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制定《安岳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将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人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1999年5月,实施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至此,全县全民、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全部进人基本养老保险。社保基金的征集和发放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起,全县社保参统人员和基金征集均按规定进人程序化管理,实施社会化发放。
(第二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95年12月,全县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离退休(职)费改为养老金,全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作为参保对象,纳人社会养老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1997年以后,多次调整基金征集比例。2005年,由单位承担的在职人员比例为22%,离退休人员50%,个人承担比例4%。当年参保人数25796人。
(第三节)失业保险
一、城镇人员失业保险
1986年,全县首次开办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国有企业及企业职工全部纳人保险范畴。1994年10月,扩大失业保险面。将县内事业单位、股份制、城镇集体所有制、私营、外资等企业及其职工全纳人保险范畴,调整失业保险费收缴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作为保险费征收标准。把享受24个月失业救济金待遇的对象,由原来连续工作5年以上改为8年以上。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15%。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享受门诊医疗补贴。
1999年1月,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调为1%。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执行3%的征缴标准。对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到2005年底,全县参保单位400个,参保人数3.98万人,征缴失业保险金1985万元。为8939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费1416万元,医疗补助费222万元。为6959名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1154万元。
二、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
2005年12月,全县开始实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制度,将2004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纳人失业保险范畴。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征收保险费,向参保失地农民发放失业保险费。发放标准与全县其他失业人员一致,发放期限为24个月。当年,全县参保人数达763人,征收保险费116.73万元,发放保险金16.48万元。
(第四节)农村养老保险
1996年1月,开始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乡镇试点后,推广到全县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专户管理,个人所缴纳保费、集体补助、国家政策扶持部分,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归投保者所有。参保对象为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参保年龄为0~59周岁。农村养老保险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办法,档次为:200元、400元……上不封顶。可年交、亦可趸交。交费越多,积累的年数越长,领取的养老金额度越大。
到1998年6月末,参保人数87312人,占应保人数127.8万人的6.85%。收取养老保险金1810.4万元,名列内江市第一名,全省第二名。截至2005年12月,全县累计收缴保险金(含利息)2618.5万元,参保10.4万人,支出保险金159.07万元。
(第五节)社会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
1986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仍实行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制度。1993年,由财政部门与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指标。1997年,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中首次推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改公费医疗为医疗保险,医疗经费转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对参保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职工标准工资和离(退)金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划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医疗基金两部分。对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的医疗费超过本人年标准工资总额的5%以上部分,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同年,全县统筹基金个人年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2001年,再次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医疗保险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人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则按退休人员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3%缴纳三年,满三年后不再缴纳。支付方式:个人帐户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住院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设立起付线制度。
2003年,扩大参加保险范围,对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含自由职业者)、乡镇企业职工、私营经济组织业主和从业人员等,在自愿缴费的前提下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比例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同时,还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住院综合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公务员工资总额的0.5%。住院综合补充保险费,按每年人均30元和60元缴纳,共计缴纳90元,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二、大病统筹
1992年,县委、县政府制发《安岳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启动以县为统筹单位的国有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对统筹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按2.50元缴纳。离退休(职)职工按5.50元缴纳。1995年,扩大统筹范围,将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职(员)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全部纳人大病统筹范围。对住院,且符合大病病种,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或75%报销,其余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对改制、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统筹费征集,以改制、破产时离退休人员为准,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从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中一次性划转,作为离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费。
三、离休、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
