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庭以父母子女两代的关系为限,大家庭则萃高曾祖父、兄弟、伯叔、姑媳、妯娌于一堂,其关系之复杂,往往发生貌为和好,隐存嫉视之流弊,甚至勃溪阋墙,酿成伦常惨变,即或不然,而家人牵涉太多,亦足妨碍个人之发展,此近来大家庭制度所以逐渐解纽,小家庭有代之而兴之势也。
冯品兰《社会学纲要》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50页
小家庭的结合,是以充分的独立自由缔造的。他们对于家庭尽共同的义务,享共同的权利,男女绝对平等,富有互助精神,一切的一切,都充满着蓬蓬勃勃的朝气!
吴云高《现代家庭》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27页
这种大家庭制度是我们中国人一切活动的中心。我们的伦理道德都是以继续、保持、或扩大家庭为标准。
王造时《中国问题的分析》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4页
我们现在要问为什么我们中国有大家庭及家族制度,并且为什么有了以后,经过几千年,一直到中西接触的时候而没有什么变化?
原来有两个根本的原因:一属于物质的,一属于精神的。所谓物质的原因便是农业社会的背景;所谓精神的原因便是儒家的学说。
王造时《中国问题的分析》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9页
1983年联合版第8卷第190—191页
虽然基于一夫一妻(及其儿女)而结合的现代小家庭制,比起以前的大家庭制度来大有差别,但它仍不失为现代社会组织的基础成分。因为这种小家庭制度的本身,就是由大家族制演进而来的,并且较之大家族制确实要进步得多,虽然如此,但它并没有因此而比大家族制度更加巩固,相反地,它比较前者还要更薄弱得多。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家庭制度的经济基础,差不多从一开始就是不稳定的。
陈碧云《现代家庭制度的各派主张之检讨》《东方杂志》第33卷第1号1936年
改良大家庭的方法:(一)男女应使平等;(二)婚姻不可专制;(三)打破家族思想;(四)限制祀祖,禁止蓄妾;(五)打破嗣续及重男轻女之风;(六)废除繁重婚丧礼仪。
童润之《乡村社会学纲要》正中书局1916年版第167—168页
中国贫弱的原因在哪里?就是因为人民的家族观念太深……这万恶的大家庭制度,造成了彼此依赖的习惯……象我们这一班青年人,在这过渡的时代,更应当竭力地打破习惯,推翻偶像。……
冰心《小家庭制度下的牺牲》(1947年)《冰心文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年版第1卷第448页
大家庭究属通行到什么程度,……我们所能说的是,南方比较通行,而北方比较不通行,而其原因似乎在:一、北方屡经胡族的侵凌,荒年亦较频数,经济生活比较困难,使大家庭方式的集团生活不容易维持,而南方则否。
潘光旦《中国的家族与社会》《世纪评论》第2卷第1期1947年
大家庭以慎终追远为理想,此实数千年来中华民族的命脉所系,故特别为优生学者所重视。惟自西洋个人主义思潮传入以后,大家庭制已不为青年所重视,其所据之理由很多,重要者有;(1)家长权限过大,流于专制;(2)男女地位,太不平等;(3)人口众多,家庭生计不易维持;(4)财产公有,又极易养成子孙的依赖性。这种种缺点,因为小家庭制所无。但是从一些受伦理思想薰陶已久的中国人眼中看来,小家庭制似非完善之制度。
毛起《社会学》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86—87
