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法学
中国向无文法之学。……以无文法之学,故不能率由捷径,以达速成,此犹渡水之无津梁舟楫,必当绕百十倍之道路也。中国之文人,亦良苦矣!自《马氏文通》出后,中国学者乃始知有是学。马氏自称积十余年勤求探讨之功而后成此书。然审其为用,不过证明中国古人之文章,无不暗合于文法,而文法之学,为中国学者求速成图进步不可少者而已;虽足为通文者之参考印证,而不能为初学者之津梁也。继马氏之后所出之文法书,虽为初学而作,惜作者于此多犹未窥三昧,讹误不免,且全引古人文章为证,而不及今时通用语言,仍非通晓作文者不能领略也。然既通晓作文,又何所用乎文法?是犹已绕道而渡水矣,更何事乎津梁?所贵乎津梁,在未渡之前也。故所需乎文法者多在十龄以下之幼童,及不能执笔为文之人耳。所望吾国好学深思之士,广搜各国最近文法之书,择取精义,为一中国文法,以演明今日通用之言语,而改良之也。夫有文法以规正言语,使全国习为普通知识,则由言语以知文法,由文法而进窥古人之文章,则升堂入室,有如反掌,而言文一致,亦可由此而恢复也。
摘自孙中山《建国方略·以作文为证》(1918年)《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8—129页
中国人本来不大讲文法,古文的文法,就是马氏文通一部。白话的文法,现在还没有成书的。但是白话的文法,比古文法简一点儿,比西文更简一点儿。懂得古文法的人,应用他在国语上,不怕不够,懂得西文法的人,应用他在国语上,更不患不够。先讲词品,西文的冠词、名词、代名词与静词,都分阴阳中三性;一多两数。我们的语言是除了代名词有一多的分别外,其他是没有这种分别的。近来有人对于第三位的代名词,一定要分别,有用她字的,有用伊字的,但是我觉得这种分别的确是没有必要。譬如说一男一女的事;如用他字与她字才分别他们,固然恰好,若遇着两男或两女的,这种分别还有什么用呢?……句法止主词在前,宾词在后,语词在中间,差不多没有例外。文言上还有例句,如“尔无我诈,我无尔虞”等。语言并这个都没有。要是动词在名词后,定要加一个将字在名词前,仿佛日本话的远字,西文的有字。又文言中天圆地方,山高水长等等,名词与静词间不加字,在白话上总有一个是字,与西文相像。胡君适之曾作《国语的进化》一篇,载在第七卷第三号的《新青年》上,很举了几种白话胜过文言的例。听说他著的国语法,不久可以出版,一定可以作语法的标准。
摘自蔡元培《在国语传习所演说词》北京《晨报》1920年6月26日
凡是一种语言,总有他的文法。天下没有一种没有文法的语言,不过彼此的内容组织有大同小异或小同大异的区别罢了。但是有文法和有文法学不同,一种语言尽管有文法,却未必有文法学。
摘自胡适《国语文法概论》《胡适文存》东亚图书馆1921年版第1集第3卷第626页
中国文法学何以发生的这样迟呢?我想,有三个重要的原因。第一,中国的文法本来很容易,故人不觉得文法学的必要。聪明的人自能“神而明之”,拙笨的人也只消用“书读千遍,其义自见”的笨法,也不想有文法学的捷径。第二,中国的教育本限于很少数的人,故无人注意大多数人的不便利,故没有研究文法学的需要。第三,中国语言文字孤立几千年,不曾有和他种高等语言文字相比较的机会。只有梵文与中文接触最早,但梵文文法太难,与中文文法相去太远,故不成为比较的材料,其余和中文接触的语言,没有一种不是受中国人的轻视的,故不能发生比较研究的效果。没有比较,故中国人从来不曾发生文法学的观念。
摘自胡适《国语文法概论》《胡适文存》东亚图书馆1921年版第1集第3卷第627—628页
凡言某国的文法,不是说由何人创立了一种法则,教人遵守,是根据了某国的语言文字的历史和习惯,加以说明的。所以先有语言文字而后有文法,并不是先制定了文法而后语言文字依着了它组织起来的。
摘自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1922年)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页
文法就是根据语言文字的习惯,用方法去寻出个条理来,说明怎样的采用他的材料配合起来作发表意思之术。
摘自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1922年)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页
词类是分别观念自身在言语中的品类和性质。若干的词(或短语)联系起来,成为一个句子;就这一个句子来考究它中间各观念连接配置的方式和所担任的职务,便须将一个句子分解为若干部分;这叫做“句的成份”。这是就分析方面说的;若就综合方面看来,这便是研究“句的组织法”,简称“句法”。句法乃是一个完全思想在言语中依照着“民族形式”表示出来的共同规律。
摘自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1924年)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5—6页
