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县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和正确使用,根据生产、生活商贸需要,安岳计量检定测试所建立13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形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网络。按照量值传递要求,每年检定各种衡器、砝码、天平、容重器、竹木直尺、各种量提、电度表、水表、压力表、煤气表、汽车里程表、石油成品油加油机、眼镜片验光机、水泥预制构件测力计、商品定量包装商品量等强检和非强检计量器具1万余件。同时,组织协调上级计量检定技术部门或有能力的计量检定技术部门,每年检定医疗卫生方面的人体血压计、心电图仪、人体照射量计和化学分析使用的酸度计、分光光度计、比色计、各种玻璃量具。确保检定工作不出现空间,保证量值传递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考核“计量质量信得过单位”
1986年,在县城商业、供销系统的经营门市开展“计量物价信得过单位”考核评定工作。评定3个计量物价信得过单位,并授牌。以后每年对授牌单位开展不定期计量监督检查和年度复查,不符合条件即予取缔。共考评40个商业企业为“计量物价信得过单位”或“计量质量信得过单位”。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令停止该项工作。
四、计量监督检查
1986—2005年,质监局按《计量法》规定,每年安排对不少于60家生产企业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最高计量传递标准的使用和计量器具的受检情况,检查计量行为是否规范,计量结果是否准确。纠正企业错误行为,切实提高企业计量工作水平。
商业流通领域和集贸市场商品交易中短斤少现象一直突出。质监局坚持日常计量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商品交易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情况和计量准确度,打击改变计量器具性能和伪造数量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0年代末期,定量包装商品大量涌现,生产、销售的商品装量是否准确、可靠成为消费者关注重点。质监局每年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监督检查,查处短斤少两行为,逐步规范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为。
全县有29家石油成品油经营站(点),县质监局对其计量行为开展日常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加油机的检定情况以及加油机的操作情况,确保加油机受检率达到100%。防止利用加油机进行计量造假,坑害用户。
对全县中心镇以上重点医院使用的血压计、心电图、B超机等医疗计量设备计量性能,开展定期监督检查,防止医疗设备出现严重偏差,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第五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
1999年由县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防爆电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职能划归技术监督局。
一、特种设备摸底调查
2000年开始对全县特种设备拥有情况、分布情况、安全使用、操作人员情况摸底调查。截至2005年底,全县有各型锅炉90台,电梯16台,压力容器77件,压力管道120千米,民用液压气瓶2.6万只,游乐设施场一处6套,厂内机动车30台,行车15台,石油液化气充装站2个,CNG(天然气)充装站1个,加油站储油罐90个,出租车储气瓶106个,公共汽车储气瓶120个。
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按照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县质监局每年对上述车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验,覆盖率98%以上。对不按国家规定程序申报、安装、改造特种设备的单位责任人发出安全指令书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一节)机构
1987年5月20日成立安岳县国土局(简称县国土局),编制24人。内设办公室、地政地籍股、执法监察股。设国土整治站、农业区划站2个事业单位。2001年11月15日更名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县国土局)。2005年底内设办公室、土地规划耕地保护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籍地政管理股、地质矿产管理股、法规监察股。设土地执法监察队、地籍所、地价评估事务所、统一征地办公室、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档案馆、国土整治站和农业区划站8个事业单位。
1990年11月,建岳城、通贤、永清、龙台、石羊、李家、兴隆、镇子、周礼、驯龙和岳阳镇11个国土管理所。1993年3月,更名为中心国土管理所。1995年9月全县设38个乡镇国土管理所。1995年11月乡镇建制再次调整,建岳城等10个国土管理所,为国土局派驻机构。58个乡镇同时建国土管理所。2003年11月撤销58个乡(镇)国土管理所,设立岳城等10个片区国土资源管理所。
(第二节)土地所有制
一、土地国有制
1950年1月至1953年6月,国家接管和没收有关土地。1956年1月至1966年10月对有关土地所有权实行改造,全部收归国有。1982年5月实施国务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征收、征购、征用土地等方式,将非国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1982年《宪法》和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全部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形式,将还没有国有化的城市土地变成国有土地。
2005年底,全县国有土地为8554.4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18%。其中农用地499.35公顷,建设用地4834.12公顷,未利用地3221公顷。
二、集体土地所有制
1951年9月全县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实现土地从封建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变革。1952年1月至一1956年8月全县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基本上完成农民土地私有制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过渡。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土地为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关系。
2005年全县集体土地有26.05万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6.82%。其中,农用地23.16万公顷,建设用地2.48万公顷,未利用地4075.09公顷。
(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
一、土地利用计划
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下达的当年土地利用计划各项指标编制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审批。根据实施方案批准的控制指标数量按转用或征用的审批权限一次或分批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将批准的建设用地交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储存或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按项目供地。农地转用年度计划不得突破,节余指标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不够的可结转上年度节余指标或申请上级追加。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下达到有关乡(镇)实施,确保当年耕地的占、补平衡。截至2005年全县各类建设用地为2.97万公顷。
二、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林、牧场)所需的建设用地,按建设位置、用地性质,分为城市建设用地、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农业建设用地、其他特殊用地。截至2005年全县国家建设用地为4834.12公顷。
