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安岳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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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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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财务清理检查

1986年前,主管部门针对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现状,组织队伍,清理整顿乡镇财务。接着在全县各乡镇清理整顿。有县、区、乡、村、社干部、专业会计和群众代表共1.38万人,清理6733个生产队的财务。清理出179人侵吞集体财产153件,103人退回财产112件。清理出贪污、挪用集体资金2 561人,金额24.04万元,有1131人退回资金11.17万元。清出借用集体资金3062人,1501人退还资金15.94万元。1992年,开展第二次财务清理。参加清理人员1.41万人,清理639个村、9697个农业合作社的财务。清理出农户平账尾欠、历年承包合同费及农业税费尾欠款40.35万元,清理兑现34.05万元。清理侵占集体国库券1.14万元,兑现1.07万元。清出侵占集体财产折款1.47万元,退回折款金额1.47万元。清出各种违规资金49.82万元,兑现金额34.69万元。为巩固财务清理成果,根治农村财务“前清后乱”问题,1992—1993年,实施村社财务规范管理的科研课题研究。通过“清财务、完善制度、建机构、强管理、严审批,强监控,抓统一促规范”等措施的落实,全县农村财务管理步人制度化、经常化的规范管理轨道。2002年9月,县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安排各乡镇组织人员对各村(社)财务进行清理后移交乡镇农经站代管。到2003年底,全县68个乡镇926个村,完成清理移交工作。2004年10月,为了切实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县委、县政府安排县农经局组织指导各乡镇开展村“两委”换届前的财务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审计。7983人清理审计927个村,清理审计违规违纪资金60.25万元,边清边收回资金18.61万元。

三、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1993年,在全县村(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各村(社)制作财务公布专栏或财务公布墙。村会计每月(季)做账后,将当月(季)财务收支在下月1~5日前在公布栏向群众公布,接受监督。对村(社)财务收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季)进行票据审核,对符合报销人账的票据,加盖印章方可记账。会计记账后填写人公布栏(榜)的收支项目、金额先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

(第七章)农村治安

(第一节)治安管理

1987年,在全县农村建治安室76个,工作人员135名。在农村试行治安承包制。1989年全县建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89个,成员230人,办公室18个,成员66人。同年起,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人各级干部目标管理和任期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缴纳抵押金。全县建立联防队、治安室、护校队、护厂队、守楼护院组、巡逻队,门卫值班室等群众自防自卫组织2905个,1.19万人。1991年,建立完善乡镇治安室、治保会、治安联防队、巡逻队、义务消防队、乡村夜间民兵巡逻队。1992年,从政法部门选派11名干部到10个中心镇建立综治委和办事机构。全县签订治安责任书2.91万份。全县有专业联防队46个219人,护厂护校队278个2784人,民兵巡逻队43个248人,义务消防队47个259人,禁赌队5457个13224人。1997年农村治安管理实现三纳人(纳人干部政绩考核,纳人党政工作任务,纳人目标验收标准),五挂钩(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挂钩,同政绩考核挂钩,同职级提升挂钩,同经济利益挂钩,同任期目标挂钩),六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奖惩落实)。2003年,全县实施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建设。2005年启动“平安安岳”创建活动,平安村、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在农村普遍开展。

(第二节)村组联防

1989年,在全县农村建立村治安联防队和治安巡逻队等自防自卫组织。次年全县建立治安联防队、护厂、护校、守楼护院小组225个1731人。1991年进一步建立完善村治保会、义务消防队、护厂护校队、守楼护院组、乡村夜间民兵巡逻队等群众性自防自卫组织。2003年全县农村建立乡镇、村、社、农户四级防范体系,成立联防大队69个1518人,中队980个1.37万人,小队9866个4.93万人,专职治安巡逻队6个104人,保卫机构216个,保安大队1个,保安中队12个109人,实施山湾联防、院坝联防。

(第三节)村民矛盾调解

1987年,全县新建司法所7个。次年,推广李家区委经验,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把一大批老大难民事纠纷、信访积案解决在基层。1991年,建立完善调委会959个3000余人,调解民事纠纷8013件。1997年3~5月春季严打,调处民间纠纷1284件。2000年,全县58个乡镇建立了司法所,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调解民事纠纷7392件,调处成功率达98.7%。2003年全县实施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工程,构建七大防范体系,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建设,成立乡镇调解委员会69个,村调解委员会961个,社调解小组9866个。2004年,成立安岳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

(第四节)治安案件查处

1987年,发生治安案件676件,查处557件,查处率82.4%。1990年查处治安案件1136起,查处率86.3%。1991年发生治安安件1821件,查处1624件,查处率89.2%,治安处罚3379人次。1993年全县受理治安案件1471起,查处1425件,查处率96.8%。1994年受理各类治安案件2056件,查处2014件,查处率97.96%。1995年3~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春季严打攻势”斗争,查处治安案件827件。1996年受理治安案件2633件,查处2626件,查处率99.7%。1997年受理2618件,查处2603件,查处率99.4%。1998年受理2760件,查处2753件,查处率99.7%。2000年受理4644件,查处4 641件。2003年受理5419件,查处5417件,查处率99.9%。2004年受理4923件,查处4687件,查处率99%。2005年受理4788件,查处率9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