基于一夫一妻制所组成的家庭是古代社会中最习见的家庭型——包括夫妻及未婚子女。后来生存竞争日趋剧烈,人们深深感到自身力量的脆弱,慑于自然及人为的压力,很自然地产生了亲子间的合作,逐渐形成了所谓“大家庭”。所以大家庭也可以说是小家庭所组成的联邦。……我国家庭在组合上也沿着这条路线,由小家庭步入大家庭。中间虽曾有过些微的变异,然其基型尚未见根本上的变异,直到晚近,工业发达以后,大家庭制才开始趋向崩溃。
邢国森《蜕变中的中国家庭》《美满的家庭》杂志社1948年版第2页
余谓吾国子妇与父母同居以养父母,与西方子妇婚后远出另起家庭,不复问父母,两者皆极端,过犹不及也。吾国之弊,在姑妇妯娌之不能相安,又在于养成依赖性,西方之弊,在于疏弃父母。两者皆非。执中之法,在于子妇婚后即与父母析居而不远去,时相往来。……如是则家庭之龃龉不易生,而子妇与父母皆保存共自立之性,且亲子之间,亦不致疏弃矣。
胡适《藏晖室札记》《新青年》第2卷第6号1916年
大家庭制度之为害于国家,于今日实为最烈。补救之道,不可不于互助之制度中,采用独立之精神。为父母者,宜移其子女婚嫁之资,作教育子女之费,宜与以艺能,为子女谋自立,勿孳孳为利,为子孙谋遗产。家室之事,令子女自负责任,毋使早婚,以重子女之担负。是则所以宜尔家室者,亦可以宜尔国家矣。
杜亚泉《家庭与国家》《东方杂志》第13卷第3号1916年
与其事倍而功半的去改良恶家庭,不如事半功倍去新造模范家庭。……
(一)模范家庭是个完美愉快,以爱为主体,合乎经济原则又不放弃社会责任的。
(二)模范家庭的目的,是要改良人种和环境,促进社会的进化。
(三)模范家庭的要素,(甲)关于物质的要件有:(1)完美小家庭制的组织;(2)有夫妇经济独立的能力;(3)有朋友、亲戚、社会的交际;(4)有卫生的饮食起居;(5)夫妇各有职业的自有选择权;(6)儿童有良善合法的教养。(乙)关于精神的;(1)要有高尚的“爱”;(2)纯粹的“真”;(3)良善的“美”;(4)宗教信仰的自由。
黄蔼《模范家庭为社会进步的中心》《少年中国》第1卷第4期1919年
至于家庭——旧家庭、新家庭——制度,完全破了的时候,养老育儿,以及各个人的衣食住,当然是社会的责任,应由社会全体共同组织专门人才,协衷办理。
向警予《女子解放与改造的商榷》(1920年)《向警予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页
昨日我著一篇改造旧家庭的方法,主张组织一种“女子互助社”。今天我所提出的就是把“女子互助社”的范围扩张为男女生活互助社。为若干学生开一个生活途径,为新社会筑一个基础。
现在青年男女受家庭种种压迫,欲脱离家庭另谋独立生活。但是一个少年人初离家庭,四顾茫茫,社会黑暗又胜过家庭百倍,大有穷途之叹。我们若先有一种适当的组织,可以维持他们的生活,他们胆子大了,便可踊跃前来,与黑暗势力奋斗,这是第一个理由。
现在青年男女大概皆依赖家庭生活,一方面为家庭之累,一方面养成依赖习惯,终身不能独立生活,为社会之蠹。若是有一个适当组织,可以训练他们的独立生活,这是第二个理由。
王光祈《工读互助团》《少年中国》第1卷第7期1920年
在社会主义下,……女子在家庭,固有独立的人格,在社会,也有独立的人格。
陈独秀《女于问题与社会主义》(1921年)《陈独秀文章选编》三联书店1984年版中册第106页
这个“中国新家制”,楼(桐孙)先生认为是“集居独立的家制的雏形”,我觉得也并无不可。例如严定亲属交互之权利义务,以固厚亲亲之情谊,以改良家族之组织。复从而确认夫妻人格的平等——即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之平等,以符男女平权之旨。更新财产继承之惯例,以发展社会共同生活。改革成年分居之限制,以杜绝利害冲突之基因。打破旧社会的婚姻制度,以发扬个人人格独立之精神。
程方《中国家制问题平议》《东方杂志》第28卷第17号1931年
家族在适应一个时代的需要。所以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家庭经济的时代,大家族制度自有其生存的必要与价值。但到产业革命后的机械万能的现时代,家族只有趋向简单化、自由化、实用化,才能生存。中国家族制的运命自不能例外。