(一)土地征用(收)1987年,为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需求,改革现行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办法,推进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92年12月,县政府建立统一征地办公室(简称统征办),负责全县国家建设用地的统征工作。1992年9月,县政府制定《安岳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审批权限
1987年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为:耕地0.2公顷(含0.2公顷)以下,其他土地0.67公顷(含0.67公顷)以下,由县政府批准;耕地0.2公顷以上,其他土地0.67公顷以上,必须报上级政府批准。同时规定: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公路干线建设用地,可分段办理用地审批手续。1999年后,上收征地审批权,取消省级以下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对以前的征地审批权限作调整。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项目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1)、(2)两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凡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和征用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都须报国务院批准。
2.报批程序
1999年前报批程序是:建设单位持县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和附件向县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局根据项目用地的定额标准或同类项目的用地指标进行技术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查批准。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局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并通知建设单位按征地协议缴纳和支付各项税、费及其他费用,然后按批准用地的数量和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划拨土地,同时督促被征地单位移交土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用地单位向县国土局申请登记,经验收合格后颁发土地使用证。
1999年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其报批程序是: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的,由用地项目业主向省国土资源厅写出用地预审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项目用地预审并确定该项目用地数量后,项目业主持上述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县国土局提出申请;如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图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的,项目业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县国土局提出申请。县国土局在受理申请和收到有关文件及资料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拟被征地单位人口、地类、权属、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持有关文件和资料按报批权限的规定向有权机关逐级上报审批。征(收)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土地有关人员按规定补偿安置后,县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向被征用土地社发出交地通知,并由县国土局主持在被征用土地现场举行土地交接会议。被征用土地社、统征办代表和主持人在交接土地情况记载表上签字。县政府统征办将征(收)用的土地交县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按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情况编制供地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定实施。
3.补偿安置拆迁
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
1987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金,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被征地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前3年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3倍计;青苗、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1992年9月,县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以耕地年亩产值为基数,分类计算。
1999—2002年,征地补偿标准发生较大变化。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的一半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征用耕地应支付给被征用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25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征用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02—2005年,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规定了最低执行倍数。
安置1992年9月,县政府规定: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单位的剩余劳力,依据有关规定“农转非”,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妥善安置就业。用地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无安置能力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委托安置费。安置费按安置对象的年龄、文化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岳阳镇范围内应安置的每人6000—8000元,其他乡镇每人4000—6000元。政府提倡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凡愿意自谋职业者,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可将安置补助费的一部分交保险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剩余部分发给本人自谋职业。合作社土地全部被征用,全社村民“农转非”后,凡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和不满16岁及其他不符合招工安置条件的人员,将应得的补偿金由统征办会同用地单位统一交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月付给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或生活补助费。
农业社土地被全部征用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变现资金之和,作为安置人员的安置费用。岳阳镇规划区内不足7000元/人可补足7000元/人;其他区域不足6000元/人的可补足6000元/人。其差额部分由统征办补足,补差款列人征地成本。
拆迁1980年5月,成立城镇建设统建办公室(简称拆迁办),负责组织搬迁安置工作。从1992年起,凡属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征,对农村房屋等附着物的拆迁,视其结构和成色,按市场价格补偿,并由用地单位协助其重新办理宅基地手续,重新修建;城镇建设由拆迁办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1999年征用土地涉及农房搬迁的,由县国土局制定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涉及的农房,凡未搬迁的房屋产权证一律不得变更为城市房屋所有权证。需搬迁的农房由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界定产权,核定等级,确定实际补偿数额。农房搬迁补偿费由统征办存人专户,根据搬迁工作进程和需要统一兑付。由搬迁户自建(购)安置房的,农房搬迁补偿费可兑付给农户。实施建房安置的,可与承担安置单位结算,直接用于抵扣安置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