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体制改革
(第一节)宏观调控体系改革
一、计划体制改革
1986年以来,全县计划工作的重点以制订计划为主转向经济预测、预报和建设项目的开发性、可行性论证;从主要管理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向鼓励民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经济活动;从主要分投资、定项目、定指标转向注重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从主要抓生产、投资计划管理转向生产、投资计划与流通、分配、消费计划并重;从指令性计划管理转向指令性与指导性管理相结合,扩大市场调节,即根据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年度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运作情况,确定年度计划。通过需求管理,保证社会供求平衡,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完善年度宏观调控目标体系,建立年度预期指标体系,加强年度计划报告。
1986年,全县农业计划各项指标,除粮、棉、油、生猪收购、蚕桑为指令性计划外,其余为参考性计划指标,由农民按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自由种植、养殖。工业生产计划指标,仅水泥一项为指令性计划指标,其余为指导、参考性计划指标,由各生产企业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之后几年,随着改革的推进,指令性计划逐步减少,人、财、物分配计划也逐步取消。1992年初,城镇人口的粮油定量和凭票供应的商品自动退出计划分配,由市场配置。同时,生猪统销市场化终止。1994年改粮食收购、合同派购为定购。
计划分配的主要生产资料,1987年由原来的300多种降为50种,至1993年基本上为市场供应。人民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1987年由原来计划安排的120多种减至20种。1991年后,市场物资供应逐年增长,至1995年各种定量供应票证如肉票、煤票、粮票、布票等全部终止。
至“八五”期末,统配供应物资退出统配安排。
随着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过渡,固定资产投资体制发生重大变革。1990年前,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一律实行审批制。1988年,成立安岳投资公司(设在财政局),改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直接投资为贷拨制。1996—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核准制。计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监督招投标工作。2001年7月,县计委发文,取消颁发投资许可证和立项(不包括土建部分)的工业、农业项目的审批。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县政府就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作出明确规定,改县计委直接对所有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含私人业主)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财税体制改革
(一)财政体制改革
1.包干管理体制
1986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起,省、市决定安岳财政实行“上缴递增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以1987年决算收人上解数作为基数,用1985—1987年决算分成收人的平均增长率,定为递增比例包干,一定三年不变。
2.“分税制”管理体制
199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全面改革财政体制,将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沿用的统收统支包干体制,改为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收人为主体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界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人范围;不因体制变化而影响地方既得利益,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基数返还的办法。
1994年10月,内江市政府下达《关于对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在明确划分市、县财政收人的基础上,市与县按分税制财政体制与原体制双轨运行。将原增收分成改为定额上解,确定安岳定额上解数为2315万元。
2000年,按照省、市政府关于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实行省与市、县共享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务系统)、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8个税种。
3.财政征收改革
(1)工商税收征管1986年后继续采用“一员进厂,集征收、管理、稽查于一身,多税统管”的征管模式。1990年执行中央“税法统一,税权集中,依法治税”的管理体制,财政、税务部门建立检查组或专职检查员,实行征管、检查分离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新机制。1995年界定国税和地方税征管范围及各自责权进行征管。
(2)农业四税征管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统称为“农业四税”。1986年至1994年9月,由财政部门统收,1994年10月以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此前,是委托粮食部门代征和由财政部门派员到粮站、粮库征收。对于经济作物和征购任务大农户,由区公所和乡镇政府组织征收。
耕地占用税由区、乡(镇)财政所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农林特产税由县政府规定规范征收对象、范围、计税标准征收,列人预算管理,分配任务计划考核,全额缴国库,比例分成。财政体制改革后,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征收。契税由县财政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代征,改革后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
(二)税务体制改革
1.税务机构改革
1994年9月,安岳县税务局终止运作,安岳县地方税务局(简称县地税局)成立。县地税局受县政府和内江市地税局双重领导,以县为主。1998年10月,国务院、省政府决定:省以下地税机关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管理为主。实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四垂直”管理体制。
1994年12月,安岳县国家税务局(简称县国税局)成立。实行“四垂直”管理体制。
2.征管制度改革
(1)税款征收1997年前,企业(国营、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户到所辖税务所或分局申报纳税。同年10月建成办税服务大厅集中征收。零星税由专管员上门、上市征收。不能集中征收的委托相关部门代征。
(2)税收管理
1986—1993年的管理模式是一人进户(企业),各税统管。税收专管员集征、管、查于一身。1995年工商税收制度改革后,实行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相互制约的征收管理体制。征管与检查分离。1991年,税务管理与稽查分离。各所设稽查组。1997年县国税局实行三分离,专管员管户制度向管事制度转换。管理人员实行轮岗制度,两年一换。逐步形成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征管新格局。2001年后,县国税局完善和加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办税服务大厅)、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1998年下年,县地税局进行“三分离”试点,2003年全面推行。
