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舆论评价和和监督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公务员行政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公务员道德建设有必要建立道德舆论评价机制和监督机构,使其行为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价之中。对公务员的监督要发挥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内部监督主要是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在我国,内部的监督机构主要是由纪检委、上级部门和各级人大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但是由于这些机构相互并不独立,多重的监督反而造成的监督有很多的疏漏。这也是今后需要改革的重要方面。我国近年来也加强了内部监督的力度。如据有关资料统计,2009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群众信访举报131.8万件(次),立案11.5万件,给予党政处分11.5万人,其中查处省部级干部17人,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总体来看,监督成效更加明显。
外部监督就是充分发挥整个社会的监督作用,例如,加强人民代表的监督,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信访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的监督。这些年来,随着网络、媒体报道透明度的不断提高,舆论的监督作用越来越明显,有很多的官员就是因为网络舆论而落马被查处。而很多的民意也能够和参加决策的领导进行沟通。这种社会舆论在公务员道德建设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褒奖先进典型而树立榜样,抑贬反面典型而警醒世人,发挥着其他形式难以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要防止权力异化现象的产生,就必须加强对权力主体即国家公务员行为的监督。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制化,也是国际上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发展趋势。
构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
公务员职业道德有两种形态,一是思想理论形态,表现为一些伦理观念;二是具体规范,即理论的现实化——伦理观念转化而成的一些具体行为。例如,在实际中,我们会把公务员的一些行为以制度、条例的方式确定下来,并赋予一定的道德意义,让每个公务员,不仅知道该怎么做,还要明确为什么该这样做。而且,以制度确定下来的规范要求不是权宜之计,而是要着眼于构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
(1)制度化
制度化,就是把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制度的方式确立。我们在许多场合下都会听到这样一句话:照章办事,即指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办事。而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办事,就能保证事情的公正合理性,就会大大减少办事人的偏袒。不可否认,每个个体的道德精神,与其教育背景、成长环境和自我修养等因素有关,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应该十分重视的,则是制度约束。也就是说,一个公务员的道德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制度约束而逐步养成的。特别在思想多元、社会利益格局多元的现代社会,个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差异极大,要有一个规范的制度,使差异极大的个体行为在公共领域有一个统一衡量的标准。例如,诚信本是社会的道德基因,但在市场经济、信用经济的条件下,个人信用征信成了必备要素。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社会总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安排,使个体的收入申报、依法纳税、消费信贷和投资行为等在一个规范的、信息对称的框架中得到监控,既保护个体利益,又准护社会利益。可以说,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度,都会贯穿“信用”这根红线。
(2)程序化
程序化,即为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设计一定的方向路径,使其依照一定陕序运作。这个秩序不能逾越,不能颠倒。所谓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程序叱,就是在建立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成立公务员道德管理机构的前提下,运用防范、发现和惩治等手段来制约公务员行为的过程。
一是防范机制。就是在建立公务员的公正、公平的报酬待遇制度的同时,丕应建立公务员的财产登记和财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交流制度和礼品登记制度等。我国的有关机构或领导人虽然有过这方面的要求和提法,由于只有口头形式至今大多没有形成制度落实下去,难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用法律确定以上制度,以防范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是发现机制。预防不等于诊断,发现违反规则的机制仍然不可或缺。当前最典型的发现机制就是举报机制。举报机制的实施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保证,即受理举报和防范打击报复,尤其是后者。
三是惩治机制。就是对过失、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种惩处和制裁,从而减少或杜绝此类行为再发生的一种手段。主要由道德监督机构对公务员的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事实。然后,将处罚建议提交该公务员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由他们作出处罚决定。
(3)法制化
所谓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把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确定下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有效实施。法律和道德本来属于不同的范畴,各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功能,但他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就是希望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力量,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在这里,道德被赋予了法律的形式,获得了正当性、严格性、合法性的依据和强制性的实现力量;法律融入了道德的内容,获得了以社会舆论为基础的意志和情感动力,有助于提高其调节效果。虽然通过立法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不一定能从根本上遏止公务员的腐化行为,但对规范公务员言行,树立公务员形象,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一方面,它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更加具体化、条理化、明确化,便于公务员遵行;另一方面,它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公务员行为提供了客观依据和可参照标准,也为惩处和制裁违纪失德公务员提供了明确的尺度。
实际上,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一直是理论界热议的一个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是强化道德约束力较为有效的、稳定的手段。美国现代综合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ffg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事实中,从有道德与法同时出现在社会中以来,二者都在不断进行着的转化。在一定时期,难以为全社会接受的道德规范,往往通过法律化,使之成为一种强制性行为。道德约束在没有上升为法律时,仅仅是一种“软约束”,对公务员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但一旦使道德法律化,就变成了具有刚性的“硬约束”,就会产生强大的威慑力。
(4)专门化
所谓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专门化,就是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的需要,建立专门的政府道德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的管理人员来承担道德规范的落实工作。就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看,美国政府道德办公室、英国的公共生活准则委员会和加拿大的政府道德咨询办公室,都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专门化和职业化的典型代表。这些机构的共同之处,都是专职从事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道德办公室对于提高公共道德,保持公众对于政府的信心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还没有公务员的专职道德管理机构,虽然纪委、监察、审计等机构兼有道德管理的职能,但由于他们承担着大量的工作,起不到专职道德管理机构的作用。因此,应该成立独立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机构,承担专门的职责,并赋予其完成职责必备的权力。机构的具体任务应包括:依据道德法规,制定有关的规章条例;审查财务公开报告;通过培训预防失范行为;进行解释性的建议和指导;通过检查、监督道德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道德法和道德条例进行评价,并提出立法建议;等等。同时设置专职的从事道德管理的岗位,由专职人员来代表专职机构,落实有关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
(5)社会化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社会化,就是在学校学习、公务员岗前培养和在职培训的一系列教育过程中,渗透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扩展到整个社会。当前我国正在开展的如火如茶的各种职业培训,让人喜中有忧的是这些职业教育的培训中存在着“重技轻德”、“重才轻德”的现象。无疑,职业技能是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组织成员自我素质提高的重要内容,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应把组织成员的技能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列为重要内容,但如果忽视职业道德教育,成员道德素质的低劣将极大地影响成员聪明才智的发挥,影响其技能的发挥,最终也必将影响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各级普通学校广泛开设各种伦理课程。课程内容可包括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社会公德、个人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等。
第二,出版专门的道德教育及宣传材料作为公务员的培训教材。
第三,开展网上道德教育课程,使职业道德教育走向全社会。让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业工作者,在学生期间就受到职业道德教育,并且在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各阶段以及各种社会活动中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即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终生教育的内容,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各个行业入门的“必修课”,使职业道德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而达到强化整个社会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的目的,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