1986—2002年,全县对离休和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及支付呈分散管理状态。对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和二等乙级人员,由公医办管理和支付医疗费,对企业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上述人员则由所在单位管理和支付医疗费。2003年,县委制发《安岳县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统筹管理的试行办法》和《安岳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统筹管理的试行办法》,将有离休干部的机关、事业、团体和企业纳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按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确定为人均3000元缴纳,医疗费用据实报销,离休人员个人不再承担。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发生超支的,由财政和单位负责解决。同时,将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在乡镇的二等乙级人员纳人医疗统筹,坚持门诊定额、单位管理,住院定点、按比例报销的原则进行管理。统筹资金的筹集按每人2000元/年确定。2003年,参加离休医疗费统筹78人,筹集基金23.4万元,支付医疗费43.8万元。参加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49人,筹集基金9.8万元,支付医疗费5万元。到2005年底,全县参加离休和二等乙级人员医疗费统筹141人,年筹集基金38万元,支付医疗费117万元。
四、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1993年1月,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纳人市级社会统筹。到2005年,全县参统企业享受工伤待遇人员66人,年均支付工伤基金约120万元。
五、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
1993年11月,实施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对职工生育住院费按“保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报销。2001年,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全县企事业单位中的女性失业人员,其未享受生育保险者,提供生育补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5年11月,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参合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元,国家财政按参合人员总数向每人拨款补助20元,省财政8.50元,市财政2元,县财政4.50元,每人每年合计资金为45.00元。到2006年底止,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099893人,参合率79.35%,参合资金上解率100%,参合农民总受益40.05万人,受益率36.41%,基金使用总额2201.17万元。其中,门诊报销金额565万元,人均报销16.05元,门诊家庭帐户基金使用率51.14%;住院报销金额1636.17万元,人均报销338.05元。
(第四章)机构和管理
(第一节)机构
一、县劳社局
1986年,仍设置县劳动人事局,管理全县劳动和人事行政事务。1989年7月,撤销县劳动人事局,单设县劳动局,内设办公室、就业安置股、职工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劳动争议仲裁股、安全生产股、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编制22人,下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与安全生产股一套人马)、县社会劳动力管理局、县社会职工保险事业管理局。2001年5月,增设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11月,撤县劳动局,组建安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劳社局)。安岳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安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划归县劳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划出单列。在职人员13人,超编3人。
二、下辖机构
(一)县劳动监察大队2002年9月成立,编制3人。2004年8月增编2人,2005年底,在岗人员4人,缺编1人。
(二)县就业局1986年10月,社会劳动力管理局成立,内设办公室、安置培训股、劳务输出股、财务股、企业管理股,在岳城等10个区设社会劳动力管理站。1990年7月,劳动力管理局和劳动服务公司合并,组建安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简称县就业局),人员编制增至35人(事业)。2003年,撤销10个区站,人员收回局机关。
(三)县社保局1986年10月,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编制5人。1990年2月,更名为安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县社保局)。内设办公室、统筹股、财务股、福利股。2002年6月,调整为办公室、统筹股、财务股、工伤股、生育保险股、退管股、信息股、稽核股。2005年底,编制15人。
(四)县机保局1995年8月成立安岳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县机保局),隶属县人事局,编制4人。2001年11月,划归县劳社局。2002年9月,内设办公室、财务股、统筹股、稽核股、退审股。编制5人。
(五)县农保局1995年8月成立安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县农保局),隶属县民政局,编制13人。1996年7月,在58个乡镇分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招聘农保员17名。2001年11月,划归县劳社局,2002年5月,清理辞退17名乡镇农保员,乡镇农保所工作交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管理。
(六)县医保中心1986年,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公医办)成立,县卫生局代管,编制3人。2001年5月,撤销县公医办,成立安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县医保中心),划归县劳动局,编制增至6名。2002年7月,增编2名。
(七)县新农合2005年10月11日成立安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县新农合)。设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编制8名,实际在岗6名。
(第二节)管理一、劳动争议仲裁
1989年7月,安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股)成立,首启劳动纠纷争议仲裁,调解用工方与职工间的劳动争议。主要解决工作安置、社保、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同时,基层部门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在各企业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工会委员中选定调解员组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至年底,全县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件,结案8件,调解劳动纠纷21件。
90年代中期以后,劳动争议仲裁重点转向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加强对全县下岗职工、农民工及其他普通民工的保护。加强对用工方的监督管理,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到2005年底,全县建立企业调解委员会86个,有基层调解员258人,受理劳动争议案537件。结案率100%。
二、执法监察
2002年9至12月查处群众举报案件8件,结案8件;执法检查用人单位13户,涉及劳动者467人;劳动保障年检14户,督促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签劳动用工合同62户,涉及劳动者698人。2003年,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查处不具备培训条件、资质和违反职工介绍规定的单位,督促企业缴纳各种社保基金,督促用人单位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2005年,重点开展对用人单位的专项检查。专项清理全县劳动力市场秩序,检查和整顿涉及21家中介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全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全面实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全县检查企业792户次,涉及职工29888人。全年检查各类企业1.78万户次,涉及职工11.02万人次。补签劳动用工合同2030份,督促企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基金276.4万元。查处办结群众举报案件271件,劳动保障年检324户,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4户。督促企业补发拖欠职工工资65.09万元。重处和纠正不具备培训条件、资质及违反职工介绍规定的企业20户,清退童工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