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侠者另一种聚财的方式是受人钱财,为人报仇解恨。成帝时京兆尹王尊捕杀专养刺客报仇怨的名豪萭章、箭张回、酒市赵君都、贾子光等,都是例证。《汉书·薛宣朱博传》载:
哀帝初即位,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也,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于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复列封侯在朝省。宣子况为右曹侍郎,数闻其语,赇客杨明,欲令创咸面目,使不居位。会司隶缺,况恐咸为之,遂令明遮斫咸宫门外,断鼻唇,身八创。
薛宣之子重金雇佣刺客杨明,竟于光天化日之下,并且又在皇宫门外,残忍地乱砍申咸,断了他鼻唇,身上又被砍八刀。受赇报仇和政治领域的残酷权力斗争结合起来,充当打手性质的任侠者,其任侠精神的利他性堕落至此,与其说是政治斗争的需要,倒不如说是他们奴性和痞子性的加强,活脱脱变成了追名逐利的职业杀手。东汉王符在《潜夫论·述赦篇》中反映这种现实情况说:
洛阳至有主谐和杀人者,谓之“会任之家”,受人十万,谢客数千。又重馈部吏,吏与通奸,利入深重,幡党盘牙,请至贵戚宠臣,说听于上,谒行于下,是故虽严令、尹,终不能破坏断绝。
这些“身不死而杀不止”的“职业杀手”,已非个人行为,而是有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有专门招揽“生意”、打点官府的人物,并且在整个行凶过程中,受雇杀人的刺客竟也遭严重盘剥,成为特殊的“受剥削”群体。任侠者为适应社会的需要,蜕变成了如此“规范化”、“组织化”的刺杀群体,是统治者始料不及的。但无论如何,他们是国家与地方统治秩序的危胁者,是国家必须镇压和打击的对象,尽管事实上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崔寔言辞激烈地抨击这种社会现象说:“上家累巨亿之资,户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32
以任侠为名的人,也多借这块招牌,达到个人的特定目的。《淮南子·汜论训》载:
北楚有任侠者,其子孙数谏而止之,不听也。县有贼,大搜其庐,事果发觉,夜惊而走。追道及之,其所施德者皆为之战,得免而遂返。语其子曰:“汝数止吾为侠,今有难,果赖而免身。”
看来,侠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已完全蜕变为私家的门丁或驱利的“保镖”,任侠精神已无足称道。更有甚者,许多人借任侠之名行无赖、流氓、强盗、土匪之实。这类事例于古籍中随手可撷。《汉书·何并传》:“阳翟轻侠赵季、李款,多富宾客,以气力渔食闾里,至奸人妇女……纵横郡中。”《世说新语·假谲篇》:
魏武少时,尝与袁绍好为游侠,观人新婚,因潜入主人园中,夜叫呼云:“有偷儿贼?”青庐中人皆出观,魏武乃入,抽刀劫新妇与绍还出,失道,坠积棘中,绍不能得动,复大叫云:“偷儿在此!”绍遑迫自掷出,遂以俱免。
曹操与袁绍的“任侠”,赤裸裸是一幅无赖、流氓像,任侠精神的利他主义颠倒成了彻头彻尾满足私欲的利己主义。再比如,以《北齐书》为例,可见任侠者组织化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毕义兴传》说他“少粗侠,常劫掠行旅”;《单义云传》:“义云少粗侠,家在兖州北境,常劫掠行旅,州里患之。”《高乾传》记载他“少时轻侠,数犯公法。弟昂,初以豪侠之名,结轻险之徒,共为贼盗”;等等。这种病态畸形的成长模式,是社会本身造成的。侠最初秉承的任侠精神,早已被奴性、痞子性、帮派意识所取代,难怪鲁迅先生批评说他们是“取巧的侠”,是“奴才”,是“流氓”。33
(二)名利的驱动与“少年”群体的组织化
