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公司在外地有一个产品展销会,刘明作为技术指导也被派去现场。这个展销会为期一周,每天早起布置完会场后,就得不断地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有时甚至得延迟到晚上,周末也没有休息。可是,出差在外,考勤情况无法被公司监管,刘明这段期间的加班怎么算呢?
专家提示
出差考勤易形成争议
很多单位的员工出差频繁,而员工出差期间的考勤往往难以被单位所监管。员工是否每天工作很晚,出差期间的休息日是否工作,节假日是否休息等,都容易形成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造成工作中的不愉快,进而影响工作质量和职业发展。而针对出差期间的加班、加班费和待遇也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短程公出情形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的,若在当日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内往返,即在上班时间后出发,下班时间前返回公司。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和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员工的不满或产生争议。
早出晚归情形
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段,即早出晚归时,应按当日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并应按不低于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延长工作的加班工资。其中出差的路途时间是为工作所必须的准备与结束时间,所以应算为正常的工作时间。如员工坐早六点的火车出差,晚上八点返回出发地。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为8:30~12:30,13:30~17:30的情况下,应计算为员工当日加班五小时。
涉及休息日与节假日情形
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段且涉及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时,则要看员工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是否进行了工作,如果进行工作了,就应计算为加班,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如用人单位规定平时正常工作时间为8:30~12:30,13:30~17:30,周六、周日为休息日,而员工周日6:00坐火车出差,到目的地后工作至20:00,周一坐火车6:00出发,9:00返回出发地,正常工作至下班时间。此种情况为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十四小时,周一延长了工作时间两个半小时。其中休息日加班的十四小时,若不能在规定的周期内安排补休,则应按不低于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若员工周六18:00坐火车出差,21:00到目的地后入住休息,周一开始工作,完成后20:00坐火车回程,23:00返回出发地。则员工的在休息日加班为三小时。其余的休息日时间没有进行工作,只是休息地不在居住地,不能算作加班。同时周一延长了工作时间五个半小时。用人单位应据此进行处理。
保留凭证核定加班
员工出差时间的具体工作时间,由于用人单位无法进行管理,所以员工应自行记录,主动申报,必要时应与单位领导进行沟通确认,并保留好单位领导确认加班或安排工作的凭证,包括车票、机票等时间性的证明。以此来核定出差时间的加班情况。有些单位,针对出差的路途时间不算加班费,而是以差旅补助的形式体现。此类情况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犯。员工应保留车票、出差安排等凭证,据以维权。
由于员工出差期间的工时难以管理,很多用人单位针对经常出差或长期驻外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对此,员工应要求用人单位出示本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行政审批文件,避免单位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