冢寒《中国家庭的过去与未来质疑》《东方杂志》第28卷第17号1931年
所有的经济的乃至住居的家屋社会化了,一切劳动事务也都社会化了,家庭还存在吗?这时所能存在的夫妇关系,只是两性的性关系之结合,并没有那种小私有经济系统和为人类活动所寄托的中心的家庭形式和意义存在了。那束缚和占有一切人类的劳作及其成果的家庭消灭了,妇女也真正得着解放了。
陈碧云《家庭的破灭与妇女解放》《东方杂志》第30卷第7号1933年
教养儿童的事情,虽是家庭的任务,已因时代的转变,渐次移归于社会,对于家族成员也不复是必要的了。他们对于其子女仅为名义上的父母,实际上已无暇兼顾教养方面的事情了。……而且家庭之中,仅有少数人的亲属的关系,而无更广大的包含着各阶级民众的子女之人群的接触。我们要培养今后次代民族之社会意识和同情,不能不于集团的教养制度中求之。
林仲达《国难声小之儿童教养问题》(1933年)《妇女儿童保护问题》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53—54页
要之今日之家庭制度,已发生若干破绽,固为不掩之事实,但谓家庭生活,从此即崩坏无遗,为时亦尚过早。改良组织俾适应于现代之社会生活,则为今日言家庭制度者所有事也。
冯品兰《社会学纲要》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51页
固然,一般理想的社会主义者以为将来到了那实现共产主义的日子,居住有公共住宅,膳食有公共膳堂,抚育儿童有公育院,家庭制度可以消灭于无形。其实此种理想,即使实现,至多亦不过消灭现代的家庭的形式,决不致消灭整个家庭的组织,这个理由,便是因为家庭组织,是以两性结合同居为要素的。两性同居的事实,既为势所不能免,然则家庭的存在,自然亦为势所必然之事。于是我们可以料想将来的家庭,它的组织方式虽则变化无已,然而实质却仍屹立不动。不过随时代而变迁有各种不同的方式罢了。
吴云高《现代家庭》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13页
无疑地,家事社会化是顺应社会进步的一种措施,也是改变旧时家庭机能的基本工作。最主要的意义,还在促成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并不仅仅使家庭妇女离开家事的牵绊,俾能充分地发展其个性而已。
易方《怎样促进家事社会化》《中国妇女》第2卷第1期1940年
物质生活的改进和生产事业的发达,使家庭机能受到动摇,大家庭制先去它的功用,代替的是充分表现个人主义色彩的小家庭制,但社会集体化的形成,又破坏了小家庭制的基础,大部分妇女感到自身地位的重要,和推动生产的迫切,都被吸收到职业圈里去,家事社会化,无疑地成了必然的趋势,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主流了。
易方《怎样促进家事社会化》《中国妇女》第2卷第1期1940年
中国目前最适宜的家庭组织,应以直系亲属同居为原则,以保存中国固有的家庭美德。而以家长为全家的领袖,以合理的态度,领导家事的进行,以实现家庭的安宁幸福。
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商务印书馆1942年版第1册第116页
“小家庭”一即自然家庭或基本家庭——与“大家庭”虽各有其利弊,然而我们却不能截彼之长以补此之短,使成为一个理想的中型家庭。它们是在不同的环境中产生出来的两个类型。……至于不大不小的中型家庭,也并不能避免前二者的流弊;更切实一点说,它根本不是一个可能的家庭型,充其量也不过是一个过渡的家庭型,是一个空想的家庭型。
邢国森《蜕变中的:和国家庭》《美满的家庭》杂志社1948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