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测数据,修德寺大雄殿斗拱的拱只高度也比较一致,基本在238mm左右,宽度同样比较均匀,在136mm左右。据此推算修德寺大雄殿的材份情况,得出的结果可总结如下(实测图如图9.89b,推算过程如前,故略):
1材=21份×12份=238mm×136mm。
1份=238mm/21=11.333mm=0.037高丽尺。
9.4.1.4江陵客舍门材份推算
根据实测数据,江陵客舍门斗拱的拱只高度也比较一致,基本在182mm左右,宽度同样比较均匀,在104mm左右。据此推算客舍门的材份情况,得出的结果可总结。
9.4.1.5浮石寺祖师堂的材份推算
根据实测数据,浮石寺祖师堂斗拱的拱只高度平均为194mm左右,宽度同样比较均匀,在97mm左右,断面高宽比为2。据此推算祖师堂的材份情况,发现情况与同在一寺的无量寿殿情况有所不同。如果维持材断面为21份×12份,并按拱只宽计算份值,则份值为8.0833mm,合0.26寸,如此拱只断面高度则为24份,恰好是1材+1菜,说明祖师堂的拱只使用的是足材。若此,则得出的结果可总结如下:
1材=21份×12份=170mm×97mm。
1菜=3份=24mm1份=8.0833mm。
中、日、韩三国中,中国有《营造法式》《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等;日本有《延喜木工寮式》等技术规范性质的建筑文献;但是迄今为止,朝鲜半岛并没有发现有类似的文献,所以只能从现存的为数不多的几座建筑中来推测高丽时代是否存在过一定的营造标准;如果有的话,这些标准是什么样的。通过对凤停寺极乐殿、浮石寺无量寿殿、修德寺大雄殿以及另两座较小的建筑一一江陵客舍门和浮石寺祖师堂的斗拱构件断面的计算和分析,可以看出高丽中后期在朝鲜半岛上曾经存在过和《营造法式》的材份制度有某种相似程度的用材制度,其形态如表9.24、图9.118所示。
关于的若干说明:
1.高丽时代木构建筑材份的计算结果中,只有极乐殿、无量寿殿、修德寺大雄殿、江陵客舍门、浮石寺祖师堂的材份是根据现存建筑的实测数据计算的,其余的材份只是比照《营造法式》材份制度的构成,按照规律推测的结果,但这种推测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2.根据极乐殿、无量寿殿、修德寺大雄殿、江陵客舍门、浮石寺祖师堂实测数据的计算结果,除了祖师堂以外,上述四座建筑斗拱拱只的截面高宽比约在1.769:1·1.755:1间,数值相当接近,可以说明高丽时代的木构建筑中是存在一定的营造法则的。考虑到实际加工的误差以及构件变形、实测误差等因素,结合数学上的考虑,此表中将高丽时代木构建筑材断面的高宽比定为1.75:1,并划分为12×21份,这样得出的份值在比较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且可以得到实测数据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材断面比《营造法式》的3:2要更费材一些,说明是源自中国比较早的时期,而一直沿用了下来。
3.虽然通过上述计算,可以肯定高丽时代材份的存在而且得到了一定范围的运用(上述建筑的建造时间、地点均不相同),但是当时到底材份几等?第一等材接近于《营造法式》的第几等材?由于目前缺乏更多的数据资料,现在还不能作出确实的回答。上表只是提出了若干可能性中的一种。这种可能性是基于下述事实推测的:按照《营造法式》的惯例,无量寿殿是5开间的厅堂式结构,应使用四等材,但考虑到朝鲜半岛的建筑规模一般较小,所以把它定位在高丽时代的三等材上;江陵客舍门应该算余屋之类,所以把它定位在高丽时代的第七等材上。以此为基础,套用《营造法式》材份八等的结构,并且比较份值的大小后,高丽时代的一等材如果存在的话相当于《营造法式》的三等材。考虑到朝鲜半岛传统建筑的一般规模,这一结果是有其合理性的。值得注意的是,同在一寺中的无量寿殿(1376)和祖师堂(1377),建造年代几乎相同,但是用材方式和斗拱的做法均有较大差异,这种现象背后反映出的问题值得细究。
对高丽时代材份制度的推算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将其与中国的情况进行比较后,可以得出相当多的有意义的推论,而这些推论仅从建筑的形象和实测数据中是无法得出的。如果能把这些推论与中国唐代木构建筑的情况、朝鲜半岛朝鲜时期的建筑抑或日本建筑的情况联系起来考察,将会对研究古代东亚木构建筑的技术发展和交流过程起到积极的作用。兹略举数例如下:
1.不论具体的数值如何,上述讨论说明高丽时代的朝鲜半岛木构建筑中确实存在过一定的材份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仍然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此制度是《营造法式》直接影响的结果。事实上最迟至中国唐代就已经有了材份制度的萌芽,而且从材的断面比例来看,高丽时代的材更接近于中国唐代的比例。考虑到文化传播上时间的滞后性,认为这种材份制度是到受唐代建筑的影响更为合理一些,反之也许可从高丽时代的材份制度窥得唐代建筑的一些特点。
2.上述推测计算中,凤停寺极乐殿、江陵客舍门和浮石寺祖师堂中可以认为存在“菜”的概念,似乎存在单材、足材的区别;而无量寿殿和修德寺大雄殿中却无。这说明至少在高丽时代晚期,朝鲜半岛木构建筑中的单材、足材区分还不是普遍采用的做法,某些建筑中还保留了材份制度萌芽时期的用材习惯。联系到日本的情况,如法隆寺金堂等,构件的断面几乎都是相同的,还没有足材与单材的区别。这充分说明,朝鲜半岛在引进中国建筑时,更多的是对形式的模仿,而对细微的技术细节并不特别重视,这也是相对落后的文化接受外来先进文化时常出现的情况(一如今日之中国模仿外国之“先进”建筑,多抄袭其形式而不知其技术)。此外,就算在极乐殿和客舍门中存在“菜”的概念,菜高也只有约3份,小于《营造法式》的6份。中国建筑之所以要区分单材与足材,主要是考虑承重构件和非承重构件的不同要求;而极乐殿与客舍门等反映出的栗高较小,也许是因为建筑规模较小,构件难以进行较大差异的划分的缘故。
3.高丽时代各等材之间的公差基本为0.03寸,小于《营造法式》各等材间的差别(3、4等材间除外)。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朝鲜传统建筑间规模的差别本来就不大;为了划分出多个等级的材,份值差异当然就小了。
从上面初步的讨论中也可以看出,高丽时代的木构建筑中存在一定的材份概念和与之相应的一些做法,但是从各种构件的验算来看,这些做法并未表现出很强的系统性,说明当时只在某些局部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做法;而这种不完善的系统说明了中国、朝鲜半岛间建筑文化交流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也有可能折射出中国材份制度早期的一些实态。
朝鲜半岛的木构建筑技术发展的各阶段,均受到中国木构建筑的决定性影响,至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色,均是结合具体条件的某种变形。在受到中国汉郡的直接控制之前,虽然朝鲜半岛北部与中国的文化有过相当程度的接触,但因文化交流并非由官方主导的自发行为,所以就整体而言,木构建筑技术并未成规模地影响半岛的建筑,虽然在朝鲜半岛青铜器文化的晚期,其地面木结构建筑也逐渐发展起来,但远未普及,穴居仍是主要的建筑形态。
朝鲜半岛木构建筑技术的第一次飞跃,是在汉郡时期。当时朝鲜半岛西北部在汉、魏、晋的统治之下,与中原的文化直接相通,使得朝鲜半岛建筑技术骤然进步,从穴居、半穴居直接跳跃到完善的地面建筑。三国时代的朝鲜半岛各政权均积极地引进了中国木构建筑形式和技法,木构建筑开始了成体系地发展的历史。但是根据地域的不同、建筑活动的主体的不同,吸收的中国文化也各自由所侧重,因此创造出多样化的形态,如台基的建造方法、斗拱的具体形态等。统一新罗前后新罗的木造建筑技术应有飞速的发展,从庆州地区出土的一些建筑物的台基、础石、木构件、鸱尾、瓦当和砖块来看,统一新罗的木构建筑风格与唐非常相近。
高丽前期的木构建筑基本上继承了统一新罗时代的形式;中期主要受到南宋的强烈影响,同时融入了一部分辽、金建筑的因素,厅堂式构架发展成形,柱阵变得比较简洁合理,形成所谓的“柱心包”系建筑。高丽后期,元朝直接控制了朝鲜半岛,通过元的工匠,输入了带补间铺作的建筑形式(即多包系建筑),是高丽时期木构建筑最大的发展。
朝鲜时代初期在明代建筑的影响下,多包系建筑得以普及,中期多包系建筑得到进一步发展,并与一直沿用下来的柱心包系建筑的折衷,催生了及翼工系斗拱的出现,木构建筑的手法开始与中国的明、清拱出现了相当的差异;后期主要表现为翼工系建筑的流行,建筑和拱只的形式多样化发展。
在发展关系上,由于中国和朝鲜半岛文化交流在时间上并非连续不断,以及样式移植的特殊性,使得统一新罗时期发展起来的所谓“柱心包”系建筑与朝鲜时期发展起来的“多包系”建筑,并不存在前后承续和演变的关系,完全是作为相互独立的样式系统和技术体系并存和发展的。从中国建筑史的角度,以东亚建筑的整体发展为背景,则所谓“柱心包”系建筑和“多包系”建筑的原型,在中国本土实际上是发展过程中前后相承的两个阶段的形态。二者的差异,虽然有地域性的因素,但更主要表现在时代性特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