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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兵事法制(5)

由于“十恶”罪行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唐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都将十恶作为不赦之重罪。

“秋决制度”是怎么回事?

古时候,“大逆”“大盗”一类重犯,若被判斩立决,可以立即执行死刑。其他被判一般死罪的犯人,一律暂缓执刑,等到霜降至冬至期间行刑。这种行刑制度,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是天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所以处决犯人须在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执行。

古代行刑还有日期禁忌,如唐、宋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不可处决犯人。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分别为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在十斋日也不可处决犯人,即便是谋反重罪也不行。明朝也规定十斋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较大的祭祀活动时,也要禁止行刑。

古代死刑为何选在午时三刻执行?

古代小说有“午时三刻开斩”之说,意即在差十五分钟十二点时开刀问斩。因为午时三刻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古人认为这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而杀人为“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以及和他被处死有关联的人员。所以,古人选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避免犯人死后再来纠缠。

另外,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伏枕”,就是要睡觉的时候,此时犯人懵懂欲睡,行刑时痛苦会减少很多。若犯人被押送至法场后,时间还不到“午时三刻”,行刑官还需等待片刻,直至时间到了才能开刀问斩。如果错过了这一行刑时间,通常要推迟至第二天行刑。

“株连九族”到底是哪九族?

株连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株九族通常用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大罪,统治者为免除后患、斩草除根,就会对罪犯施以此刑,以巩固自身政权。族诛这一刑罚始于商朝,当时只斩杀罪犯及其后代。至秦代,逐渐发展为诛三族、五族、七族。隋朝时曾被隋文帝废除,但不久后就被隋炀帝复行并扩至诛九族。与中国同属儒家文化圈的韩国、日本和越南,也曾使用这一刑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古籍中对九族的解释不尽相同,一说认为九族指九代的直系亲属,包括高祖、曾祖、祖父、父亲、自己、儿子、孙子、曾孙、玄孙;一说认为九族指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无论九族具体指代哪些家族成员,其株连都极其广泛,稍有牵连者都难逃一死。

明代方孝孺为何被诛十族?

古代“族诛”的刑罚惨绝人寰,从秦始皇时期的“夷三族”,发展至五族、九族,至明成祖杀方孝孺的“诛十族”,可谓达到顶峰。

方孝孺,原为明惠帝时期官员,因主修《太祖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而名噪一时。后燕王以“清君侧”为名起兵南下,最终推翻惠帝,自立为帝,即为明成祖。篡位者为向天下正名,便命儒家巨擘方孝孺为他草拟登基诏令。方孝孺一派愚忠,不仅拒不合作,更予以辱骂,在诏书上大写“燕贼篡位”四字。明成祖朱棣大怒,威胁要诛其九族,方孝孺毫不畏惧,反问道:“便十族,奈我何?”于是,朱棣便把方孝孺的门生朋友归入第十族,连同原来的九族一并诛杀,最终诛杀人数达八百七十三人,因此事牵连下狱及被流放充军者,更是数以千计。这一段“诛十族”的历史,充分暴露了古代统治者的凶残本性,成为古代族刑登峰造极之作。

“连坐”是怎样一种刑罚?

连坐,指本人并未犯罪,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

连坐起源很早,早在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出现连坐制度。至秦代商鞅变法时,连坐逐渐正式化。秦朝时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什”和“伍”都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商鞅规定,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商鞅此举,意欲使“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即便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

商鞅的连坐法不仅实行于乡里居民中,也实行于军队行伍中。秦代军队以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若有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连坐法在中国施行了几千年,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的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新中国成立后,连坐法被彻底废除。

古代夫妻可以离婚吗?

我国古代夫妻可以离婚,且在西周以前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建立,但家庭基础并不稳固,《周易》中记载了许多妻子离家出走、男子招赘、寡妇抛弃孩子改嫁等现象。唐宋时期,随着夫权意识不断强化,法律规定“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官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就有相关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仪式上,双方都要以谦辞自责,首先要重述夫妻缘分,接着说明离婚原因,如个性不合等等,最后要互相送上离婚祝福。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双方家族,所以离婚仪式需要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

古代虽可离婚,但不被提倡。例如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所以离婚率非常低。

什么是“七出”?

七出,也叫七去、七弃,是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的,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这七种条件分别为:不顺父母,即不孝顺公婆,这在古代是大“逆德”的事情;无子,即生不出儿子,使家族香火无法传承;淫乱,即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家族血缘混乱;善妒,即喜好嫉妒,这会造成家庭不和,若对丈夫纳妾有嫉妒心理,还会妨害家族延续;有恶疾,即患有严重疾病,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口多言,即太多话或喜欢说别人闲话,这会离间家族和睦;窃盗,即妻子存有私房钱。

整体来看,七出的内容多是以夫家的家庭家族利益为考量,是对女性的一种凌辱和压迫。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七出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在古代,未满足“七出”要求而擅自出妻是有罪的,唐律就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什么叫“三不出”?

“三不出”,又称三不去,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休妻的三种情况。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休妻。但七出所包含的范围甚广,夫家可利用为借口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又有三不出,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

“三不出”最早见于汉代的《大戴礼记》,文中记述当婚姻里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夫家不可提出休妻:一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出,指妻子家族散亡,若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二为“与更三年丧”不出,指妻子曾替公婆服丧三年;三为“前贫贱后富贵者不出”,指妻子曾与丈夫同贫贱、共患难,丈夫在发达富贵后不得休妻。

什么是“文字狱”?

文字狱,是封建社会统治者迫害知识分子的一种冤狱,即在作者的诗文中摘取字句,罗织成罪,严重者会因此导致杀身之祸,甚至满门抄斩乃至株连九族。

文字狱在隋唐以前并不多见,至北宋才逐渐兴起,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乌台诗案”“黄庭坚碑文”案等。当时的文字狱实质为政党之间的互相迫害,文字狱是其打击政敌的最好手段。至清代,文字狱发展到极致,而且越是统治稳定的时期,文字狱就越是登峰造极。据史载,顺治帝兴文字狱七次,康熙帝兴文字狱十二次,雍正帝兴文字狱十七次,乾隆帝兴文字狱一百三十多次。文字狱的案犯多被处以死刑,而且牵连甚广,这意味着生者凌迟、死者戮尸、男性亲族十五岁以上者连坐立斩。乾隆时期由牵强附会、望文生义、捕风捉影造成的文字狱,如脱缰野马不可控制,甚至一些疯子胡乱涂抹也被定为“逆案”,凌迟处死,可见文字狱株连之广、危害之深,中国的传统文化,也因此而扭曲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