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是一种信仰,也是一种主观的心理作用。被我们爱着的东西,必被我们充分信仰的东西,而我们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说明美化的爱力、爱情也是一种富于执着性的东西,当我们执着了一种可爱的对象,则对于其他的,便不感觉到了,完全超出于意识阈的范围之外了。然爱情一方面是执着的,而一方面他的执着点,很容易移动,当执着点移动的时候,则对于以前所爱的,几乎完全绝缘,是常有的事情。所以爱情是变化的流动的液汁,其停止的现象,只是一刹那的情形,在此期间人类就穷于应付了。那就是苦痛的源泉了。
王子陵《中国妇女的恋爱观》光华书局1932年版第11—12页
中国的妇女,在恋爱上完全是单方面的被利用者,即由其家长或较有权力之人得任意委之于他人,而为女子所专恋的对方,苟不得其家长的同意,无论如何不能经营同居的生活。……所以中国女性所经营的恋爱生活,深刻言之,也正是妓女般的送旧迎新,只有机械的动作,绝对没有自动的单纯的恋之余地。
王平陵《中国妇女的恋爱观》光华书局1932年版第19—21页
深刻言之,这种一听于家长强制执行的婚姻,决无恋爱的要件存在,不过由父兄对其子女所任命的强奸者或被强奸者相互结合的行为而已。
王平陵《中国妇女的恋爱观》光华书局1932年版第25页
要根本改变旧式婚姻的流弊,提倡纯洁的恋爱之真意义,非把现有的男性中心主义,打得体无完肤,再回复到男女平衡的地位不可。
王平陵《中国妇女的恋爱观》光华书局1932年版第31页
爱情是两方面心与心之对照,不是心与心的补足,一方有了缺限,一方专事补足,这种爱情,不是真正的爱情。
王平陵《中国妇女的恋爱观》光华书局1932年版第67页
婚姻需要爱情,但只有爱情并不能将两个背景不同,性情差异的男女,永远牵系在一起。每个人的“人格”是整个的包括一切的,在一方面满足而他方面冲突,就会影响整个的生活。两方面的道德观念、思想范围、社会地位、职业、经济、教育、感情、欲望,对于子女的观念等等,即使不能完全调和,至少也不要不能相容,要知道数十年的共同生活中,只要有几点不相容,就足以积成很大的祸害。
谭纫就《中国离婚的研究》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1932年印行第82页
人类的性的选择,是不能没有什么条件的限制的,两性的结合必定要以自然条件的相当为标准,如美丑的相当,身体健全和年龄的相当等等条件,都是必须讲求的。而且不止如此,不仅应如动物一样,只简单的根据自然机体以为选择,其他象知识学问的相当,个性和感情的投合,一切道德、思想、信仰的一致等等,也都是性的选择所必须讲求的。如果没有这些条件的选择,随便结合起来,其结果我们敬断言是不会美满的。……我们要求人类对于性的选择,能依于适当的条件去处理他,能使人们在平等的关系中去过性的生活,然而这只有除去了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私有的经济制度,使人人立于平等的地位,以他们的自然机体,良好的知识学问,和健全的人格精神作标准,来实行性的竞争,才有充分实现的可能。
陈碧云《性的选择之进化观》《东方杂志》第30卷第19号1933年
恋爱是两性简要求满足他们的愿望的一种途径,而两性间要求满足的愿望,其实并不见是限于性交,所以恋爱虽其是“灵肉一致”,可是并不以肉为主体的,两性间的结合,是谋两性精神生活的调和,也并不是专为满足“肉”的要求,所以恋爱的结婚,实在含有两性间灵与肉体的融合的两种主要原因。
郝伯珍《婚姻问题总论》天津《大公报》社1933年版第45页
恋爱是一个过程,并不是目的。恋爱乃是达到婚姻的过程,婚姻才是恋爱的目的。
吴景超《恋爱与婚姻》《恋爱与贞操》上海生活书店1934年版第159页
不过在我国目前新旧过渡的时期,男女双方年事尚轻,对于社会的认识不足,对于对方的观察不明,贸然自由结合,恐怕没有好结果。所以婚姻之成,除由双方自主外,必须征求父母的同意。父母年事已高,观察自必周密,而且做父母的当然没有一个不愿意他的儿女得一个好伴侣的,当然要为他的儿女十二分精细选择的,子女有这两位亲切的顾问,在婚姻的前途中,自然可以比较美满些。
吴云高《现代家庭》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35页
有人说结婚是恋爱的坟墓,我们根本反对这种不识恋爱真谛的言论。爱情是维持男女相互关系的要素,是增进人生幸福的要素。爱情好象一朵花,需要不时的灌溉维护。培植爱情有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所以男女如果想得到快乐的生活,必须时时刻刻注意爱情的维持与增进,不管是在初恋的时候,做夫妻的时候,或做父母的时候。
黄嘉德《恋爱与婚姻》《新女型》上海良友图书公司1936年版第35页
