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经亨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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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论说(28)

二十世纪的伦理学,和十九世纪以前,有极大进步极大变化,也可说所谓大革命之源,由此发端,教育至今日,依旧为政治所奴隶,十九世纪以前的伦理学,也是由政治包办伪造的,什么圣贤礼教、万世师表等,都是假设一种道德,永远遵守,后人不得置议一辞,所以然者,无非为了万岁万万岁帝王之业,人民必须从这道德铸型脱胎,方为循规蹈矩,否则斥为大逆不道,社会上万难立足。

虽有少数哲人,倡导真义,无奈何环境所迫,卒之匿迹销声,徒留零落不全的着作垂后世而已,酝酿而至于二十世纪,伦理学可谓突然昌明,有代表社会心的势力,把千古不易的道德观念,一变而为与时代俱进的道德观念,死的道德变为活的道德。什么时代有什么时代的道德,伦字从人,是人全体的人,人与人之关系即所谓伦,现在的社会情形,应产生如何道德的标准,决非几千年前的圣贤所能知道,可以预先设定,永久不生不灭的。到处民众的表现,就是社会心的表现,也就是伦理的表现,不过人类精神上已成了畸形,不易恢复,视为新异,其势虽不可遏,而怠性的道德观念,在今日过程中,还依旧夹杂存在。自科学进步,伦理和政治,早分了家,伦理进步而国体变,政治依然落后而仍不变,取帝王而代之之谓革命,所以取革命者而代之之又谓革命!这种现象,无非是政治落后接不着伦理共同进步的现象,天下之大,匹夫有责,这种话本是不兑现的,二十世纪竟要兑现了。新唯心论的心,是抽象的社会心,不是旧唯心论理想的人类以外假设所谓上帝的心,自己牺牲之德,为今后立身行事必要的修养,人心大同小异,是几千万年累积到现在趋向和平的成绩,我最爱读伦理学上这几句话,试再申其义以卜将来,应当可以乐观的。

人心之不同,一如其面,这话表面看去,好像人心终不能一致的意思,人心全同,本是理想的,在无穷久长之后,但现在人心,离全同当然很远,可是早已达到大同小异的形式了。何谓人心之不同,一如其面,就是人心之大同,一如其面,人心之小异,也一如其面。试把镜子来照一照,自己的面和他人的面比较一下,我的面上耳目五官的位置,和他人面上耳目五官的位置,没有什么不同,所以随便画一个椭圆形,两边画耳,眉目鼻口,只要位置不错,虽不像那一个人,但确是大同。但无论如何,就是父子兄弟极相似的,终不能照相通用,一定有多少小异。人心进化到现在,也和人面一样,已经达到大同小异了。何所谓达到,从何起,今后如何,还是从大异小同而达于大同小异呢,或今后将自大同小异而达于大异小同,这个前提,先要说明白。

人类所以为万物之灵,无非以能言语将各自的心构成社会心,人类有社会,其他动物只有群集而无所谓社会,原始人类,有无无言语的时代,不得而知,自有言语,便把我的心和我以外的心,发生关系,最初假定是全异,因发生关系,就是倾向于同的起点,于是由全异而突然进于大异小同,又不知经过多少久长,渐渐异的部分减,同的部分增,但仍是大异小同,假定以十为比例数,由九一比的大异小同,进于八二比的大异小同,不知要多少时代,但可以断定终是异的减同的增,从事实上合作协助同情等证明是不错的,如此进行,最重要的关键,在由六四比的大异小同,经过异同相等,一变而达到六四比的大同小异,由此进于七三比、八二比、九一比的大同小异。现在人心的大同小异,不知在六四比和九一比中间如何地位,这是值得我们研究的,近来为什么产生一种所谓“党”!可以证明人心是由大异小同而进于大同小异的,党是伦理的产物,不是政治的产物,党的结合必要的条件,第一就是自己牺牲之德,具自己牺牲之德,才能够渐进于大同小异。“扩大”二字,用以作会议的名称,决非政潮中一个无聊的用语,这二字不要当做政治上的用语,是伦理上的用语。异和同,小和大,这中间含着私和公,如能以自己牺牲之德,彼此扩大其心胸,可以化私为公,可以由异而同,由小而大。

