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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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回回民族的形成

关于回回民族的形成,学术界有多种看法,有人认为形成于宋代,有人认为形成于明代,还有人认为形成于清代,众说纷纭,各述其理。然而,在上述各说中,敝人认为回族形成于明代之说较合实际。

回族的先民,虽远自唐宋两代已有来华的,且在长安、广州、扬州、泉州、杭州等地往往会聚数千人,但他们多为来华经商的商贾和入贡滞留的贡使,尚属“侨居”或“寄居”的性质,中国人还把他们视为“番客”、“胡商”,而没有把他们当作华人,因为分布地域尚很小,彼此联系也很少,不可能形成民族共同体,所以把唐宋时期来华的回回先民视作回回民族群体已形成显然是不妥当的。

及至元代,大批中亚西亚的穆斯林被蒙古军队征编来华,他们之中多为军士、工匠和奴婢,也有部分商人、宗教职业者、学者和上层人士,他们与唐宋以来的“土生番客”汇合,通被称作“回回”。他们被安插于国内许多农村、城镇,或生产,或戍守,或经商,或做官公干,开始“以中原为家”,再也不是“番客”侨居的性质了。由“客”变为“主”,这是一种质的变化。至元末,这些回回人形成了一个松散的民族共同体,加之元代对少数民族较宽松的政策,他们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和持守,这种无形的“纽带”加强了回回人的凝聚力,促使其民族共同体的渐趋形成。再则,元代回回人特殊的政治地位(是元代划分的“四等人”中的第二等),也是回回人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至元末,回回人“大分布,小集中”的居住特点初步形成。回回民族的群体日趋巩固,回回民族正在形成之中。

至明代,回回民族最后形成。由于明朝统治者采取民族歧视和民族同化政策,明令禁止胡服、胡语、胡姓、胡人的发辫装束,以至“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其用心在于“用夏变夷”,改变移居内地的色目、蒙古等人的风俗习惯,将其同化掉。回回人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严重威胁,他们进行了强烈的抵制与反抗,并加强了宗教活动和对伊斯兰教教义的研究,对习俗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与统治阶级的愿望相反,同化政策非但没能将回回人同化掉,反而使他们的民族意识大大增强了,更加注意“党护族类”,巩固了民族群体。这是回回民族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

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回族的形成过程中起了重要的纽带作用。回回人利用明王朝比较宽松的宗教政策,“祖其教习”,“皆守教不替”,使明王朝的“不许本类自相嫁娶”的同化政策难以实施。禁婚令执行不下去,后来又在条文中加上“务要两厢情愿”,“其色目、奇彻(即钦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的字样。这样修改的结果,实际上成了色目人可以“自相嫁娶”,也允许与其他民族相嫁娶。回回人是虔诚的穆斯林,他们与其他民族结姻缘,并不放弃自己的习尚。与明朝统治者的愿望相反,回回人通过与其他民族的联姻,不但没有被同化掉,反而使回回人中加入了许多新的民族成分,使回回民族的群体越来越壮大。

回族以汉语为共同语言,也于明代形成。回族形成前,所讲语言十分庞杂,有阿拉伯语、波斯语、突厥语等。随着历史的发展,回回人的居住日益分散,同各兄弟民族主要是汉族交错杂居。为了生产、生活和交往的需要,回回人使用汉语的机会增多,于是,汉语便逐步取代母语,成为其共同语言。同时,明王朝“禁用胡语”的政策,也促使了回回人采取汉语的进程。这种进程大约于明代基本形成。由于战乱和明王朝的大规模迁徙,使回回人的居住更趋分散。然而,回回人在这种“大分散”趋势中力争其居住区域的“小集中”,于是在全国各地形成许多大大小小的聚居区;在民族杂居区则形成大大小小的回族村落、山寨或街道。回族这种“大分散,小集中”的居住特点,在明代前期基本确定下来。

在明代,回族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主的格局基本确定。在元代,回族社会经济开始由原来其先民的以经商为主向以务农为主的转变;及至明代,由于大规模的移民屯田,使更多的回回人“弃商务农”,终于使农业成为回族社会经济的基础。而传统的经商习惯,只在城镇居住的回民中有较多的保留。

总之,及至明代中期,回回民族的共同体最后形成,回回民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个新的成员,开始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