(三)农村税费
改革80年代以后,农村一税轻(农业税),二费重(村提留、乡统筹),三费四费无底洞(各种收费、集资、摊派),农民负担沉重。
2001年1月,中共四川省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双流、万源(市)、安岳三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月初,县委、县政府启动农村税费改革。
经过充分调查、测算,税改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全县农业税率由15.5%调为6.9%,附加额由15%调为20%,计税价格以中等稻谷1.07元/公斤计算,三年不变。农业税减免政策维持现状。2003年4月底完成试点工作。2002年2月2日,安岳与全省同步取消屠宰税。2003年6月1日起,全省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除烟叶外一律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安岳县农业税降三个百分点后年税额为3008万元。税率执行3.9%,连同附加执行4.68%。
2005年1月1日,中央决定农业税税率降为2%。同日,四川省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全县农业税及附加停征工作全面落实,千百年来农民上交皇粮的历史结束。农民人均减负43.33元,耕地亩均减负54.15元。
三、金融体制改革
(一)转变银行经营机制1987年后县内各银行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行长向上级行分年承包,以县支行为独立核算单位,推行营业所独立核算,储蓄所普遍推行承包。1996年县内各金融机构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考核机制。1996—2002年的资产管理属经营管理转授权,基本上是沿袭县支行“相对独立经营”的行长负责模式。2002—2005年,各银行的上级分行逐步上收县内各行的资产处置、财务管理、部分信贷管理等权限,并对转授权内的事项设置禁止性条款。
1996年下年起,县内各金融机构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各专业银行逐渐向商业银行过渡,贷款业务由政策性业务转变为商业性业务,由生产性贷款向消费性贷款转变。办理结算和信贷业务的同时,也办理信托、委托和信用担保等服务,并承办项目评估、咨询服务,参与企业资产清算、初审、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实行驻厂员制。
(二)处置非金融机构信用危机1998年底,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初,县委、县政府按要求首先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将县内80%以上农村合作基金会整体并人或在剥离后整体并人农村信用社。2002年,依法撤销县工商局民营经济基金会。2003年,县供销社清退全部社员股金。县境内社会办金融问题彻底根治。
(三)银行防范金融风险1986年始,县内各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并各自制定防范金融风险措施,严格信贷管理,完善审贷分离,建立风险等级制和审批责任制,防范和避免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
1997年,县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开展金融风险专题调查,按风险程度对金融机构分类排队。县人行落实不良贷款“双降”目标任务,完善考核办法,实行按月监控,按季通报,约见、告诫谈话和清收责任制等措施,确保不良贷款“双降”。
2003年底,县人行在撤销金融机构部分网点的同时,提出处置应急预案,防止发生挤兑风险。2004—2005年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对辖区金融风险整体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风险预警措施。政府与司法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打击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权。
四、物价改革
1984年,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价格改革列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1986—1988年,安岳物价改革进人放调结合,以放为主阶段。主要内容是放开市场,放开经营,搞活流通。粮食取消国家统购,改为定购,并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放开生猪、猪肉购销价和日用工业品价格。生产资料推行平价、议价“双轨制”。三次大幅度提高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提高180多种生产资料、建工建材、有色金属、化工原料、针纺织品、家用电器、烟酒和西药价格,调价幅度15%~30%。提高教育、卫生、文化等收费标准。1988年底,放开公路货运价格。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调整上有重大突破,但因出台项目多,“双轨制”价格出现弊端。粮价重陷“谷底”,固定资产投资偏大,消费基金膨胀,需求过猛,部分商品供求矛盾加剧。人们对物价上涨缺乏心理承受准备,县内与全国大体同时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多品种、大批量的抢购风和涨价风。全县消费品价格指数达129.4%。
1989—1991年,面对物价上涨过猛势头,全县加强价格调控。县政府将控制物价指数首次纳人全县综合目标管理。采取五项措施控制物价上涨:控制商品的进销差率和利润水平;实行商品最高限价;改革和完善流通环节作价办法;对居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实行定价许可制度,使价格管理规范化。
从1991年开始建立化肥、农药、石油、种子价格调节基金,改行政手段为经济手段调控市场。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1992—1994年,全县对商品价格改革实行定价以企业为主,价格形成以市场为主,管理以宏观调控间接管理为主的原则。县政府制定价格结构性调整四条措施:提高粮食定购价(含居民粮食销售价格和棉花收购价格);提高电力、成品油、化肥价格;提高房租、医疗、教育等项目的收费标准;放开一大批商品价格和收费。到1994年底,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商品和服务性价格仅有65种,占商品比重的11%,其余均由企业自主定价。1993年下年开始,全国物价大幅上升。消费品、服务价格、生产资料自发涨价。1994年8、9月间,零售物价指数上升20.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38%,通货膨胀严重。下半年,全县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稳定物价的有关精神,适度控制物价水平,切实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打击和制裁价格违法行为,物价涨势趋于缓和。
1995—1997年,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加强“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建设,保持供求平衡。合理调整化肥等主要生产资料价格。
1998—2005年,积极稳妥推进价格和收费结构性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规范水、电、气等重要商品定、调价程序,推行调价听证制度,商品价格走向公开化、透明化、法制化。物价管理部门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清理整顿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减轻社会、企业负担。改善价格调控管理,清理取消计划经济时期限制消费的政策和价格管理政策,引导生产,刺激消费与需求。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物价体制基本框架。
(第二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