中国文法思想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作三个时期;从往古直到中国文法和西洋文法学术思想接触之前为第一个时期。这个时期的文法思想大体是自发的,虽然有过六离合释等少数文法思想输入,大体无甚影响。自发的言论多散杂在评论注释的文中,只有一部分解释“词”(就是虚字)的,曾经辑集成书,如《经传释词》等等。从中国文法和西洋文法学术接触之后到最近十年前为第二个时期;在这个时期中虽然也有过自立的研究的主张,大多以模仿西洋文法教科书的体制为能事,可以称为模仿时期;模仿时期的著作特别多,当以《马氏文通》为代表。最近十年来则因中国文法的特殊事实渐渐地发见了,模仿体制已有难以应付裕如之苦,文法的新潮又从语言学界涌现了,模仿体制的根本已经不能不动摇,还有中国文法的成语成说如今还可采取承用的也陆续发见了,已不能再像从前那样弃为敝屣,于是报章杂志或是会谈讲演之间也就逐渐出现了根据中国文法事实,借镜外来新知,参照前人成说,以科学的方法谨严的态度缔造中国文法体系的动议。这个时期我们可以称为缔造时期。缔造固然艰难,幸而已经开始。
摘自陈望道《中国文法革新论丛序言》(1943年)中华书局1958年第1版第1页
语法和文法,话法,都不相同。文法是文章的结构方式,也就是属于上文所谓“书写的语言”的,话法是属于上文所谓口语的。语法则包括口语和文语而言。文法和话法并不是平行进化的。有时候,文法已演进至某阶段,而口语尚未采用此法。……有时候,话法已演进至某阶段,而咱们在文章尚未肯直写下来。
摘自王力《中国现代语法》(1943年)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页
文法学是研究辞白的组织的。辞白的组织和字语的功能有连带的关系。功能是语参加一定配置的能力,组织是由功能决定的语和语的配置。组织要受功能限制,功能要到参加组织才能显现。当语未参加组织,加入一定的配置的时候,它的功能是潜藏的,只有见过用例,知道底细的人知道的,这就是所谓记忆的事实;及既参加组织,就同别的语结成一定的关系,那关系是显现的。这显现的关系,我曾称它为表现关系。倘用表现关系一语,文法学也可以说就是研究表现关系的学问。
摘自陈望道《文法的研究》《读书通讯》第59期1943年2月
中国的语法学确是不够发达。但并不等于我们没有进行过语法的研究。中国古代的学者就曾做过一些语法研究的工作。比方说,《说文》里头就有许多关于语法的解释。《说文》的目的在于解说文字,等到碰着一些没有基本语义的所谓“虚字”的时候,说文的著者许慎就觉得很难说明它;这些“虚字”多半都是表达语法意义的,他只好说这是一种“词”或“语”。《说文》里头所谓的某“词”某“语”者,大体都是表达语法意义的虚字。
摘自高名凯《汉语语法论》(1948年)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6页
语法范畴可以分广义狭义两者来说。以广义来说,凡是语法形式或语法成份所表达语法意义而可归拿为一个范畴的都是语法范畴,包括词类在内。以这个标准来说,则一切的语法形式所表达的语法意义都可以属于某一个语法范畴。但是,以狭义的意思来说,语法范畴则指一般语法学家在词类下所讨论前名、动、形容等词所有的形态变化所表示的那些语法意义的概括。
摘自高名凯《汉语语法论》(1948年)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04页
(二)词法
虚字用入文中,就我所研究的中国文字递变的痕迹,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罕用虚字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虚字用法未确定的时期,第三时期是虚字用法渐趋确定时期。
摘自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1922年)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页
字类系统之更定,其重要目的有二:一为避文章论说明上之矛盾;二为发现字论上各类之特征。
摘自陈承泽《国文法草创》(1922年)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页
字类系统既定,第二便是界划问题。即:(甲)各字类在文位上不能辨别时,须另定一辨别之标准,(乙)各字类全体之总界,须足以吸收一切之字而无所挂漏是也。
摘自陈承泽《国文法草创》(1922年)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页
国语的词类,在汉字的形体上无从分别,在“词义”的性质和复合的形态上虽有主要的分别,还须看它在句中的位次、职务,才易确认这一个词是属于何种词类。分别说来:(1)国语的词类,“词形”上既没有严格的分业,就得多从句法的成份上辨别出它的用法来。(2)一个词的词类变更,也不像西文都有词身或词尾的变化,也不从词形上定些阴阳性、单复数或时间等等的区别;所以词类本身上并无繁重的规律。(3)句法的成份,于正式的组织外,很多变式,并且多是国语所特有的;如主要成份的省略,位置的颠倒、职务的兼摄等。
摘自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1924年)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6—7页
