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安岳县志(1986——2005)
2380700000111

第111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1)

(第一章)劳动用工

(第一节)用工制度

1986年,用工仍实行安置制度。用工形式有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计划外用工。安置方式由县政府统一下达招工计划、统一分配招工指标。同时实行自然减员的补员安置。

1987年,首次推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改革,改变劳动用工形式,除安置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为固定工以外,其余新招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在全县清理压缩计划外临时工、合同工。到1990年,压缩1133人。1989年,在17户企业中推行合同化管理,优化劳动组合试点,实行择优录用,竞争上岗。涉及职工895人,择优上岗763人,下岗和待岗132人。同年,按照省劳动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1996年,全县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大集体工等身份界限,采取优化劳动组合,实行全员双向选择、择优上岗,干部能上能下,工人能进能出的用工原则。是年末,全县82户国有企业和78户集体企业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择优上岗职工1.1万人。1554人下岗待业或进人待业中心参加培训,准备再就业。此后,劳动合同制在国有、集体、股份制、个私企业中全面推行。2005年,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合同签订率100%,股份制企业职工合同签订率80%,个私企业职工合同签订率70%。

(第二节)队伍构成及岗前培训

20年间,全县各类企业职工除1998—2005年仅5000人左右,其余各年均在1.04~1.47万人间波动。全部职工中的性别结构,学历构成都在动态变化中,90年代以后,鼓励在职职工参加各类成人教育学习,以提高学历和文化水平,改变职工队伍总体文化结构。

1986、1995年,招收学工,均进行文化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新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办法,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和以岗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学习政治和业务技能。根据培训成绩和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分配工种。上岗后,新招学工试用期一年;技校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一年后,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者转正定级,录用为正式职工。1996年起,取消试用期和见习期。

(第三节)招工安置

1986年,招工安置仍沿用县内全民和集体企业接纳城镇待业人员的规定。由县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需求,待业人员数量等情况,下达年度招工安置指令性计划。统一招收、统一分配安置,企业无权自招员工。同时,继续执行“顶替补员”的政策。对退休、因公(工)伤残,且丧失劳动能力和因病、因公(工)死亡的职工允许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招收为新职工。同年起,全县开始执行省政府“对矿山、高空、高温、森工、重体力等工程职工实行顶替补员”的政策。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为农村户籍的职工退休后,可招收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作为轮换工。当年,全县全民、集体企业招收和顶替补员安置374人。

90年代以后,企业用工需求量有所上升,1993年达到顶峰。当年,全县全民、集体企业招收安置新职工2256人。以后逐年减少招工数量。1997年,企业招工仅375人。

全员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改革后,企业用人全部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状况和用工需求实际,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自聘、择优录用”等办法,招录城镇待业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企业员工。2000年,全县停止办理“顶替补员”,废止顶替政策。

(第四节)农民临时工

1986—2005年,仍沿用70年代中期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招收农民工为城镇企事业等单位所需临时工。农民临时工分为计划内合同工、计划外合同工、亦工亦农和季节性临时工。2004年,全面停招农民临时工。

(第五节)职工调动

1986—2005年,职工工作调动一直由县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负责。企业职工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人、调出单位协商,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于跨县、市、省调动,须经调出方劳动部门发函联系,征得调人方劳动部门同意后办理手续。需由机构编制部门许可的调动,由机构编制部门发函确认后,办理手续。1986—2005年,全县共调动企业职工5000人,其中,县外调动2400人,县内调动2600人。

(第六节)下岗再就业

90年代以后,逐年加大再就业人员培训力度,并提供就业信息,不断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1998年6月,全县把“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号工程”来抓,建立再就业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为主的工作网络。同年7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出台7项优惠政策,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在55户企业中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将全部下岗职工纳人中心管理,开展政策咨询、实施再就业援助,组织学习《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等。同时,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工作,提高基金征缴率,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拓展再就业渠道,争取更多下岗职工重新上岗。是年,全县安置下岗职工869人再就业。同时,全县加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投人,由政府和企业各承担50%经费,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全年投人经费39.73万元。

2003年起,全县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全部转由县政府承担。当年,全县有下岗职工2138人,投人经费149.59万元。2005年,根据中央和省、市的安排,没有再就业的下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县财政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1101万元,支付经济补偿金685万元,代缴社保费7万元,社会保险补贴4万元,再就业培训补贴52万元,职业介绍补贴26万元,劳动力市场建设35万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30万元。1998—2005年,全县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8956人。

(第七节)劳务输出

80年代中期,县内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外出务工。务工区域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等南方大城市。外出务工的方式一般是靠村民、亲戚间的关系相互帮助、相互带动、相互介绍谋求工作。务工者基本以出卖劳动力为主,缺乏技术含量。1986年,全县外出务工人员为1300余人。

1986年以后,县委加强全县劳务输出管理,开始由县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劳务输出。1989年,县就业局首次开展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其后,逐年加大培训力度和扩大培训面,重点培训一些特殊工种。

