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安岳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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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人口(3)

(四)信访和执法监督1986年,县计生委组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县委、县政府把信访工作纳人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人考核办法。1986—2005年,全县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案件6883件,查办1303件,转办5491件,发函调查89件,查处结案率均为100%。

1987年7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全县将《条例》作为计生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2002年开展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计生委规定的“七不准”,坚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配证、亮证执法,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选聘计划生育信息监督员和建立保护奖励举报人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1986—2005年,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违规违纪违法被查处9人,技术服务人员被查处4人。

(五)违规处罚1987年,按《条例》规定,对计划外怀孕的,按月征收男女双方计划外怀孕费,至终止妊娠。同时按夫妻双方当年工资总额或年收人的20%~30%,一次性计征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1991年,县政府核定征收计划外怀孕、生育费的最低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情况分别按计征基数的1倍至10倍的标准征收。收人超过当地平均水平者,按超过部分的1~2倍征收。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1993年,全县开展“三假一非”的整治工作。对在节育手术、病残儿鉴定中做假手术、开假证明、搞假鉴定、非法偷取节育环或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10倍的罚金。对党员、干部、职工按规处理。

(六)村(居)民自治2001年,在全县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发相关规定或章程,建立起完善的计生村(居)民自治工作管理制度。到2003年,全县928个行政村、24个社区全部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2005年年终检查考核,巩固率达100%。

(七)宣传教育1987年7月,《条例》颁布施行,全县开展宣传、清查、落实三大活动。1989年6月,建立安岳县人口教育学校,各乡镇建立家庭婚育学校,村(居)委会建立宣教小组。开展人口基础知识“五期”(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期)教育,持续进行《条例》、人口理论、生育政策、节育避孕的宣传教育。到1993年,全县建立家庭婚育学校39所,设分校54所,建辅导站937个。有教学场所8600平方米,电教设备118台,配备专兼职宣教人员5024名,接受教育人员80余万人次。

1998年,计生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转向县境内流动人口(流人流出人员)。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颁布实行,全县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深人宣传。

(八)计划生育财务及经费管理

1.财务管理体制

1986年,全县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实行县、区、乡镇分级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1991年以后,三级管理,以区为主。1996—2004年,三级管理,以工委、管委管理为主,实行报帐制。2004年,乡镇计划生育经费帐务交归乡镇财政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县计生局对乡镇计生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2.计划生育事业费

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投人。1986年县级投人45万元,逐年增加到2005年的459.3万元。1986年乡级投人120万元,逐年递增,达到人均3元。

3.计划生育统筹费

1986年后,每年各乡镇提取农民统筹总额的0.5%作为计划生育经费。2001年后,取消农村人口计划生育统筹费,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解决450万元,县财政直接划拨到各乡镇计划生育部门。

4.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

1986年,各乡镇按全年超生人数计提,交县统一使用。1990年起,全县实行超生费(计划外生育费)以“县统管、财政监督、全额上解、按比例下拨”的运行机制。2002年国务院颁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后,留存的社会抚养费统一纳人县人口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全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经费的补充。下拨到乡镇的部分,用于计划生育宣传、各种手术费及并发症治疗、独生子女及及其父母奖励金、手术对象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2001年前,依据省、市、县规定范围报销。2002年后,严格执行《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2002—2005年省(含中央补助)、市、县(含乡镇)三级共投人免费技术服务经费1097.31万元。

1986—2005年,全县投人950万元改造县、乡镇计生工作用房1.9万平方米。投人460万元为乡镇服务站购置手术器械、B超、彩电、VCD音响等设备。投人150万元为计生系统装备微机、多功能复印机、传真机、录像机等,改善工作条件。

三、身份证管理

1987年,首次开展居民身份证颁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由县公安局对居住于县境内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统一核定、印制、颁发和管理居民身份证。

1996年,改每年集中办证为常年办理。1998年,首批期限为10年的部分居民身份证到期,开始实施首批次换证工作。全县应换证28.9万件,实际换证15万余人件。结合换证工作在全县开展居民身份证号码纠错,全面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序码表》。全县清查出重、错、漏号15348人件,予以纠正。此后,身份证坚持按程序办理,规范日常管理,新生婴儿上户时就编定身份证号。丢失、补办新证时,严格审查把关,换证时坚持缴旧证领新证。

1999年5月1日起,对新登记人户,且没有身份证编号的人员统一采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513921。10月,将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身份证号码中年份由原来的两位表示增为四位表示,同时在身份证号码尾部增加验证码。

2000年10月,行政服务中心内开设办证窗口,对快件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实行“一站式”办理。2004年5月1日,将新登人户,且没有身份证编号的居民的身份证行政区划代码更改为512021。2005年底,沿用多年的临时身份证改为新款式。

四、户籍管理

80年代全县户籍管理分为农村和城镇模式,对人口的迁移流动进行严格控制。农村户籍由村、乡、镇代公安机关管理。90年代以后,标价售卖部分城镇户口。

1991年,县公安局与县粮食局联合清查1982年以来外县市迁人县境的非农业户口。查实伪造、变造虚假非农户口及粮食关系证件14户、44人,其相关证件予以注销。1995年,按县委办要求,将全县户口全部交由公安机关管理。1996年5月1日起,全县启用新的户口专用章和县内户口准迁证。

7月1日,开始使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始启用新的小户口本。1999年,全部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同时,执行新的户籍管理政策:新生婴儿随父随母、夫妻互投、父母投靠子女自愿。全县再次换发户口本。

2000年以后,采用微机管理户籍资料,放宽“农转非”政策。2001年,全县首次使用计算机管理居民户籍。2002年,放宽“农转非”限制条件。

五、流动人口管理

80年代,人口流动性不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主要是按照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90年代后,人口流动性加剧。1991年3月,公安局制发《关于加强重点人口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7月,制发《关于加强内保单位暂住人口管理的通知》。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实行《暂住证》或《寄住证》。1997年,建立流动人口管理七项规章制度。1999年4月至6月,开展全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建立暂住人口登记站148个。登记暂住人口1261人,发暂住证800人件,清理出租房屋826户,1103间,签订责任书826份。2002年2月18日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安局取消每人每月10元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但保留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50元。暂住证件有效期为一年,在办理暂住证时,必须按照暂住的时间确定有效期,不得随意缩短或强行决定暂住证的使用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