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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计划工作包括开展税源调查,编制税收计划,下达税收任务。税收会计则考核税收任务执行情况,按预算级次向金库划交税款,管理和运用好税务经费、财产物资。税务统计则做好各税源税种税目的预算、决算和统计上报工作。为适应新会计制度,1997年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举办税收会计改革培训班,强化税收会计管理、监督职能,正确编制报表。
三、税收票证监管
税务机关使用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实行严格管理制度。税收票证专人专库存放,发放交接时当面清点,使用时按顺序复写或打印,收款后票款结报最长时间不超过10日、金额不超过千元。已填开的税票都必须进行审核比对,查出问题追究填开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县税务局1987—1990年共审查完税证15.32万份。查出贪污挪用票证65份,金额1051元;撕毁3份,金额250元。1992年检查永清等4个税务所的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审核票证15.39万份,查处有问题的4起,其中贪污3起,挽回损失570.44元。1996年国税局检查税收票证2.44万套,作废2752套。2005年,县地税局进行票证大检查,查实兴隆所丢失农业税票42份,契税票42份,按规定处以罚款。
四、零散税征收
按零散税征收的4种方式,县地税局安排各乡片区税务管理员到户征收。
五、委托代征代扣
委托代征都与代征单位(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提供完税证。1986—1994年,委托各乡镇财政所征收村、社零散税。聘用协税员征收集贸税、屠宰税、农村税收。1995年委托资阳地区兴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安岳代理部、兴立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交税1.1万户,代理办税务登记证2520户和其他委托涉税业务。2001—2004年委托交通稽征所代征车辆购置税。委托计委代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委托稽征所代征车船使用税、交通运输营业税,委托县房管局代征契税和印花税,委托县蚕丝局代征蚕茧农业特产税。
代扣代缴是由国家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扣收税款时不提供税票。1987年实行批发代扣商业零售环节营业税,1989年5月至1992年批发代扣营业税和所得税。1986—1999年委托各专业银行代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委托金融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收人的个人收人调节税(1999年9月30日后改为个人所得税),1995—2005年,各金融机构共代扣个人所得税6540万元。
(第四节)税务稽查
一、概况
1991年1月县税务局稽查队成立。三大检查中税收大检查由稽查队负责。1995年7月,县国税局属稽查分局成立稽查队。1998年稽查分局改为稽查局,依法查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案件。1999年查补收人251万元,2001年129.7万元,2004年34万元。1999年以前未单独统计。
二、三大检查
由政府领导、县财政局牵头对财政税收、物价财经领域内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活动,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大检查。1985—1997年,检查8176户,查补各种税款1928.3万元,查补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351.2万元、发票违纪金额40万元。县地税局重点检查1728户,收缴补税657万元。1991年,成立大检查复查小组,抽查15户,查出偷漏税款16.6万元,查增利润16.54万元。由于“三大检查”这种事后监督方式已不再适合经济发展变化,1998年国务院决定取消。
三、专项稽查
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进行专门检查。1986—1991年,对建筑行业检查364户,查补建筑税243.1万元。检查国营企业所得税,查补各税31.6万元。查补能源基金、调节基金52.7万元。专项检查个体工商户偷、漏、抗税和违章情况,查处案件81件,追补各类税款19.5万元。生猪税收检查,补税62.7万元。1992年专项检查国营企业105户,共补各类税款81.1万元。
发票使用检查,1992年查出石羊一个体工商户偷走供销社批发发票一本50份,在自己经营百货时填开使用。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1992年7月,岳阳镇一个体工商户利用发票搞头大尾小,将报查联的小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税款,查证核实后,给予补税和罚款处理。1996年8月,县地税局稽查队从洞天饭庄、金福楼餐饮等处查获假餐饮发票523份,补税款和罚款7684元。2002年5月,与县公安局联手破获一起贩卖使用改版发票涉税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
四、专案检查
县国税局参与市局对珍珠制药公司的检查,查补税款16万元。2001—2005年,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共依法查处涉税案件432件8750户,累计补税1156.1万元。有6件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2年,一家主营电脑、家电、音像制品零售的商业企业做假账被稽查。该企业共实现含税销售收人663.64万元,应缴增值税35.95万元,少申报34.85万元。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定性为偷税,依法追缴所偷税款。
(第五节)税种
一、中央税
(一)消费税1994年1月1日起,新开征消费税,由原产品税的一部分和特别消费税的一部分组成。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以一些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县内应征消费税部分税目税率:粮食白酒25%(从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比例税率为25%,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两项同时征收);其他酒10%;鞭炮、焰火15%;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由10%减按5%征收。1994—2005年全县消费税收人349万元。
(二)车辆购置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2001年收人67万元,2002年78.6万元,2003年88.7万元,2004年113万元,2005年141万元。
二、中央地方共享税
按照国务院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1985年起,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25%。资源税,海洋石油归中央,其他归地方。营业税,铁道系统、各银行、保险公司归中央,其他归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银行和非银行企业归中央,其他归地方。个人所得税从1999年开始,属利息收人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一)产品税产品税是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由原工商税中划出单独设立的税种,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产品税的应税货物全部改征增值税,产品税即行废止。
产品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已征产品税的产品和改征增值税的产品,不再征产品税。除改征增值税的12种产品和列举免税的产品外,几乎所有工业产品都属产品税的征税范围,共设置24类工业品260个税目,农产品10个税目。产品税收人:1986年417万元,1987年333万元,1988年212万元,1989年301万元,1990年268万元,1991年388万元,1992年374万元,1993年407万元。中央石油产品税从1986—1993年共上缴3.6万元。
(二)增值税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和实施细则,199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新增值税。新增值税以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货物生产100万元;批发零售180万元)为基本标准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其中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1998年7月1日起调减为4%。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13%: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乘以10%的扣除率计算,其中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其中棉花从1999年8月1日起),按13%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1998年7月1日起降为7%。
(三)营业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废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将原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商品批发(税率为其零售价与批发价差额的10%)、商业零售(税率为3%)和加工、修理修配(税率为5%或3%)行业改征增值税。铁道、各银行、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属中央收人,由国税局征管,其余全部营业税属地方财政收人,由地税局征收管理。
1994—2005年县国税局共征收营业税收人1866万元。上缴省级银行业营业税752万元,上缴市级保险业营业税104万元。
(四)企业所得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统一的所得税制。
按照“分税制”规定,中央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人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人地方金库(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的地方企业由国税局征管);县新华书店属省级企业,所得税人省金库;从2002年度起,一般企业所得税划交中央60%、留县40%。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6—1994年上缴省98万元;2002—2004年缴省142万元,企业所得税上缴中央总计569万元。
(五)个人所得税
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业户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7%~60%征收所得税。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人调节税暂行条例》。条例首次规定: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收人,就其月收人超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对纳税人的投稿、翻译、专利权转让提供、利息、股息等收人,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范围和税率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800元(从2006年起调高为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2002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60%,戈ij省14%,留县26%。
1986—1994年间县税务局共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398万元,征收个人收人调节税53万元。1995—2005年国税局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6540万元,全额上交中央。1994—2005年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6685.2万元。
三、地方税
(一)资源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984年9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1986—1994年,盐业公司查处私盐就地补缴,和国家储备的战备盐经统一指标转作民用,在销售地补交盐税共37.7万元。1995—2005年,县地税局对建材业开采石料、页岩,征收资源税63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