词有本性、有准性、有变性。所谓本性,是指不靠其他各词的影响而能有此词性的;所谓准性,是为析句的便利起见,姑且准定为此词性的;所谓变性,是因位置关系,受他词之影响,而变化其原有的词性的。
摘自王力《中国文法学初探》《清华学报》第11卷第1期1936年1月
我们按照词的本性,可以把它们分为若干类,但这分类的标准是很难决定的。西文因有屈折作用,我们就能按照其屈折作用来分类。中文没有屈折作用,有许多详细的分类就等于赘疣。如果照逻辑的分类法去分类,这是违背语言学原理的,因为文法与逻辑并不是同一的东西。
摘自王力《中国文法学初探》《清华学报》第11卷第1期1936年1月
副词可说是介乎虚实之间的一种词。它们不算纯虚,因为它们还能表示程度、范围、时间等;然而官能也不算纯实,因为它们不能单独地表示一种实物,一种实情,或一种实事。
摘自王力《中国现代语法》(1943年)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页
词在字典里的时候,分类不分品;词在句子里的时候,分品不分类。
摘自王力《中国现代语法》(1943年)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页
凡词在句中,居于首要的地位者,叫做首品。……地位决于首品者,叫做次品。……地位不及次品者,叫做末品。
摘自王力《中国现代语法》(1943年)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5页
我们中国语言里,也有不能独立表意的依附成份,不过在文字里我们对于一个语言成份不管它能不能独立表意,也不管它是附加于独立的成份以表意,还是和独立的成份用在一起以表意,只要它是一个有表意作用的最小的声音单位,就把它写成一个独立的字,这写“在语言里不能独立表意的依附成份”的字,我们叫作虚字。
摘自何容《中国文法论》(1941年)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页
中国语言里的名词根本无所谓格的分别(古代语里的代名词也许有),文法学里的压格(或三位)就是莫须有的类了。
摘自何容《中国文法论》(1941年)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页
应该由文法学来说明的现象,虽然有些是被文字所隐没,有些不被隐没的,也归到训诂学的领域里去了。可是在训诂学里,它们又显示出特殊的性质。第一是那些记录语言里的依附成份的字,和记录独立成份的字,在被训诂的时候,显示出差别,使人感到“实字易训,虚字难释”;尤其是在经传里有些不同形的虚字,所记的只是同一个依附成份的音,望文生义的去训释,会弄出许多错误。第二是句中之字的顺序的变易,和由单词结合而成的另表一意的复合词等,在古书里常成为疑义。由于这些事实,在训诂学里便不能不把这一部分应该由文法学来说明的现象另眼相看;于是我们有了刘淇的《助字辨略》、王引之的《经传释词》、俞樾的《古书疑义举例》这些或多或少是以文法现象为其内容的著作。……可是这些学人并不曾把他们所注意到的现象当作方法来研究。……并没有把虚字的作用的普遍性找出来。……可以说他们的著作是文法学的萌芽,不过这一点萌芽始终还没有成长为中国文法学。
摘自何容《中国文法论》(1941年)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页
一种语言里,词的数目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文法书上常把他们分成多少类,比如一般欧洲语言的词通常分成八类或九类。汉语里的词没有他们那么容易分类,因为他们的词往往可以从形式上分辨,可是汉语的词在形式上无从分辨。但是要讨论文法就非把词分类不可。现在按意义和作用相近的归为一类,暂时分为下面的几类:(1)名词……。(2)动词……。(3)形容词……。以上三类,总称为实义词,因为他们的意义比较实在些。
摘自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1942年)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页
凡是意义不及名词、动词、形容词那样实在的,我们一概称为辅助词。凡是实义词,至少是那些标准的名词,动词和形容词,都能在我们脑筋里引起具体的形象,……但是“极”、“又”、“如何”这些词能在我们脑筋里引起什么形象呢?不能。他们不是没有意义,只是那些意义比较空虚。但是他们可以帮助实义词来表达我们的意思,所以我们把他们称为“辅助词”。
摘自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1942年)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页
一个词可以分别本用和活用,例如名词是用作词组里的端语,词结里的主语,动词的止词或补词的时候多,动词是用作词结里的谓语的时候多,形容词是用作词组里的加语或词结里的谓语的时候多,限制词是用作词组里的加语的时候多,这样用法就是他们的本用,无须特别注意。此外的用法就算是活用,有些很值得讨论。
摘自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1942年)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