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税及农业税地方附加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征收,以田土种植的粮食作物、薯类作物、棉作物、油料作物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以征收粮食作物为主,分夏秋两季征收。四川省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6%。从1997年起,粮食统购任务取消,农民也可以直接向地税机关交纳农业税,并直接结算到每个农户。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病、虫或因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依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地方附加按农业税应纳税额的15%,随同农业税一并计征。按中央规定,从2005年起,农业税和农业税地方附加全部免征。
(三)农业特产税1994年1月31日,对烟叶、园艺、水产、林木、牲畜、食用菌和其他农业特产品收人,按全国统一税目税率计征。1994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对收购牛皮、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减按5%的税率征收。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税。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岳县城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镇区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0.40元。1996年1月1日起,全县土地使用税划分为每平方米2元、1.50元、1元、0.50元、0.20元五个等级。
(五)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征收耕地占用税。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农村居民建房每平方米征税2.50元,非农业占用耕地建房每平方米征税5元。属部队军事设施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缴纳产品税(1994年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缴纳。税务部门规定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八)房产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按年缴纳。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九)印花税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免纳印花税的是: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十)屠宰税《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应交纳屠宰税。如有出售部分,仍应纳税。四川省规定屠宰各种牲畜每头的标准税额为:猪3.10元,水牛4元,黄牛5元,自养羊0.20元,夕卜购羊0.40元。1985年10月1日起,按省政府通知自养自食生猪屠宰税提高为每头4元,黄牛每头5元,水牛每头6元,羊每只0.5元(1995年提高为1元),从2003年起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原按3%缴纳产品税征税范围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改为征收屠宰税。为防止税款流失,县政府决定,经营环节生猪屠宰税每头按19元征收。1997年9月12日县地税局生猪屠宰税经营部分调减为每头征收18元。从2001年2月2日起,县地税局取消生猪收购环节的屠宰税。
(十一)车船使用税国务院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对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载货汽车和机动船按净吨位乘以每吨年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其他车辆按辆计征。四川省对自行车和畜力车未征收车船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免征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下半年购置并使用的车船,按年税额的50%征收。
(十二)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从1983年10月1日起开征建筑税。1987年6月颁布《建筑税暂行条例》,1991年年度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在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起征点为5万元,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5倍以内的罚款。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1986—2000年共征收建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730.1万元。
(十三)牲畜交易税国务院1982年12月13日颁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自1983年起,对从事牛、马、骡、驴、胳驼五种牲畜交易的个人和单位,由购买方按其成交金额依5%的税率征收牲畜交易税,1986—1993征收7.04万元。1993年税制改革被取消。
(十四)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是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各种奖金(包括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超过一定限额,由发放奖金的企业交纳的一种税。从198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6—1993年共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6万元。
1989年实施《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9—1993年征32万元;实施《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6—1993年征18万元;实施《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6—1993年征15万元。1993年税制改革取消以上税种。
(十五)契税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确定的价格,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1997年10月1日开征。1997—2005年共征1545.2万元。
四、其他
