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沉思录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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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行善不要超越自己的财力

按照上面所说的顺序,按下来我们要谈的是仁慈和慷慨。没有什么比它们更能体现人性中最美好的东西了,但是在许多具体的情况下,实施仁慈和慷慨则需要小心谨慎:首先,我们应当注意,我们的善行既不可对我们的施惠对象也不可对其他人带来伤害;其次,不能超越自己的财力;最后,必须与受惠者本身值得施惠的程度相称,因为这是公正的基础,而公正则是衡量一切善行的标准。有些人将一种有害的恩惠施予某个他们似乎想要去帮助的人,他们不能算是慷慨的施主,而是危险的谄媚者。同样,有些人为了向某个人表示慷慨而伤害另一个人,他们也是不公正的,这种不公正犹如将邻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现在,有许多人(尤其是那些渴望得到高位和荣誉的人)常常是,为了使一些人富裕而对另一些人进行掠夺。他们不管用什么手段,帮助朋友富了起来,目的是希望被人们认为他对朋友很慷慨。但是,这种行为与道德责任相去如此之远,以至于世界上没有什么比这种行为更违背责任的了。因此,我们应当注意,在慷慨行善时,我们只能帮助朋友,而不能伤害其他任何人。就是这个原因,卢西乌斯·苏拉和盖乌斯·凯撒将合法所有人的财产送给陌生人,不应当视为慷慨。因为一件事情,若不同时是公正的,就不可能是慷慨的。

需要注意的第二点是,行善不应当超越自己的财力。那些不自量力的慷慨解囊者犯了两个错误:第一,侵犯了其直系亲属的权益,因为他们把本该由其亲属享用或继承的财产送给了陌生人;第二,这种过分的慷慨常常产生一种掠夺或非法占有财富的热望,以便为赠送厚礼提供钱财。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人做好事主要是想炫示自己的崇高,而不是出自内心的仁慈。这种人并不是真正的慷慨,而是在某种野心的驱使下假装慷慨。这种故意装出来的姿态更接近于伪善而不是慷慨或道德上的善。

上面所定的第三条规则是,在行善中我们应当根据各个施惠对象本身值得施惠的程度而区别对待。我们应当考虑到他的道德品质、他对我们的态度、他与我们关系的密切程度、我们共同的社会纽带,以及他曾对我们有过什么帮助。当然最好是,以上所说的这些条件,一个人全都具备。如果一个人不能全都具备,那么我们就应当对那些具备条件较多或较重要者相应地施予较多的恩惠。

我们生活中所接触到的那些人并不是十全十美、大智大贤的,假如能在他们身上找到某些类似于美德的东西,那他们就算是做得很不错了。因此我认为,大家肯定会赞成这样一种观点:如果一个人表现出些许美德,我们就不应该完全漠视他;而一个人越是具有这些比较高尚的美德(谦虚、自制,以及我已经反复解说过的那种公正),就越是值得称赞。我没有提到刚毅,因为一个人如果没有达到十全十美、大智大贤的境界,那么一般说来,其勇敢精神往往是非常鲁莽的,看来更详细地表征好人的是其他那些美德。

至于别人对我们的情感,我们在履行责任时首先务必要求自己做到:我们应当为那些最爱我们的人做最多的事情,但是我们不应当像小孩子那样以情感的炽热程度,而是应当以情感的强韧度和持久性来衡量情感。但是,假如我们已经受了别人的恩惠,那么我们首先要做的不是施惠,而是报答,因为没有什么比证明自己的感激之情更急迫的责任了。

如果按照赫西奥德所说的,一个人在拮据时向人借了钱,可能的话,还钱时就应当加上利息一并偿还,那么请问,我们对于不期而遇的仁慈,又将如何报答呢?难道我们不应当像肥沃的土地一样,回报的果实大大多于其收受的种子吗?如果我们毫不犹豫地施惠于那些我们希望将来会帮助我们的人,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对待那些已经帮助过我们的人呢?因为慷慨有两种:行善与报恩。我们是否行善,这可自行选择。但对于一个好人来说,假如他能够在不侵犯其他人的权利的情况下进行报恩的话,则不可知恩不报。

此外,我们对所受恩惠也要有所区分,因为受惠越大,当然责任也就越重。但在作这种判定时,我们应当首先估量其施惠的动机、诚意和心情。因为许多人普施恩惠只是出于一种病态的仁慈,或者是由于一时心血来潮,就像一阵风一样转瞬即逝。这种慷慨的行为,比起那些根据判断而作出的、经过慎重考虑的善行来,是不值得给予很高的评价的。

但是在行善的报恩中,我们首先必须遵循的一条规则(其他事情也一样)是:所给予的帮助最好是同受助者的个人需要相称。许多人却遵行与此相反的原则:对于某个他们希望从他那里得到最大恩惠的人,即使这个人并不需要他们的帮助,他们也最热心地为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