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鉴于战国时期这种政治上“无法无天”的倾杀谋夺,后期兴起的法家,极力倡导法治,尤其是韩非,站在重建社会秩序、维护绝对君权的立场上,对“以武犯禁”[18]的侠类予以激烈抨击。法治主义在这一时期渐成时代主题,实为社会现实的需要。梁启超说:“我国自三代以来,纯以礼治为尚。及春秋战国之间,社会之变迁极剧烈,然后法治思想乃始萌芽,法治主义者,应于时势之需要,而与旧主义宣战者也。”[19](P1254)其实,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因法治松弛而几致祸害的事例。《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说子产相郑,病且将死,劝游吉务必行严刑苛法。“子产死,游吉不忍行严刑。郑少年相率为盗,处于萑泽(《左传·昭公二十年》作“萑苻之泽”),将遂以为郑祸。游吉率车骑与战,一日一夜,仅能克之。”这里指称的“郑少年”,是游侠、刺客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成分,也是任侠风气重要的社会践行群体。任侠风气自上而下,普遍存在于整个社会之中,这些成分比较复杂,又威慑官方权威的社会边缘性群体的存在,统治者及民间社会对此普遍抱有的社会认同和价值肯定,使得重建社会秩序,维护君主绝对权威,就必须实行严刑苛法来驱除这种浸润社会已久的任侠风气,打击乃至消灭任侠风气的主体践行者。英国早期法人类学家梅因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20](P15)《韩非子》便反映了这种情况。《韩非子》深恶当时上层统治者大量豢养侠士的不良现象,抨击说:“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18]韩云波先生对此解释说:“侠不单单是不合作,更在于他依恃武力;并常常导致干犯朝廷禁令的事实。”[21]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是:“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无所养也。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无所定,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18]鉴于这种对国家权威、社会秩序产生的危害性,韩非把侠列为五蠹之一,强烈反对国君对之宾礼优遇,主张以严刑苛法来禁杀任侠风气的蔓延。他说:“故明王峭其法而严其刑”,“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同,使民知之”[18]。这种观点遍见书中,其目的只是为了倡导法治的推行,以图禁杀任侠风气极度地泛滥,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威。章太炎指出:“法家之患,在魁柄下移。移者成于纵横之辩言,其上则雄桀难御,不可以文法约束者为特甚。故韩非所诛,莫先于务朋党、取威誉。其在蒿莱明堂之间,皆谓之侠。”[22]章氏可谓察其端倪,正是上、下整个社会阶层普遍崇尚的任侠之风,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社会正常的秩序。也基于此,韩非极力主张推行法治,认为唯有如此,方可以避免任侠之风的过度蔓延,才可以禁止任侠践行者的越轨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任侠风气存在的社会基础。
第二,社会认同的复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这一时期任侠风气的盛行。禁止报仇是战国以来强调法治的一个重要实施目标。
复仇,尤其是血亲复仇,在上古氏族社会即已有之,世界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原始人群亦是如此。人类学家对此有所记录与描述。摩尔根说:“北美易洛魁氏族的一个成员被杀害,就要氏族去为他报仇……杀人者既已偿命,公正的要求乃得到满足。”[23](P75)恩格斯也指出:“同氏族人必须相互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复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24](P83),春秋战国时期,报仇之风极盛。任侠风气下有抱不平专为人报仇的游侠、刺客类。但这一时期,复仇之风与远古的血亲复仇略有差别。瞿同祖先生说:“其他社会复仇的责任不外乎血属,中国则不止于此,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也是中国复仇习惯中的一个特点。中国的社会关系是五伦,所以复仇的责任也以五伦为范围,而朋友亦在其中。”[25](P69)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对血亲复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札记·檀弓》记子夏问居父母之仇,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同,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曲礼》、《大戴札记·曾子制言》等都有类似的记载。实际上,儒家之所以积极鼓励并提倡血亲复仇,一方面是其孝悌为本的伦理思想规定使然,另一方面,也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认可与回应。《孟子·尽心下》:“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也。”孟子说的这种复仇情况,应是当时亲眼所见的社会事实,所以才会发如此感慨。
复仇现实的普遍存在,极大地刺激了社会范围内任侠风气的滋生蔓延。譬如,春秋时期晋国发生的“赵氏孤儿”故事,便是一例。程婴、公孙杵臼不惜以死辅助赵朔遗腹子赵武报仇复祖业的行为,是复仇与任侠风气混杂结合的典型事例。又如豫让再三为智伯进行的复仇行为;成功窃符救赵的信陵君,因事先替如姬杀掉了“资之三年”的杀父仇人,才会有后来如姬报恩式的冒死窃符。战国后期,这两种文化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混合风气更盛。就连被司马迁惊叹容貌俊如妇人好女的韩国侠士张良,也是“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为韩报仇”[26]。正是借助暴力手段,以武力为特征的复仇之风,极大地刺激和助长了当时社会上的任侠之风。虽然国家较早地开始对复仇,尤其是血亲复仇的行为从司法上加以约制和惩处,但儒家伦理的逻辑体系又与法律的权责常处于相互矛盾的状态之中,因而,具体操作中困难重重。《周礼·地官·调人》云:“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仇之。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弗仇,仇之则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周礼》还对于报仇的事作了种种的规定。《周礼·秋官·朝士》:“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说明只要到朝士处登记,杀死仇人便是无罪的,这给复仇留下了有回旋余地的缺口。同时,前述的官员调人,也专司避仇和解之事。《周礼·地官·调人》:“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人者,以民成之。”然后按五伦之中的尊卑亲疏关系,将避仇的范围和义务,以礼制为准绳,等级式地规定下来,并注明:“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
