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思想课堂-婚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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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恋爱与婚姻(1)

夫婚姻既以恋爱为唯一之条件,则其自由之权,当一操之本人,乃为天经地义不可或违。为父母者,只宜于家庭教育,稍加注意,示以择人寻配之准则,俾勿轻陷于情魔爱网之中,于义已足,决不可更进一步,代居子女之地位而为之缔婚,以伤其神圣,夺其自由。

李大钊《不自由之悲剧》(1917年)《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上卷第455页

恋爱为结婚之第一要素,则毫无疑义,举世滔滔。所谓结婚者,皆金钱肉欲,卑污野心,物的苟合耳,不现些微之神的爱。女子仅为男子之牺牲,甚焉者男女同为家族主义之牺牲。故所组成之家庭,无生气,无精神,傀儡之扮演场,交谪交谇,相诈相虞,恶魔之黑暗狱耳。幸福两字,非所梦见。故无爱之结婚,不如其已。由吾之论,则结婚当始于男女之恋爱。

高素素《女子问题之大解决》《新青年》第3卷第3号1917年

自由结婚第一重要的条件,在于男女都须有点处世的阅历,选择的眼光,方才可以不致受人欺骗,或受感情的欺骗,以致陷入痛苦的境遇,种下终身的悔恨。所以须要有法律规定的年限,以保护少年的男女。

胡适《美国的妇人》(1918年)《胡适作品集6·贞操问题》台湾流远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38页

然而无爱情结婚的恶结果,却连续不断地进行。形式上的夫妇,既然都全不相关,少的另去姘人宿娟,老的再来买妾;麻痹了良心,各有妙法。所以直到现在,不成问题。但也曾造出了一个“妒”字,略表他们曾经苦心经营的痕迹。

鲁迅《热风·随感录四十》(1918年)《鲁迅全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2卷第40页

我对婚姻一事,别有积极主张,若举其最适于我国情的,莫如恋爱自由。家庭中最大的幸福,在夫妇间有真诚的恋爱。夫妇间所守的道德,也只有恋爱。必定先有恋爱,方可结为夫妇,必定彼此永久恋爱,方可为永久的夫妇。这样的结婚,后来生出子女,聪明灵秀,是改良人种的大利益,而且彼此恋爱,个人相互间的幸福愈益增进,可构成社会的真价值。恋爱是男女结婚的中心要素,夫妇间若无恋爱,便无道德,离婚也可,再婚也可,爱尽交疏,理之当然。若犹勉强敷衍,就变成了一对机械的男女。男子好比嫖客包娼,不过是要满足兽欲;女子好比妓女吃包,永久卖淫于某男子,……所以恋爱自由,是应该尊重的。

李达《女子解放论》(1919年)《李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卷第19页

故注重于使人见吾尽其义务之结果,信吾为主张之动机,如是而已。此例亦可推之于男女之间,现在婚姻制为社会所行,而自由恋爱为个人所信。故吾于恋爱上未尝欲束缚人,而有人于恋爱上束缚我者,我甘受之。何则?此于主张无冲突也。

朱执信《复一心社函》《建设》第1卷第1号1919年

须知爱情不过自然界里一种自然现象。他的发露与消灭都有自然不可逃的势子在后边。发的时候不能不发,灭的时候不能不灭。这并没有什么可以希奇,岂可加以束缚,岂可加以逼迫,也岂能加以束缚加以逼迫?因为这个缘故,从爱情生出来的人间关系,便该纯全随着爱情定去留。爱情断了,还定要保留因他起的关系,那便是强迫,那便是作伪,那便是假冒,违背自然,那便是完成男女间的关系,只有肉欲,把人间可贵的精神去了,只留下干枯的躯体。

张崧年《男女问题》《新青年》第6卷第3号1919年

爱情原与天气是差不多一样的自然现象,天气不能天天一样,爱情自然也难免有时候要有转化。

张崧年《男女问题》《新青年》第6卷第3号1919年

因为照现在的经济制度,妇人底地位,一面脱寓了家庭的奴隶,一面便得去做定东家的奴隶。即于自由恋爱一层,在财产制度压迫和诱惑之下那里会有纯粹的自由!

陈独秀《答费哲民(妇女·青年·劳动三个问题)》(1920年)《陈独秀文章选编》三联书店1984年版中册第17页

应该让人知道爱情是有变动的,在爱情变动的潮流中;不知发生了多少悲剧,这种悲剧,在男女社交公开的生活中,婚姻自由的制度下,是应有的现象,是习见的事实。应该让人知,爱情一有转移,婚姻关系可以自由解除与缔结。

李大钊《失恋与婚姻自由》(1922年)《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下卷第553页

要知恋爱既不存在了,那以前的痕迹都是些幻梦与泡影。为恋爱而牺牲而殉死是可以的。为幻梦与泡影而牺牲而殉死太不值得了。失恋的人啊!世间还有很多可以爱你的人等着你呢!