(一)教育费附加国务院1986年6月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确定从当年7月1日起开征。1986—2005年,国地税共征收教育费附加费1835.7万元。
(二)职工个人教育费从1995年起,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征收个人教育费。2003年5月11日暂停征收。1995—2003年征1132.9万元。
(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从1983年1月1日起,对一切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和税后利润,征收10%的能源交通基金。1983年7月1日起提高到15%。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但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按规定补缴。并不得擅自减免,1986—1995年征收1281万元。除上缴中央5%外,全部归省级收人。
(四)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务院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10%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9—1996年共收人国家预算调节基金788万元,均为省级财政收人。1996年停征。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1997—2005年征收13.3万元。
(六)交通建设费附加省政府规定,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的纳税人,按实际缴纳的“三税”的4%征收交通建设费附加。1994—2002年征710.7万元。
(七)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实际缴纳的“三税”的1%征收,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末征收77万元。
(八)其他基金和中小学危房改造费粮食补贴基金,1989年开征,1992年停征,征收200万元。1994—1999年,征三高农业发展基金19.5万元。1994—2000年,征副食品调节基金164.4万元。1994—1999年,征中小学危房改造费16.8万元。
(九)税款滞、补、罚收入 1986年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税款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5%,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改为2%。对未按期纳税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偷、抗、骗税的认定与惩治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偷税可处所偷税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征管法》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都应处以罚款。1993年,岳新乡一贩运户偷税,补税后罚款1.7万元,还移交司法机关判刑一年。从1998年起,税款滞补罚收人并人各接受处罚的税种统计上缴,不再单独作为地方收人。1986—1997年,收人税款滞纳金及罚款96万元。
(第六节)重点税源
一、生猪税收
生猪税收是集贸市场税收的重点。1985年每只猪应纳的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共计9.50元,每只猪不论大小按定额征税。8月1日调增为10.40元。随着出栏肥猪的平均重量和销售价的上涨而调整生猪税。
1996年根据省政府通知,实行“生猪建卡、凭票销号、定点宰杀、统一税费”的生猪税费管理办法。全县当年人库生猪税收2200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收人的五分之一。比1995年增收35.21%。1997年生猪税收2297.4万元。1998年后生猪税收逐年下滑,2001年取消屠宰税。2004年生猪增值税收人400万元,2005年收人200万元,2005年县国税局对个体屠工按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税。
二、保险业营业税收
1986年4.4万元,1995年26.4万元,2000年67.9万元,2003年86.7万元,2005年74.5万元。
三、金融业营业税收
1986年47.6万元,1994年419.4万元,2000年354.4万元,2005年308.1万元。
四、交通业营业税收
安岳县全部是汽车营运收人。1986年49.5万元,1990年99.1万元,2000年257.8万元,2002年194.5万元,2005年192.4万元。
五、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收
全部是修建房屋的建筑公司缴纳。1986年39.5万元,1994年265.9万元,2000年540.5万元,2005年1289.9万元。
六、电讯业营业税、增值税税收
1986年县电讯局缴纳3.8万元,1994年电讯、移动、联通三公司缴纳25.3万元,2000年增加铁通公司,共交184.4万元,2005年374.1万元。
七、饮食业营业税收
1986年7.9万元,1987年54.8万元,1994年67.5万元,2004年862.8万元,2005年421.4万元。
八、生丝增值税收
1986年80万元,1993年658.2万元,2001年685.9万元,2002年269.3万元,2005年828.9万元。
九、供电企业增值税收
1994年122.8万元,2000年338.9万元,2005年834.1万元。
十、建材产品增值税收
1986年,征收砖瓦、水泥制品增值税分别为12.8万元、4.6万元,1994年分别为65.4万元、15.6万元,2000年分别为99.1万元、69.8万元,2005年分别为31.9万元、16.5万元。
十——、商品销售税收
1986—1993年,商品销售税由商品批发和商业零售的营业税组成。1994—2005年,商品销售税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销售增值税组成。80年代主要纳税人是供销系统、百货公司、五金公司等,销售百货、副食和日用杂品。90年代后主要为个体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岳阳镇城区有手机销售户25户、电脑耗材及维修21户、药品销售60户、建材及家具销售31户、经销各类时装鞋类超过2000户。1986年商业销售税收618.1万元,1994年2163.9万元,2000年1719万元,2005年1 583万元。
十二、制造业增值税收
1994年收人604.1万元,1999年666.6万元,2002年1175.1万元,2005年1678.6万元。1994—2005年,机械制造业呈逐年下滑趋势,其他制造行业呈上升态势。
十三、酒税收
1986—1993年,酒税由生产酒的产品税和销售酒的营业税组成。1994—2005年,酒税由生产销售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组成。80年代后县国营酒厂及各分厂破产,只有个体私营酒厂生产。1986年酒税收人83.7万元,1990年33.2万元,1995年21.2万元,2000年42.1万元,2005年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