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由于工作紧张,刘明不仅在平时正常工作之外需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周末也得加班。公司里又不能安排补休,所以刘明这个月的加班费应该不少拿。可是,刘明能拿多少加班费呢?这些加班费公司什么时候会支付给他呢?
专家提示
不能强迫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的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的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达到工作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因此,在平日或休息日无加班之说。但是,针对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加班费的支付主要依据的是员工的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月工资收入的确定,采用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标准中包涵了工资变动部分的标准(如绩效工资标准),而实际员工的变动工资往往高于或低于所确定的标准,此时,多以当月实际的工资变动部分的金额计入到工资标准中,以此来计算员工当月的日或小时工资。
加班时间记录要清晰
在国家规定中,加班工资是按小时计算的。因此,员工加班时的工作记录时间也应按小时计算,而不要以模糊的半天、一天或上午、下午说明。是否精确到分钟或以半小时四舍五入,应由用人单位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员工也应针对用人单位的规定,把握好加班时间,才能使自己的加班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防止综合计算工时模糊化
针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应首先确定综合计算的周期范围,如周、月、季度、年度等。在这个周期内的休息日工作是没有加班之说的。员工应做好周期内的工时记录与统计,并保留好凭证。有些不规范的单位有意对员工采用长时间范围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在平时又不做考勤记录与统计,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永远没有加班费。
加班费支付时间
针对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每日延长工作的,应在当月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员工当月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
加班费的特例
有些用人单位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与员工直接约定每周固定的加班时间,如每周加班三十小时,同时约定在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这也是一种比较正常的现象,但是员工应该注意的是,在将自己的实际工资按加班工作时间折算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举例: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八百元每月;
员工月实际工资为一千二百元;
当月工作日加班了一百二十小时;按百分之一百五十计算加班工资,可折算为加班十八天。
那么折算月度正常工作时间下的工资为:
1200÷(21.75+18)×21.75=656.6元
明显低于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即使有事先的约定,但在工资标准上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也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
休息日不一定是周六或周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进行规定。但是,员工应看到用人单位的书面规定并确认,这是对员工休息权利的保证,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而有些不规范单位,由于管理疏漏或故意模糊休息日的概念,使得员工的合法休假权得不到保证,也无法维护获得加班工资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