90年代以后,全县劳务输出量迅速增加,培训力度加大,培训面拓宽。在输出形式上采取多种办法加大输出量。除县政府主管部门有组织输出外,鼓励农民通过“亲帮亲,邻帮邻”的办法向外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区域向全国各大中城市辐射。到1995年底,展延至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云南、贵州、西藏、重庆、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年均劳务输出达30余万人次。劳务输出人员的结构逐步由体力型,向体力与技能并重的方向转移。同时,开始向新加坡、韩国、日本、美国、阿联酋、卡塔尔、约旦、越南、埃及、沙特河拉伯及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派送服务业和制造业劳务人员。2000年以后,全县劳务输出人员的覆盖区域逐渐遍及全国各地和海外市场。为保障全县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2002年,四川省华西民工救助中心安岳办事处正式成立。截至2005年底,办事处累计为外出务工人员解决各类纠纷及事故192起,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

2000年以后,全县年均外出务工人员达38万人次以上,累计创造劳务收人170亿元人民币,创汇1747万美元。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办企业2120人,带回资金6.2亿元,创办企业345家,就地转移消化农村劳动力、企业下岗职工39.2万人,培训技术人才2.67万人。

(第八节)劳动技能培训

1986年,全县继续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基本形成以县就业局的县就业培训中心为主体,以县城镇职中、县农广校、县农机局职工校为网点,以县丝绸厂和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基地的技能培训网络。90年代以后,采取订单培训、定向输出,以及灵活多样的专业技术培训。构建劳动技术培训和职业介绍的互通信息网络,利用多渠道广泛收集用工信息,与沿海沿边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建立广泛的劳务合作关系,及时反馈信息,使培训和输出有机结合。培训种类主要有建筑、电工、钳工、装饰、缝纫、外派渔工、家政、厨师、电脑、美容美发等专业。年培训能力2500人次。到2005年,共计培训城镇待业人员1.1万人、下岗职工1.04万人。

(第二章)工资福利

(第一节)工资制度

1986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全民企业技术等级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县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按国家机关十类工资区标准执行。企业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制。新拟工资标准的企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均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干部套人新拟工资标准1~9级,工人全部实行35级制。套改后的工资一般增加10元,特殊的可增加35元以上。对于贡献特别突出或有重大发明的,可实行奖励升级。

1994年,工资制度调整后,全民企业实行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集体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对企业工资实行宏观调控。1999年,再次调整工资制度,政府对企业工资只实行监督检查管理,并由政府制定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实行保底不封顶的政策。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分配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对于部分国有或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年薪制。此制度沿用至2005年底。

(第二节)工资调整

一、调资

1986—1987年,根据国家调资政策,全县企业职工两次调资。1987年,对1986年9月末企业在册职工11010人(含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从1985年10月起按人均1.80元的标准增加工资。90年代后,企业职工调资七次,调资频率接近每年一次,调资涨幅较90年代以前更大。

1990年8月,对1989年9月全县企业在册职工9864人(新招职工在转正定级以后)在认定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一级标准工资。每级增资10.00~37.00元,人均月增加23.5元,全县月增资总额23.93万元。自当年10月起执行。1991年3月,套改企业职工工资,1.12万名职工均增加一级工资。全县月增加工资11.23万元,人均10元,当月1日起执行。同年6月,对企业再次调资。按每个等级增加6.00元的原则增加职工标准工资。自同年5月起执行。1993年7月,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按照调整职工标准工资不低于三个级差、不超出六个级差的要求调整。参加调资职工1.35万人,人均月增资12元,全县月增资16.16万元,自1991年10月起执行。1994年5月,对已转正定级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退职职工),按人均月增加工资73元的标准调资。停薪留职职工,按人均月增加13.00元的标准调资,调资职工1.85万人。自1994年1月起执行。1996年8月,1995年12月31日以前定级的1.2万人调增一级标准工资。1995年以后受及其以上机关表彰的职工再调一级。全县企业月增资40.72万元,人均34元。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11月,对1996年底以前已定级的1.19万名在册职工调一至二级档案工资。档案工资调整后,有条件的企业可从1997年7月1日起计发,无条件的,实发工资不与档案工资对应。

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996年,首次在全县企业中实行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制度,以保障部分低收人企业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全县企业最低工资保障标准为150.00元。1997年,调为165.00元。1999—2005年,逐年上调,分别为180.00元、215.00元(连续两年)、270.00元(连续两年)、280.00元、340元。

(第三节)奖金和津贴

1986年7月,规定全县企业发放节约能源奖。当年发2.3万元。次年以后,企业职工奖金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国家不再出政策。1986年以后,全县企业津贴种类较80年代中期以前相对减少,发放夜餐费和清凉饮料费两种。

(第三章)劳动保险

(第一节)社会养老保险

1987年8月,首次将全民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纳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企业在职人员基金征集按两项之和分档计提,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实行差额支付(由企业支付)。参统率和基金征集率均达100%。1989年1月,按原计提标准和征集办法,将全县县级统筹全部转人市级统筹。1992年1月,将全民企业中的计划内临时工全部纳人基本养老保险范围。1993年3月,全县市级参统率和基金征集率达90%以上。4月,转人省级统筹。并按照“以支定收、差额缴拨、略有节余、部分积累”的统筹原则,实行差额支付(企业支付)。当年末,全县参统企业97户,参统职工8960人,合同制职工3004人,离退休人员38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