先秦及秦汉文献中提及的“少年”,不仅仅是基于年龄范围的相关称谓,而是由表示年龄次第的概念引伸出来的专用名词,指称那些因受任侠之风影响,行为及观念与侠有密切联系的特殊群体。当然,这个群体是跟年龄分不开的。《礼记·曲礼上》:“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说文·士部》:“壮,大也。”据此,王子今先生推测说:“所谓‘少年’,大约是指三十岁以下的未婚男子。”34遍察先秦及秦汉文献会发现,“少年”群体的纠结一般处在这个年龄段。
从现存文献看,“少年”群体春秋时即已有之,《左传》将他们同任侠者的先躯——“盗”、“贼”混同起来,也有力地证明,“少年”是侠之一类。《左传》昭公二十年载:
(郑)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按:指郑子产),不及于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杀尽之,盗少止。
同样一件事,《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称“郑少年相率为盗”。荀子也视“少年”群体为干犯法令,影响社会安定的不法分子。《荀子·修身》抨击他们说:“偷儒惮事,无廉耻而嗜乎饮食,则可谓恶少者矣;加惕悍而不顺,险贼而不弟焉,则可谓不详少者矣,虽陷刑戮可也。”《战国策·秦策三》说应侯范睢为秦昭王讲故事时,提及“恒思有悍少年请与丛博”之事,也是有关不法“少年”的间接记载,可知“少年”在战国已成为新生社会势力。
“少年”群体,他们崇尚暴力,仰慕任侠精神,在整个社会价值导向影响下,“少年”很容易“抱成团”,组织化起来。在社会动荡的历史环境中,他们往往站在现存政权的对立面,战为反政府组织的中坚力量。秦汉的“少年”群体亦是如此。《史记·秦始皇本纪》:“山东郡县少年苦秦吏,皆杀其守尉令丞反,以应陈涉,相立为侯卫,合从西乡,名为伐秦,不可胜数。”《项羽本纪》:“东阳少年杀其令,相聚数千人。”《高祖本纪》:“于是少年豪吏如萧、曹、樊哙等皆为收沛子弟二三千人。”《留侯世家》提到的张良起事,《陈丞相世家》叙述陈平率“少年”投入反秦浪潮,以及《田儋列传》、《樊郦滕灌列传》等类似的记载,都说明“少年”群体在秦末的反秦战争中发挥过非同一般的作用。
“少年”群体组织化带来的客观效果,是跟整个社会价值导向密不可分的,为深入地分析认识这一问题,我们借鉴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予以说明。20世纪著名的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班杜拉(Bandura)已获公认的社会学习理论表明,青少年,他们的侵犯行为获得的心理机制途径一般有两种:一是通过观察学习;二是以直接经验为基础的学习。而社会使得侵犯行为的保持机制则有三:首先是外部强化,如抢劫、偷盗等获得的实物奖赏以及对声望、名誉、权力、地位等社会性奖赏的追求;其次是替低强化;最后是自我强化。他以尚武精神为例,说明社会导向及伦理道德对侵犯行为的自我强化:“战败经验成为永久的耻辱,而战胜的自我满足感会强化他们的侵犯行为和侵犯勇气,在这种文化中,尚武精神成了人们保持侵犯行为的内在源泉。”35
“少年”群体的基本成员由于绝大多数属于正在成长中的青少年,他们对社会新生事物及主导性的社会价值观接受能力极强,加之各种自身生理成长的特点,很容易通过直接或间接经验的学习,获得社会化了的侵犯知识,并因此而逐步组织化起来。《史记·淮阴侯列传》记述韩信受“少年”“胯下之辱”的故事,可看出他们推崇的价值观:
淮阴屠中少年有侮信者,曰:“若虽长大,好带刀剑,中情怯耳。”众辱之曰:“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袴下。”于是信孰视之,俛出袴下,蒲伏。一市人皆笑信,以为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