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安岳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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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改革开放(4)

4.临时工养老保险1992年1月,县政府批转社保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内临时工养老金统筹试行办法的报告》,对县属全民企业计划内临时工实施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1996年1月,县政府正式启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全民合同制工人,集体混岗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全部纳人社会养老统筹。

(三)农村养老保险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县委、县政府制发《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先在3个乡镇试点后逐步推开。

到2005年底,全县69个乡镇10.4万农民(约3万户)参加养老保险,共收取养老保险金(含利息)2618.5万元。1996年至2005年12月,全县共支出养老保险金159.07万元,8000名投保农民按政策逐年按期领到养老保险金。

二、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1993年11月,县政府在全县参保企业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

三、工伤保险制度

1993年1月,全县实施工伤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纳人保险范围。2003年4月,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1993—2005年,安岳年征集参保企业工伤基金30~40万元,每年20~30人享受到工伤待遇。

四、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安岳即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

1994年,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实行申领制度。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岳将事业单位职工纳人失业保险范畴,同时调整缴费标准。

五、最低生活保障

详见第二十七篇《民政》。

六、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一)社会医药保险1986—1992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续行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制度。1993年,公费医疗实行“医院主管、经费定额、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1997年,全县改公费医疗为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2001年,国务院颁布《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岳首批在县、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这项制度。2003年,县委、县政府制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扩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社会个体劳动者(含自由职业者)、乡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住院综合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二)大病统筹详见第二十六篇《劳动和社会保障》。

(第七节)就业制度改革

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1986年1月,按照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省政府的规定,县委、县政府制定《安岳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原在职人员和军队退伍战士、技工学校毕业安置人员仍为固定职工身份,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仍为企业干部。1990年7月,内江市劳动局发出《关于企业招收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安岳按通知规定执行。

1991年初,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所有企业用工自主,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职工,不再由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用工计划和办理招工审批手续,用工计划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后,报劳动行政部门签证生效。1999—2005年底,全县各类企业用工2.55万人,签订劳动合同2.48万人,占应签的97%。

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详见第二十五篇《人事与编制》第五章安置与调配。

(第二章(政治体制改革

(第一节)党政机构改革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996年第一轮机构改革。县委办、县政府办制发《关于做好各部门“三定”工作的通知》,将职能交叉重叠的部门撤销,将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已丧失职能的内部机构和人员裁减,一些业务主管部门改为事业单位。县级党政工作部门由68个精简为35个,精简49.5%。全县人员编制由1085名精简为800名,精简26.7%。内设机构由263个减为206个,分流人员77人。

2001年2月第二轮机构改革。通过“三定”,解除了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属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并按业务性质分别将行政管理职能调划给相关部门。县政府工作机构由29个减为25个,县级党政机构由36个减为32个,精简11%。机关行政编制由748名减为598名,精简20%。各部门内设机构由247个减为220个,精简11%,分流人员248人。

2005年第三轮机构改革。撤销政府部门6个,重新组建3个。调整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及职能。

二、党委系统机构改革

1986—2005年,县党委系统机构进行了两次改革。

1986年1月至1996年8月,县委工作机构18个,变动不大。1996年9月,按照理顺关系、划清职责范围、减少职能交叉、调整人员结构、精简内部机构和人员、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效率的要求,县委工作机构调为6个。2001年11月,县委机构改革重点是理顺关系,调整规范工作机构设置,精简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乡镇机构改革

1986年1月至1992年6月,全县有镇10个、乡83个。1992年7月,按照撤销区的建制,实行县领导乡(镇),乡(镇)领导村的建制要求,撤销10个区委和2个镇党委。新建12个镇党委,扩并8个镇党委和12个乡党委,保留6个乡党委,全县共38个乡镇党委,均为区局级。领导班子成员职数设置:3万人以下建制乡镇7人,3万至6万人的建制乡镇9人,6万人以上建制乡镇11人。1993年2月,县委、县政府行文完善乡镇机构设置。三乡及三乡以上合并的乡镇,可设管理区。管理区受乡镇委托对辖区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行使管理权。明确了新建乡镇党委、政府的必设机构。将乡镇事业性服务机构作为半独立预算单位设置,逐步扩大其有偿服务和经营自主权,将其办成经济实体,由乡镇直接领导,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1995年11月和2001年5月,新建乡31个,至此,全县乡镇69个。2001年5月,县委《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决定撤销全县原乡镇中层机构,乡镇重新设置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所5个综合性内设机构。乡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章程设置,同时撤销岳城等10个工作委员会。对乡镇机关超编工作人员及机关聘用干部和合同制工人实行分流。乡镇机关按改革后的机构编制定岗定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未上岗的分流人员在3年内未找到工作的,仍照发工资。整个分流工作在3年内完成。2003年10月15日,县委《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清理清退乡镇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竞争上岗落聘的国家正式职工、“辞去公职”的聘用制干部和合同制工人,多途径分流。改革后全县乡镇事业机构精简71%,编制数精简20%,人员精简13.5%。2005年10月,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守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两条“底线”,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事求是,分类推进。

(第二节)人事制度改革

一、人事管理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