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思想课堂-婚姻笔记
28651200000010

第10章 论婚姻(5)

在婚姻中存在着契约,一方据此契约向对方负有婚姻义务、因此,正象在其它契约中一样,假使一个人承担了他无法清偿或实现的合同,该合同是不适宜的;如果一个人签订了婚约却又无法承担婚姻义务,该婚约是不适宜的。这种婚姻障碍涉及性交时,通常叫做阳萎;阳萎可能由内在和天然原因引起,也可能由外在和偶然因素引起,比如疾病发作。……如果阳萎属于天然原因,可能有两种结果。如果是暂时性的,可以医治好的,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可以逐渐正常的,则并不导致婚约中止。假如阳萎是终生的,则使婚姻中断,而因这一障碍痛苦的一方永远没有结婚的希望;同时,另一方则可以依上帝的意愿与她中意的人结婚。

在选择配偶时,乌托邦人严肃不苟的遵守着我们看来是愚笨而极端可笑的习惯。女方不管是处女或孀妇,须赤身露体,由一位德高望重已婚老妇人带到求婚男子前亮相。同样,男方也一丝不挂,由一位小心谨慎的男子陪伴来到女方面前。我们嘲笑这样的风俗,斥为愚蠢。乌托邦人却对所有其他国家的极端愚蠢表示惊异。试看人们买一匹花钱本不太多的小马,尚且非常慎重,尽管这匹马差不多是光着身子,人们尚且不肯付钱,除非摘下它的鞍子,取下全部挽具,唯恐下面隐蔽着什么烂疮。可是在今后一生苦乐所系的选择妻子这件事上,他们却掉以轻心,对女方的全部评价只根据几乎是—手之宽的那部分,即露出的面庞,而身体其余部分全裹在衣服里,这样,和她结成伴侣,如果日后发现有什么不满意之处,就很难以融洽地共同生活下去。

并非一切男人都很明智,只重视女方的品德。即使明智的男人,在婚姻问题上,也会认为美貌大大地增加了美德。毫无疑问,衣服可能遮盖住丑恶的残疾,以免丈夫对妻子产生心理上的反感。但结婚后,反感依然会有而这时夫妻分居在法律上又不许可了。这种残疾若是婚后才发现,一个男人只有自认晦气;所以乌托邦人认为法律于婚前应该防止他被骗上当。

假如是一桩美满婚姻,它拒绝爱情的伴陪和条件。它力图重新建立这种友情。美满姻缘是生活中甜蜜的联合,充满坚贞、忠诚,以及难以计数的有益和牢靠的帮助及相互间的义务。……尝到过这种滋味的妇女,没有一个愿意她的丈夫有别的女人或情妇。假如她获得了丈夫对妻子的爱,她将更加光彩和安全。当他的热情和欲望转向其它地方,却仍然让别人来要求他将感情放在他宁愿蒙羞的人身上,放在他妻子或情妇身上;她的不幸将会更加折磨他,因为他希望对她有更多的尊敬。毫无疑问,这类问题在牢固的婚姻中是存在的。

已婚夫妻相互间的关系,涉及各自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拥有权,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因此,婚姻仅仅在一夫一妻制中才真正得到实现;因为在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制中,一个人在婚礼上被完全交付给对方,却只获得对方的一部分,因而成为仅仅是一件物品。但是,就他们的财产而言,虽然仅仅依照特殊的契约,但他们有各自的权利宣布放弃任何一部分财产的使用权……于是,可能产生一个问题:当法律说:无论如何丈夫对妻子“他将是你的主人”,因而他扮演发号施令的角色,而她则服从;这时,它是否不和已婚夫妻的平等法则相冲突呢?假如这种法律上的丈夫至上,是仅仅建立在丈夫角色与妻子角色相比,为实现家庭的共同利益而具有的天然优势上;假如发号施令的权利仅仅基于这一事实,那么,这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不能认为与人类夫妻的天然平等关系相对立。因为,这一权利可以从那个特定责任演绎出来,即关系到所涉及的目的的统一与平等的责任。

