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中日价值哲学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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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十六、环境伦理何以可能

汪信砚

(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为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自觉认同,环境伦理对人类处理自身与外部自然环境关系的活动、对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规范作用。因此,环境伦理是否可能早已不再是一个问题。但是,在环境伦理学中,环境伦理何以可能亦即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却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人们在这一问题上至今仍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和激烈的争论。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答,不仅关系到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及其理论建构,而且也关系到环境伦理实践即环境保护运动的前途和命运。

环境伦理何以可能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伦理区别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质。众所周知,在中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伦理关系向来都被视为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伦理道德所适用的对象向来都被定位于社会事物或人的行为,而传统伦理学所研究的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就是社会事物或人的行为的伦理道德属性。然而,环境伦理却是作为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而受到强调和重视的,环境伦理学一开始就致力于人与自然环境之间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主张对自然环境予以伦理关怀或道德关爱。既然如此,环境伦理学就必然要面临和回答环境伦理何以可能这样一个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是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回答的:

第一,在环境伦理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关系问题上,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奉行的是一种道德扩张主义。早在19世纪30―40年代,美国学者莱奥波尔德就曾明确提出将伦理学的对象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领域扩展到大地即自然界的主张,并通过系统地实施这一主张而成为环境伦理学的奠基人。莱奥波尔德认为,传统伦理学将伦理关系局限于社会领域是有严重缺陷的,人破坏自然的行为之所以不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就是因为这种行为超出了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只有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使自然也成为伦理关怀的对象,确认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和责任,伦理学才能应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莱奥波尔德的这种道德扩张主义的观点为后来大部分环境伦理学家所秉承,只不过不同的人对于道德共同体的边界有不同的理解,其中,有人主张将道德共同体扩展到有苦乐感觉能力的动物,有人主张将其扩展至所有的生命存在物,还有人主张道德共同体应包括由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组成的生态系统乃至整个自然界。总之,根据道德扩张主义的观点,环境伦理学对于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传统伦理学界域的拓展,意味着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意味着伦理学对于人对自然事物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确认。正如泰勒在《尊重自然》一书中所说:“环境伦理学所关心的是人与自然界间的伦理关系。规范这一伦理关系的原则决定着我们对地球及居住在地球上的所有动植物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在环境伦理建构的目的或价值取向上,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则持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这种观点认为,环境伦理学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边界、确认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和责任,不是基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不是基于自然事物对于人类的工具价值,而是基于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这种观点在当代的环境伦理学研究中尤其盛行。英国当代环境伦理学家J?奥尼尔说:“持一种环境伦理学的观点,就是主张非人类存在物和自然界其他事物的状态具有内在价值。这一简洁明快的表达已经成为近来围绕环境问题的哲学讨论的焦点。”尽管环境伦理学家们对“内在价值”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人们普遍地认为,“内在价值”是自然事物本身固有的,它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无关,甚至独立于人类对于自然事物的评价;正是这种其本身固有的“内在价值”,决定了自然事物作为“道德关爱对象”的“道德资格”,决定了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和责任。从这一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进行了激烈的批评。人们认为,历史上和现实中的那种只承认自然事物对于人类的工具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必然导致人类对自然界的恣意掠夺,并因此而导致了当代的生态环境问题;只有从根本上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给自然事物以伦理关怀或道德关爱,才能使自然环境从价值的“根”上得到保护,才能彻底根治当代的生态环境问题。

应当承认,环境伦理学是对传统伦理学的时代性发展,而环境伦理的确立及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作用,意味着人类伦理道德的重大进步。但是,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对环境伦理何以可能问题所作的解答却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首先,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所奉行的道德扩张主义是站不住脚的。

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作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道德扩张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那就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由此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一种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也就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生态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之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既然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道德扩张主义认为环境伦理的建构意味着确认人对自然事物的道德义务和责任也是没有道理的。如上所述,生态环境问题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这里所谓的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具体地表现为特定主体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前代人的利益与后代人的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即特定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破坏了生态环境,从而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作为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一种理论回应,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实质上就是为了协调和消释被自然所中介了的或者说是由生态环境问题所表现出来的特定主体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前代人的利益与后代人的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环境伦理的建构决不意味着确认人对自然事物的道德义务和责任,而是意味着确认人们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道德扩张主义不仅是难以成立的,而且完全是多余的赘物。其实,人们完全不必夸大环境伦理的特殊性,环境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完全可以依据环境伦理本身的性质来加以解答。在我看来,环境伦理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仍然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人们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根据。

其次,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所坚持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也是很成问题的。

