊,则每丁纳粟竟合十二石五斗,相当于七百五十公斤,等于一丁六年多的租额。这是多么残酷的剥削!
农村基层组织的里正,直接负责向均田农民催缴租调,摊派徭役。每年春他们对本地农户的人口、年龄以及相貌特征等,逐个地当面查对核实一次,叫做“团貌”。然后将“团貌”记录编订成册,叫做“手实”。根据“手实”再编制户籍底稿,叫做“计账”。这“手实”、“计账”就是里正向农民催课的依据。每隔三年的正月,各县又将本地各乡村的“手实”、“计账”收齐一次,交给所属的州,由州汇总,按一定格式编制成户籍。每乡的户籍装订为一卷,卷缝上注明“某州某县某年户籍”的字样,加盖州印和县印,三月底以前编制完成,一式书写三份,州、县各存一份,一份呈送尚书省。这户籍就成为封建官府检查农民纳课情况、考核各级官吏“政绩”的依据。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卷有“户籍”,也有“手实”,其格式和内容与以上所述相同。唐朝官府对农民征收的税额,是按每丁受足百亩田地而规定的。但是,由于普遍受田不足,所以,租庸调一开始就是农民的沉重负担。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对农民的剥削量更不断加重。早在637年(贞观十一年),大臣马周就已指出;“为官府服徭役的农民队伍相继于路。往往弟还兄去,没有间歇之时。路途远的,来回五六千里,开春去服役,入冬回不来。”有关徭役限额、减免租调的规定,等于一纸空文。唐高宗以后,尤其是唐玄宗时期,土地兼并不断加剧,农民的土地渐被吞噬。常规的租调之征,本已不堪承受;法外之征的新花样,又层出不穷。唐玄宗的几个财政大臣:韦坚、宇文融、杨慎矜、王钅共等,都是搜刮能手。他们或搞所谓“变造法”,命令州县将租庸调和资课变换成为绫罗、珠宝、瓷器、海味等“轻货”,送到长安;或搞所谓“租庸脚士”,以运输脚力为名加征;或搞所谓“浸渍折估”,以储运当中粟布有浸渍伤耗为由加征,有时一匹绢(四丈)竟要五丈。广大农民既失去土地,又困于重课,无以为生,只好外逃,或成为佃户,或成为“浮人”(流民)。唐玄宗时为了制止农民脱籍,保证租调来源,曾大搞“括户”。721年(开元九年),“劝农使”宇文融在全国兴师动众,捡括逃户,共查出八十余万户,重新登记入籍。同时,朝廷又推行残酷的“摊逃法”,把逃户应缴的租课,摊派给他的亲戚,邻居代缴。然而,括户止不住农民的逃亡,摊逃法只能逼使逃人更多。唐代宗大历年间,计丁授田的均田制瓦解了,“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也同时废弛了。代之而起的新税制,就是“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
租庸调制实行初期,农民负担较隋朝略轻一些,主要表现在“输庸代役”上面。这是隋末农民大起义反徭役斗争的成果。因为输庸代役,多少减弱了个体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假如农民每年二十天的力役,都输庸代役了,则有些农民就可以在自己的田地上,多了二十天的劳动时间,这多少可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所以,租庸调制的实行,对发展唐朝的封建经济,在客观上是起过一些积极作用的。
唐朝所实行的两税法
公元780年,唐朝中期著名的封建政治家、宰相杨炎向唐德宗建议,实行两税法。
为什么会产生两税法呢?用杨炎的话来说,是因为“租庸之法,其弊久矣!”由于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法随之破坏,形成安史乱后“王赋所入无几”的情况。为了维持唐王朝的赋税收入,朝廷不得不推行新的剥削办法来代替名存实亡的租庸调制,这就是两税法的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