一切悲剧的结局都是死亡,一切喜剧都以结婚来了结。

婚姻是由于本身无限独特的这两性人格的自由委身而产生的,所以在属于同一血统、彼此熟知和十分亲密的这一范围内的人,不宜通婚。在这一范围内,个人相对之间不具有自身独特的人格。因此婚姻必须相反地在疏远的家庭间和异宗的人格间缔结。血亲间通婚是违背婚姻的概念的,从而违背真实的、自然的感觉的,因为按照婚姻的概念,婚姻是自由的伦理性的行动,而不是建立在直接天性及其冲动上的结合。

亲密、相识和共同活动的习惯都不应该在结婚以前存在,而应该初次在婚姻关系中发生,这种发展,其内容愈丰富,方面愈多,其价值也愈大。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68节补充

因为婚姻所依存的只是主观的、偶然性的感觉,所以它是可以离异的。相反地,国家是不容分裂的,因为国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诚然,婚姻是应该不可离异的,但我们也只是说“应该”而已。又因为婚姻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以离婚不能听凭任性来决定,而只能通过伦理性的权威来决定,不论法院或教堂都可。如果由于通奸而发生了完全隔阂,那么宗教的权威也必须准其离婚。

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父母照旧为年轻的资产阶级儿子选择适当的妻子,其结果自然是一夫一妻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杂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天主教会禁止离婚,恐怕也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象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相反地,在各个新教国家中,通例是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恋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成为结婚的基础,而且根据新教的伪善精神,为了体面,也经常以此为前提。在这里,丈夫实行杂婚并不那么厉害,而妻子的通奸也比较少些。不过,在任何婚姻形式下,人们结婚后和结婚前仍然是同样的人,所以,这种新教的一夫一妻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场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做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味的夫妇同居罢了。小说就是这两种婚姻方式的最好的镜子:法国的小说是天主教婚姻的镜子;德国的小说是新教婚姻的镜子。在两种场合,“他都有所得”;在德国小说中是青年得到了少女;在法国小说中是丈夫得到了绿帽子。……

但是,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最为通常。妻子和普通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象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出卖为奴隶。

直到中世纪末期,在绝大多数场合,婚姻的缔结仍然和最初一样,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起初,人们一出世就已经结了婚——同整个一群异性结了婚。在较后的各种群婚形式中,大概仍然存在着类似的状态,只是群的范围逐渐缩小罢了。……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个人的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

所以,文明社会的男女双方,如果要在婚姻中获得快乐,必须满足几方面条件:1双方必须有完全平等的感觉;2各不干涉对方的自由;3双方无论身体和精神都有完全的亲密无间;4双方的价值标准应当大致相同,如果一方崇尚金钱,另一方却刻意追求高尚的事业,则将产生矛盾。满足了这些条件,婚姻关系才是两个人之间最高尚而重要的联系。至于以前这种关系之所以难以实现,大概是因为丈夫与妻子之间互相猜忌、互相监视的原故。因此,婚姻若想达到理想状态,那么丈夫与妻子都该认识到,无论法律条文如何,在他们的私人生活中,必须双方都成为自由的人。

男女之间最高尚的爱是自由的、无畏的,是肉体和精神的平等的结合;这种爱不应当因为肉体关系而失去其理想色彩,也不应当因此对肉体关系发生恐惧之心,认为肉体之爱必定阻碍理想关系的实现。爱,正象一棵大树,她的根子要扎在泥土之中,但树枝却高可参天。

今天的婚姻,大多数仍旧沿袭这种传统的形式。首先,婚姻对于女孩子的压力,远远超过对男子的。在许多社会阶层中,女子除了结婚之外,实在没有其它出路。在种田的人家里,未婚女子是个废物,她是父亲、兄长的奴仆;她不能离开乡村到城里找事;幸而出嫁的,虽被另一个男人役使,到底当了一家的女主人。在某些中产阶级的家里,女子仍旧没有谋生技能,她不是寄生在父亲家里,便是到另一个家庭里充当一个陌生人。即使她稍受解放,也被规劝走婚姻的路子,而不走事业之路,因为男人握有经济上的种种优势权利;她宁愿去找一个丈夫,比她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或者比她更有希望在社会上获得成功。