“人”字的构造最有意味,何谓异,何谓同,何谓私,何谓公,说明本不是很浅易的,只要能够说明何谓小,何谓大?五寸径的西瓜,说他很小,五分径的葡萄,说他很大,客观的标准是很难定的,我就借用“人”字来讲,把人字转一个百八十度,成了圆锥,近尖端未必是小,近底边未必是大,精神上所谓大小,不如普通比较可定,近底而方向向尖如甲,近尖而方向向底如乙,此甲近底之切断面,与乙近尖之切断面,绝对值当然甲大于乙,然甲向尖而乙向底,以伦理的意义讲,即倾向于小之谓小,倾向于大之谓大,不管绝对值,所以两图切断面,乙则为大,甲则为小。只要有扩大的可能,异而同,私而公,人孰不自私,只要能扩大,植党必营私,总理特戒之曰“天下为公”,这次扩大会议之成绩,并不在区区一本约法草案,是在大异小同的各派,能够各自牺牲而进于大同小异,你们什么派,我们什么派,挂在口头,不至遭忌,有此结合,虽失败终是成功,无此结合,虽成功仍归失败,目前何足计较。

人心无不爱和平,扩大乃为和平的最要条件!但必须扩大再扩大,共同扩大,方为扩大的真谛,应扩则扩,可大则大,决无限数,不再扩大,不得为大,地球不能算大,因为他不再扩大。我所谓再扩大共同扩大,切勿误会,以为我要软化失节,希望把敌派敌党扩大在内,以图幸进。不然不然,何谓敌派敌党,何谓友派友党,先要把定义说清楚,最简单最清楚,就是大异小同是敌派是敌党,大同小异是友派是友党,说得再痛快些,共产党和本党先后关系究竟怎样,无非从前认为大同小异而容之,现在看破是大异小同而斥之,大同小异,方可与言革命,大异小同,只有夺权,夺权不能扩大,所以都是敌派敌党,革命能共同扩大,一定是友派友党。同为大异小同的敌党,则前途成功失败不可必,如一方为大同小异各派所结合的党,与大异小同的敌党,则所谓敌党,必归消灭。国民党本身已能整个的扩大否?应当先自反省,如植物体的细胞,个个扩大成熟,自然欣欣向荣,党内无论有多少派,如其均已达到大同小异程度,当然共同扩大而为万派朝宗,有什么谁软化谁失节!

这种谈论太浅见了。前面说过打绳之例,先分股而后以力的同一方向,便成为绳,何妨有派,且何妨多派,就是党外也何妨有党。派对党为股,党对国也不过是股,假如以甲乙丙丁为派,以子丑寅卯为党,甲扩大而合乙,乙扩大而合甲,甲乙既合,何妨再扩大而合大同小异的丙丁戊己而合比例略少已是大同小异的他党子丑寅卯我可断言真正和平,必须归着于此原则!不然,彼此大异小同,排除倾轧,向尖锥而愈进行愈缩小,党外党,派中派,愈演愈烈,大乱无已!

关于教育之解释

我从前以为在社会上办教育感困难,非从政治着手不可,现在仍从约法来谈教育,岂不是依然如故吗。所谓约法,究竟谁和谁约,约法三章,无非握政权者稍宽一步,与民众以行政的预约。从前君主时代,约法的意义,原是由政府向人民提出的东西,但现在是民主国了,要掉过头来,约法应由人民向政府提出才对,国民会议,应由国民自己召集,自提约法,自己议决,自己公布,才可表示约法是人民对政府加以限制的根本法,促成社会心伦理化的政治,我深愿以如此意义的约法来谈教育,那教育庶不失为步伦理之后尘,不是仰政治之鼻息的一件事。约法不能由握政权者说要不要,只有人民有无能力对政府限制不限制,如彼此同在政争漩涡中,一方面说不要约法,固属荒谬,他方面说如何如何要约法,也是不对。约法成立于政府和人民对等条件之下,窃革命之功,自诩训政,全国老百姓,岂尽是蠢愚无知,党以外立在民众地位,不知有多少贤达,政府无容人之量,使之退居林下,是国家不祥之象,不屑向恶政府有所要求,有所限制,因为要求不了限制不了,根本放弃,这才叫做不要约法。

立在政府地位,决不能说要不要,人民与政府有一种约法是当然的,人民不要约法,这政府是与民为敌的政府,为敷衍门面颁布一种钦定约法,于人民决无利益,说总理遗教就是约法,等于说党员就是民众,论点暧昧,实为可笑,迩来党政纠纷,原因固多,但因与民众丝毫无关系,无所牵制,彼此任所欲为,当然容易引起纠纷,民众为国家主人翁,主人翁不管事,伙伴口角,是非莫判,如有约法,民众得所根据,可以监视,那一定不能任意发生纠纷!这关系二字,决不是轻泛的,一如家庭父子兄弟的关系,是很密切很密切,密切而又加很普遍的,就是教育。约法中其他条文,只有一部分人有关系,独有基本教育,全国人民无一人没有关系,前面说过从此如何使与民众发生关系,则自约法始,亦即自教育始!