事实上爱情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感觉,一种成为一切人类关系的基础的集团意识。爱情就是友谊与两性合作的总和。友谊加了性便等于爱情。最伟大的爱情是表现于日常的生活中,在男女对彼此相互关系、对家庭社会关系的适当维持上;在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共同负担上;在一切事务的分工合作上。这种爱情绝不是在恋爱的小说诗歌中所能找得到的。可是这便是幸福婚姻的根本要素。
黄嘉德《恋爱与婚姻》《新女型》上海良友图书公司1936年版第37—38页
结婚是以恋爱,真正的恋爱为基础的。的确,没有恋爱为基础的婚姻,是不自然的,是不道德的,结果徒然使个人与社会受到重大的损失。所以解决婚姻问题,为避免离婚的痛苦起见,必须使婚姻成为纯粹种性的制度。
郭箴一《中国妇女问题》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83页
所谓恋爱至上主义和绝对美满“婚姻”的幻梦,都应该加以排斥和摈弃——这是引导青年走入颓废堕落和毁灭道路的“幽灵”。
陈碧云《现代婚姻问题之研讨》《东方杂志》第34卷第11号1937年
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爱情是男女间的韧带,是美满生活的保单,没有爱情的结婚,好比建筑于沙滩的屋,对于美满的家庭生活的保证不能超过“风烛残年”的限度。
扬明《婚姻——一个有关个人与社会的重要问题》《中国妇女》第1卷第10期1940年
所以我们的爱情中必须有理智的成分,感情是经,理智是纬,如以树干为喻,则理智是年轮,感情是其余。
扬明《婚姻——一个有关个人与社会的重要问题》《中国妇女》第1卷第10期1940年
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体现出来的人类的性本能,才能称为恋爱。
宗鲁宗诚陈游《恋爱·结婚·家庭》科学书店1946年版第5页
爱情的报酬永远是这样,要不是回爱,就是一种内心的隐藏的轻蔑,这条定理是真的。……人性之中有一种隐秘地爱他人的倾向和趋势,这种倾向若不消耗在一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将很自然地普及于众人,使人变为仁慈的。……夫妇之爱,使人类蕃滋,朋友之爱使人完美,但是无度的淫爱则使人败坏并卑贱。
其实,爱情不仅仅是一种性交欲望,而且是人们解脱孤独生活的主要方式;因为大多数人在其生活的大部分时间,必然会感受孤独的痛苦。例如,在大多数人那里,存在着由这个冷酷的世界、人类的残暴激起的深刻恐怖;同时,也存在着对爱情的渴望。但是,这种爱情却被男性的粗糙、卑鄙和暴躁的行为,以及妇女的厌恶和诅咒消蚀掉。然而,真正持久、热烈和相互给予的爱情,却可以消除厌恶的感觉,因为爱情可以摧毁各人内心中自私的壁垒,产生合二为一的伟大生命。其实,大自然在造就人类时,并非使人类彼此之间孤立无援,因为除非得到他人的帮助,人们不能满足自己的全部生理需要,而在有文明的民族内,假如不借助爱情,也无法由社会满足人们的性本能。除非一个人全身心投入爱情的相互关系中,其性本能是无法得到完全满足的。那些从未体验过由两性之爱所激发的亲密无间和大海一样深沉的情爱联系的人,失掉了生活所能提供给人类的最美好的礼物。
大多数的男性与女性,如果具备适宜的环境,就可以在生命的某一阶段,感受到热烈的爱情。但那些毫无经验的人,却不容易区分热烈的爱情与单纯的性欲,尤其是那些在优越条件下长成的少女;因为她们受到的教育是:不能和男人接吻,除非她们爱他。
因此,一个保持童身到结婚的女子,非常容易被急切的和微小的性的诱惑所迷惑;而一个有过性经验的妇女,却极容易将这种诱惑与爱情区别开。所以,毫无经验的少女投身爱情的结局,常常是不幸福的婚姻;即使双方产生了爱情,但假使一方或双方相信性关系是罪恶的,那么这种爱情也容易破坏。关于性关系是罪恶的信仰,有着深厚的基础……传统的教育把性爱与罪联系在一起,而且照传统观点,即使婚姻中的性爱也是有罪的。这种罪的感觉,在男性与女性的潜意识中活动着,在那些有解放意识的人以及遵从传统的人中间活动着。这种罪感态度的影响因人而异,有时可以使人变得残忍和愚笨;或者在做爱时,相互间完全没有同情与体贴。男人不能向妇女询问如何使她产生快感,但他又不能十分清楚怎样接触她以导向最终的性交;而这种亲密的接触,在大多数妇女那里,是一种最大的快感。因为在男性,通常觉得妇女是不应当有快感经验的,所以,假如妇女从未经验快感,那么,错处实际在男性。在受过传统式教育的妇女中,经常存在着一种冷酷的自傲和对肉体的束缚,她们不愿意男性随便亲近她的身体。一个聪明机灵的求婚者也许能越过这种畏缩的障碍,但是一个敬畏和称颂这种畏缩、并认为是贞洁女子标志的男子,大概要碰壁了;这样的男子,即使结婚后许多年,夫妻关系还是拘谨和徒具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