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是以反人类中心主义的面目出现的,但它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解却存在着严重的失误。“人类中心主义”概念中的“人类”一词,既可相对于“非人类”即自然事物而言,也可相对于“个体”和“群体”而言。与此相应,在价值论层面上,人类中心主义概念也常常是在两种极其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的:一是仅指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的价值取向;二是概指人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总是把自身的需要和利益置于首要地位这样一种价值取向。显然,前者是一种狭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它与以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的各种形式的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相对立;后者则是一种广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它既包括狭义的人类中心主义,也包括各种形式的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但是,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在利益分化特别是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条件下,狭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即把人类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奉为根本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从来未曾成为人们现实实践活动的价值取向,在人们的现实实践活动中起作用的向来是各种形式的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从历史上看,正是在这种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的支配下,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最大限度地追逐自己特殊的、眼前的、直接的利益,向大自然展开了残酷的掠夺和暴虐的征战,而丝毫不去考虑这种行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长远影响,其结果便是造成了各种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环境伦理学中的主流观点把历史上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主义所酿成的恶果记到整个人类中心主义的头上,笼而统之地断言人类中心主义是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罪恶之源,显然是一叶障目,把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混同于整个人类中心主义,并由否定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而走向了否定各种形式的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所坚持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就是建立在上述对人类中心主义的错误理解和全盘否定基础上的,它丝毫无补于说明环境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正如前述,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核心教条是:要真正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就必须破除对自然事物作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转而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且不说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乱用,仅就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紧要性的具体论证看,我们也很难认同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结论。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对一些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的有关论述稍作分析,就可以看得十分清楚。

莱奥波尔德曾说:“如果我们没有对大地的热爱、尊敬和赞扬,以及没有对大地价值的高度重视,伦理学和大地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够存在。”泰勒认为,承认环境伦理,“就是承认一切非人类生命体都具有内在价值”;而承认“一切非人类生命体的内在价值”,也就是承认了环境伦理。伯奇则主张,无论我们多么开明,对自然事物作工具价值评价都不会使我们了解到“有效的自然伦理”。他写道:“若不能将环境保护建立在人以外的所有生命造物都具有内在价值的基础之上,它的基础就是非常不确定的。除非这些造物都具有内在价值,否则环境保护的堂皇名义就无非是符合人的种种目的之类,而人的目的是随时随地变化着的。”上述这些论述都力图给人一种印象,似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是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充分必要条件。其实不然。一方面,不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并非就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环境伦理。上述伯奇用“人的目的是随时随地变化着的”来说明对自然事物作工具价值评价不能导向有效的环境伦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所批评的对自然事物作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仍然只是各种形式的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也只有不同个体、群体等特殊利益主体的目的是“随时随地变化着的”。相反,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虽然也对自然事物作工具价值评价,但它捍卫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的目的却并不“随时随地”发生变化,其价值取向与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完全一致。因此,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并不需要援引什么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来说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但却完全可以导向有效的环境伦理。另一方面,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也并不一定就能建立起有效的环境伦理。上述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们宣称,既然自然事物具有“内在价值”,我们就不应该对它们作工具价值评价,因为自然事物本身就是目的。这使得我们不能不进一步追问:说“自然事物本身就是目的”是什么意思?自然事物到底是谁的“目的”?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自然事物是人类活动的目的,人们也永远不会把自然事物作为自己的目的。就连伯奇也不得不承认说:要获得“有效的自然伦理”就必须承认“每一造物的内在价值”,但是,“无论人多么开明,他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这无法为保持生态可延续提供充分的动机”。对此,墨迪评论道:“即使这个表述取得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即就算人承认了事物的内在价值,他仍然不会有足够的动机维持生态的平衡。”可见,在对环境伦理何以可能问题的说明上,“内在价值”说并不能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帮上什么忙。值得注意的是,当代的一些持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环境伦理学家如墨迪、帕斯莫尔等人也都承认自然事物具有“内在价值”,但他们认为这与他们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不矛盾。这从反面进一步暴露了建立在“内在价值”说基础上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理论缺陷。

不仅如此。在环境伦理学研究中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必定一开始就陷入理论上自相矛盾的境地。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如生命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等等,但它们无例外地都是以人以外的自然或自然事物为中心的。问题在于,作为环境伦理学关注的对象,这里所谓的自然或自然事物虽在人之外,却并非与人不相干,而是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条件的自然环境。因此,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实质上就是主张以自然环境为中心,这本身就是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事实上,自然环境总是相对于人而言的,是以人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这一概念本身就预设了人类的中心地位。无论是从环境伦理的性质看,还是就人类实践活动的本性而言,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都是不可能完全超越的,可能超越的只是某种具体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而要真正解决当代的生态环境问题,就必须超越或走出各种形式的个体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走入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如果像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那样主张从根本上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包括这种将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奉为根本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那就必然会得出与环境伦理的性质完全相悖谬的各种反人道主义、甚至反人类的结论。例如,有的环境伦理学家竟然宣称:“当地球上的最后一个男人、女人或儿童消失时,那绝不会对其它生物的存在带来任何有害的影响,反而会使它们受益,因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对它们的生存所造成的破坏就会立刻停止。如果站在它们的立场上看,人类的出现确实是多余的。”其实,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就是站在其它生物的立场上说话的,它力主把伦理关怀或道德关爱奉献给人以外的自然事物,却唯恐由此惠及人类,甚至把人类的出现视为地球上本不应该出现的灾难。因此,尽管一些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声称要建立一种所谓的“新人道主义”,但他们所奉行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十足的兽道主义!

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在我们这个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化、利益对立仍然极其严重的世界上,要求人们确认他人的价值、关心他人的利益尚且极其困难,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却要求人们在实践中确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关心非人类事物的利益,这无异于痴人说梦。以这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调来论说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只能把环保运动引入死胡同。

总之,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站在道德扩张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没有也不可能说明环境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在我看来,环境伦理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是人们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对他人特别是对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它只能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这就是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