李大钊《失恋与婚姻自由》(1922年)《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下卷第554页

那种无爱情的;强迫的结合,都是不自然的、不道德的,更是没有人道的。

夏梅《自由离婚论》《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

恋爱起于肉体,而净化于精神,此性的道德之真谛也。说者谓恋爱为求灵魂救肉体、肉体救济灵魂之设施,盖至言也。

云鹤《性的新道德之基础》《妇女杂志》第8卷第5号1922年

我以为美满的婚姻,就是继续不断的恋爱之事体。若是结婚以前,没有经过恋爱的过程,那末,这种结婚,只能算得半结婚,因为结婚以前恋爱的快乐,没有得享受的缘故。至若结婚以后,爱情就渐渐地衰了,这种结婚,也可算是不完全的,短命的结婚,因为结婚以后所增加的快乐,没有享受的缘故。故美满的婚姻,一方面要使于结婚以前享受恋爱的快乐,一方面使结婚以后恋爱不特无间断无衰歇的现象,而且要继续增加爱情的强度直到就木时乃止。

黄公觉《关于婚姻之教育问题》《社会学杂志》第2卷第2、3号合刊1924年

近来描写吾社会婚姻不自由之痛苦者,……实固有他种原因为之梗,故若不将他种原因根本破除,或改变,则婚姻制度永无改良之希望,人生幸福尽付之天命而已。所谓他种原因者有二:一为婚姻预约;二为男女交际。……凡未达结婚年龄之婚姻预约,双方皆应视为无效,无遵守之义务。不特法律当明白规定,社会亦应视为不合人道之举动,而群加排斥。……此婚姻预约之有碍于结婚自由,必当先行破除者也。

景藏《婚姻制度》《东方杂志》第17卷第8号1920年

先哲有言,天地生人,只有男女,并无夫妇,其意以为夫妇乃属于后起,而自由恋爱,合于天然也。但自由恋爱,亦有其道德之标准,并非教人朝秦暮楚。果其爱情长久,亦可以白首偕老,不过只免去了法律上、宗教上种种形式的手续,而纯以爱情为结合,是乃配偶间充满爱情,完全不爱法律上之束缚。法律上之夫妇,往往不肯去离婚,虽爱情已全消失,而形式仍相结合。貌合神离,痛苦更甚。则尚不如无夫妇制度,纯以爱情之离合者为近理也。

江亢虎《社会问题讲演录》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97—98页

以造爱及求婚,达到男女结合的目的,苟行之得当,是于婚姻的幸福,很有关系的。在造爱的过程中,男女两方面,都有机会观察对方的行为,对方的人品,以视其是否适合各人心目中的标准。假如经过长期的观察,慎重的考虑,然后由朋友而进为伉俪,这种婚姻,幸福是有把握的。

吴景超《社会组织》(1930年)《社会学大纲》中华书局1930年版上册第15页

婚姻应以“恋爱”为中心、为基础,……所以结婚的行为,是宣告两性间恋爱成立,证明共同生活之开始。而恋爱之所以成立,根本上有一种人格上的要求。这种人格的要求,是根据于两性间完全自由的、自动的意识之表现,决不可受环境和相互两性间以外的人之诱惑或干涉,及无论怎样妨碍两性自由意志的东西之羼入。

罗敦伟《中国之婚姻问题》上海大东书局1931年版第18页

提倡恋爱结婚与提倡男女社交公开自然是一件同时并进事,不可分开。

罗敦伟《中国之婚姻问题》上海大东书局1931年版第21页

恋爱是什么?

是热情的集团,不为名,不为利,不为礼教,亦不为欣羡对方的颜色。只是为自己,把自己的心身献给所爱的人儿,待彼此了解以后,此时二人之间,是无所谓秘密,无所谓疑惧,于是快乐与共,患难与共,互知互谅,形影相随,陶然醉倒,度此一生,这样,就是所谓恋爱的真意义了。

艾森《婚姻问题》现代问题丛书社1931年版第68页

两性间没有性欲,便没有恋爱,所以性欲是一种普遍的经验,而恋爱是一种更深烈,更能了解人生的东西,真正的恋爱,可以说是一种性欲已进步的形式。换句说,是由本能的下意识的力,再经过一种伟大的理解力的训练。彼此间真正的爱,不可不都看见各自生命的深奥,把自己和宇宙的天气起同化作用。……性与恋爱,一是内体的本能,一是精神上两性结合的情绪,其实质是一个东西,不过表现出来的形式不同而已。

王平陵《中国妇女的恋爱观》光华书局1932年版第5—6页

美的条件,实在是恋爱的第一要素。其余如知识问题,人格问题,都不过是到后来附加上的条件,是次要的,不是首要的。美与爱的关系,从古就被人认识。……因此我们以为恋爱的要素,只有一个“美”,美的要求倘若无缺,那爱的条件就完全成立了。

王平陵《中国妇女的恋爱观》光华书局1932年版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