尽管战国以来,由于复仇导致的任侠之风愈益盛行,禁止报仇的法治未彻底实行,或一再遭挫而废止,但仍不乏有成功事例的国家,秦国便可为佐证。由于商鞅变法,明令“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使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27],采取严刑酷法的方式打击一切威胁官方权威的暴力行为,相应地,秦地的任侠之风不是非常浓厚。
第三,社会的大变动,致使民间社会秩序被打乱或破坏,国家积极利用法治重建社会秩序,进一步加强社会宏观控制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打击了任侠风气的扩展。
春秋中晚期,由于“礼治”已回天无力,治国乏术,“法治”思想已刻不容缓地提到了现实政治日程上。尽管这一时期“法治”思想并未完全占据国家统治思想的主导地位,但社会上日益加剧的不平等现象层出不穷,迫使国家不得不以法治的方式介入其中,调解和处理各类事件。对于社会暴力性质浓厚的任侠风气,亦是如此。《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讲叙了这样一件事:郑国游皈路遇民间娶妻者,强夺其妻并留宿邑馆,其夫攻杀了游眅,与妻子一道逃奔。郑国主事的子展不但没有责罚他们,并且“使复其所,使游氏勿怨,曰:‘无昭恶也’”。在这件事中,民人因夺妻之恨而愤起杀权贵,子展执法有度,目的也明确,就是禁令彼此互报仇怨,使游眅之恶再勿昭彰。
战国时期,是“争于气力”[18]的时代。随着各大国之间相互攻略侵夺的加剧,对国力和军事的重视空前高涨。国家一方面希望对外战争上有“勇死之民”,“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28],另一方面,却严厉打击敢于私斗、依武恃勇的“暴民”。正是基于这种政策立场,国家对社会普遍盛行的任侠风气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从现存文献看,秦国当时表现得尤为突出。秦采取的最主要法治措施,便是将社会认同的任侠之风既进行禁制,又从多方面进行改造和疏导,并积极利用军法,使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27]。认为“国乱者,民多私义,兵弱者,民多私勇”,“民勇者,战胜;民不勇者,战败。能壹民于战者,民勇;不能壹民于战者,民不勇”。[28]故而,国家应该“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强,强必王”[29]。这种将社会上好勇任侠之风通过耕战方式,赏罚手段分化、转化的途径,实现了既禁制任侠之风,同时又增强军力、国力的政治目的。所以,《尉缭子》讲军法才会说:“凡诛者,所以明武也’。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杀一人而万人喜者,杀之。杀之贵大,赏之贵小。”[30]杀赏结合的军法制度,产生了积极的政治效果,从而出现“壮士在军,攻城先登,陷阵却敌,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难”[31]之举,不能不说秦国的强盛与这些特殊的法律制度不无关系。另,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的记载,也可说明这一事实。这批法律文书是秦国从商鞅变法到统一中国期间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具体反映了秦国商鞅变法之后在法制建设上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其中,部分内容和法律条目反映了当时社会风气和法治状况。《语书》称当时社会法治状况是:“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32](P15)民间“犯法”、“间令”及其“乡俗”具体有哪些呢?这可从《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及《封诊式》中窥见一斑。《秦律杂抄》中“游士律”规定:“游士在,亡符,居其赀一甲;卒岁,责之。”[32](P129-130)意即游士居留必须有凭证,否则,所在的县罚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则加以诛责。这是现存最早专门针对游士的法律文献,也正好反映了当时社会存在着大量的游民阶层,而任侠风气的主体践行者,诸如游侠、刺客类,绝大多数都属游民阶层范围。这种对人身自由活动及其活动空间的严格限制,也是打击任侠风气的一个重要举措。《法律答问》中提到“不仁邑里”、“斗杀”等不法行为,因其危害社会秩序,也是法律禁止和严惩的主要对象。秦通过这些细密如网纹的法律条文,紧紧地控制了民间社会的秩序,使得任侠之风渐失生存空间。
春秋战国时期任侠风气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大抵如上所述。春秋时期,时政所依已败坏的礼制,由于礼制无法再如以往进行有序的社会调控,尤其是政治领域更显苍白无力,这给培植任侠风气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上古以来遗留的血亲复仇现象,经春秋战国时期时人的改造,特别是儒家从理论上进行肯定和阐释,无疑助长了该时期任侠风气的蔓延。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变迁时期,加之任侠风气对整个社会长期的浸润,对破坏了的民间社会秩序进行相关重建,便是统治者积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秦国在这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取得成就也最显著,它通过利用军法,及一系列严酷刑法对任侠风气进行了禁约和打击。从这个意义上说,“秦无儒侠”之说并非妄谈臆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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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
[24][英]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2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
[26]《史记·留侯世家》
[27]《史记·商君列传》
[28]《商君书·画策》
[29]《商君书·去强》
[30]《尉缭子·武议》
[31]《史记·货殖列传》
[32]《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①本文曾发表于《固原师专学报》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