大家仍然同意,性爱是女子对男人的“服务”,他“取得”快乐,因此对她负有回报的义务。女子的身体是他买来的东西;对她呢,男人代表可以统治并剥削她的资本。

她也许陪嫁了一些东西,但她仍准备从事家务的操持和子女的养育。然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她有权利接受扶养,而传统的道德观念也怂恿她这样做。她自然而然地被这条较易走的出路所吸引,尤其女子可获得的职业往往不理想,报酬也低;总之,结婚是一项更有利的事业。

(古者)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吕氏春秋》《恃君览》 诸子集成本

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但知其母,不知其父。……卧之詓詓,行之吁吁。……于是伏羲仰观象于天,俯察法于地,因夫妇,正五行,始定人道。班固《白虎通》《号》篇 丛书集成本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周易·序卦》《十三经注疏》 中华书局1980年版 第95页

咸,亨,利贞,取女吉。《疏》:“咸亨利贞,取女吉者,咸,感也。此卦明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必须男女共相感应,方成夫妇。既相感应,乃得亨通。”《周易·咸传》《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6页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周礼》《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33页

齐侯(僖公)欲以文姜妻郑太子忽。太子忽辞。人问其故。太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君子曰:“善自为谋。”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固辞。人问其故。太子曰:“无事于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3—114页

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礼记·昏义》《十三经注疏》 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80页

妇人之求夫家也,必用媒,而后家事成。戴望《管子校正》卷二○《形势解》第六四 诸子集成本

(孟子)曰:“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43页

孟子曰:“……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9页

男女之法,法阴与阳。阳气起于北方,至南方而盛,盛极而合乎阴。阴气起乎中夏,至中冬而盛,盛极而合乎阳。不盛不合,是故十月而壹俱盛,终岁而乃再合。天地久节,以此为常,是故先法之内矣,养生以全,使男子不坚牡不家室,阴不极盛不相接。是故身精明,难衰而坚固,寿考无忒,此天地之道也。董仲舒《春秋繁露》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66页

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汉书·王吉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65页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者)何?阳数奇阴数偶也。……男三十筋骨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班固《白虎通》《嫁娶》篇丛书集成本

或妇人之行,贵令鲜洁,今以适(乙)矣,无颜复入甲门。王符《潜夫论》上海古籍1978年版第273页

贞女不二心以数变,故有匪石之诗,不枉行以遗忧,故美归宁之志,一许不改,盖所以长贞洁而宁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者,此本无廉耻之家,不贞专之所也。王符《潜夫论》上海古籍1978年版第274页

先王制礼,随时为正,俯从企及,岂乖物性。女无二归,男有二聘。女实存色,男实存德;德在居正,色在不惑。新旧兼弘,义申理得,然性情之际,诚难处心。君子过虑,爱献明箴。《初学记》卷一四《婚姻》潘岳《答挚虞新婚箴》 中华书局1962年校点本

(和平四年)十有二月辛丑,(魏文成帝)诏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所以殊等级,示轨仪。今丧葬嫁娶,大礼未备,贵势豪富,越度奢靡,非所谓式昭典宪者也。有司可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咸序,著之于令。”壬寅,诏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魏书·高宗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2页

夫婚姻之义,曩叶攸崇,求贤择催,绵代斯慎,故刚柔著于《易经》,《鹊巢》载于《诗》典,所以重夫妇之道,美尸鸠之德,作配君子,流芳后昆者也。然则婚者,合二姓之好,结他族之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必敬慎重正而后亲之。夫妇既亲,然后父子君臣、礼义忠孝,于斯备矣。《魏书·献文六王传咸阳王僖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34页

婚姻素对,靖侯成规。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或猬婿在门;或傲妇擅室,贪荣求利,反招羞耻,可不慎欤!颜之推《颜氏家训》卷一《治家》 诸子集成本

婚娶而论财,夷虏之道也,君子不入其乡。古者男女之族,各择德焉,不以财为礼。子之族,婚嫁必具六礼,曰斯道也。王通《中说》卷上《事君篇第三》 丛书集成本

早婚少聘,教人以偷;妾媵无数,教人以乱。且贵贱有等,一夫一妇,庶人之职也。王通《中说》卷下《魏相篇第八》丛书集成本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四 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67页

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白居易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 第1378页

义敦好合,礼重亲迎。苟定婚而不成,虽改嫁而无罪。《白居易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