约法草案教育与生计,各立为专章,其实这两章以外一切综合起来,也不过算得一章,约法三章,的确只要三章就得了,草案全文共二百十一条,教育除专章外,首见于第二章人民之自由权利义务第四十条云:人民依法律有受教育之权。

再见于第五十六条国家立法并执行或委任地方执行事项:

一、教育

以教育列为第一项,算是表示特地注重,徒言注重也不中用,尤须矫正帝制以来对教育根本的误谬。各国宪法,无不定为“受教育之义务”,执笔起草的人,不加思索,随便写下去,也不管所谓义务,从前是谁对谁,现在国体变更,是不是依旧谁对谁,中华民国的约法,以民为本,对政府只有要求受教育之权利,无论人民对政府,父兄对子弟,都没有这种义务,所以草案中不曰受教育之义务,而特曰受教育之权。这是我站在民众地位所主张的,我抱此观念已多年,前曾在浙江省宪会议中提出,大家莫名其妙,未荷采纳,淡然置之,后在南京五次全会提出盐税办国本教育案中,亦详述理由,决议交国民政府核办,现在全案束之高阁,当然不必谈了。这次在太原又提出来,竟得多数赞同,且查得总理地方自治实行法,有“凡在自治区域之少年男女皆有受教育之权利”,遂根据此言,毅然把“义务”二字,改为“权”字,这是我最满足认为不虚此行如愿以偿的一件大快意事!中华民国之教育,从此大有希望,可以放一异彩,捷足超过世界各国,不得不欢欢喜喜地再详细说明几句。

从前在某处教育会议中,有一位教育大家,向以提创义务教育着名的,他的长篇演说中,不知说了几百个义务教育,我对他所讲的计划办法及其热诚,表示相当钦佩,所以很恭敬很诚恳地请他把义务教育名称,改为权利教育,那位大教育家,始终没有领略我的意思,现在要把这约法草案请他看看,义务教育四字,现在的教育辞书中不收录了,谁负这义务,当然指学龄儿童的父母,从文法上讲,可解作受教育者自身负这义务,就是儿童自身以受教育为义务,知识饥荒和肚子饥荒一样,人民依法律有受教育之义务,等于依法律有吃饭之义务,岂不好笑吗。学龄儿童的父母是什么人,就是一般衣食不足穷苦无告的民众,责成他负教育其子弟的义务,而且还要强迫,或课以罚则,这是帝制时代无上权威,无论什么一件办不了的事,乱打官话无条件地责成人民负担,不顾人民痛苦,要打倒他便为此,现在好容易把帝制推翻了,仍叫做义务教育强迫教育不已,一般教育家,何其麻木不仁如此。民国的行政官吏,是人民公仆,不是打官话可以了事,说一件事要切实对人民负责去做,人民依法律有受教育之权,对照过来,就是政府对人民有完成教育之责任,及执行之本务,有人说不妨仍称义务教育,这义务是在政府不在父母就得了,但政府事事对人民负责,事事为其本务,无所谓义务,所以义务教育这个名词,连同所谓强迫教育,无论如何已经成为过去了。

约法草案教育章中,特表明曰基本教育,不袭用义务教育强迫教育以及国民教育等字样,这是值得注意的。我在五次全会中提出“改革盐政并指定盐政全部收入筹办国本教育案”,约法草案称为基本教育,国家之基本,和国本教育,意义固同,但这两个名称,却可研究,依我的意见,国本教育虽生些,但表示得很明白,我国办教育二三十年来,无处不模仿外国,关于教育立一法则,终要引出某国来做例子,某国留学回来的,主张模仿某国,弄得意见纷歧,迄无好结果,犹之施医不知病,种树不培根,无以名之,名之曰国末教育,力矫此弊,正其名故曰国本教育,用意在此!

办教育必先顾到人民程度如何,便从如何办起,切不可使之脱节。彼盛倡大学教育,我决不反对,中国人颇有特殊天才,把程度尽量提高,处今日科学战争的世界,极应该造就这种特殊天才,发明马托以上制胜飞机的利器出来,文化上亦可占得先知先觉,庶不失我国历史上固有之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