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中日价值哲学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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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十八、人类中心主义:一个不可超越的价值命题

罗浩波

(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教授)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自然哲学和生态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明确界定自然价值主体和生态伦理主体究竟是什么。对此,国内外学术界有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美丽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出发点和归宿,生态伦理学的价值主体和伦理主体是自然本身,建构生态伦理学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另一种意见认为,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出发点和归宿,生态伦理学的价值主体和伦理主体只能是人类,建构生态伦理学只能“走进人类中心主义”。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因为“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是不可超越的。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内蕴

人与自然关系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种含义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去揭示:(1)从本体论角度看,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人作为社会存在物,连同社会一起都是自然长期进化的产物,社会生产过程就是社会同自然之间的实物、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过程。人类社会的规律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因此,社会生活本质上是物质的、自然的。(2)从实践论的角度看,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对象性的关系,也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3)从人的发展角度看,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产物,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自然界,人类的生命过程服从于自然规律,人类身上的一切特性都有着自然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最高产物,在人类身上集中了自然物的全部精华,同时又产生了为其他自然物所不具有的特性、属性和活动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是对象性关系。

对人与自然关系两重性的认识不同,导致了两条不同的哲学路线:一条路线是从生物学意义上界定人类,把物质世界的多样性统一于自然的物质性,在这个统一体中,以自然为中心,突出的是人与自然的自然关系和人类的自然属性,人类是自然统一体的组成部分,这是机械唯物主义的路线;另一条路线是从社会实践上界定人类,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把物质世界的多样性统一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体中,以人类为中心,突出的是人类对自然的主导关系以及人类的社会属性,“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只是属人世界的组成部分,这是实践唯物主义的路线。在这两条路线中,第一条路线显然是不可取的。我们应当坚持第二条路线,即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路线,也就是从主体方面去认识人和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因为只有从这条路线去认识自然,才能体现人作为主体的能动性,才能说明人与物、主体与客体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统一关系。

从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两条不同哲学路线出发,可以对“人类中心主义”这个哲学命题作出两种不同的诠释:一是本体论意义,即从人类与自然的自然关系的角度,把“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本体观念来界定和使用,认为人类在本体这个层次上处于宇宙中心,人类与宇宙万事万物的关系是中心与从属、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这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一个事实判断和事实命题,此命题已被哥白尼创立的“日心说”所否定。二是价值论意义,即从人类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的角度,把“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来界定和使用,认为人作为自然进化的最高产物,总是以自己特有的视角来改造自然,人在万事万物中处于主体地位。这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一个价值判断和价值命题。

“人类中心主义”只能作为一个价值命题。这是因为:第一,在自然界的万事万物中,只有人类能够与自然界建立起对象性关系。首先,一般动物只能消极地适应自然界提供的现成条件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只能被动地适应自然规律;而人类则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去能动地改造自然条件,创造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其次,动物彼此之间只有自然关系;而人则是劳动的产物,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再次,动物凭本能生存和发展,没有意识或高级意识,生活无目的;而人类是自为的存在,能意识到自身的需要,并根据自己的需要,有目的地对外部世界进行改造,使其满足自身的需要。第二,人类正是在与自然建立起对象性关系的同时,成为自然和历史主体。只有人类才能与自然建立起实践――认识关系,成为认识主体、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而动物则不能。第三,人类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实质就是价值关系。价值关系是人类同周围世界的基本关系。人类必然要在坚持真理尺度的同时坚持价值尺度,把认识和处理同周围价值关系的价值原则作为自己思想和行为的基本原则和最高原则。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规定的。在根本关系上,人类社会处于自然的平台上,自然规定社会;在具体的历史的关系中,进入人类实践域的自然处于社会的平台即特定生产方式的平台上,社会规定自然。对主体性而言,一切关系都将在发展进程中对象化,而一切对象同样都被关系化。人类实践域内的生态已经被纳入人类社会关系之中,特别是在展开着的主体隐序之一――高度发展的社会化生产力条件下,社会决定着生态,而不是生态决定社会。人类和生态关系的辩证理解逻辑是:人无条件是自然的;自然越来越是人的。诚如马克思所说,完成了的自然等于人,完成了的人等于自然;这是最高的和完成了的人道主义。所以,生态问题的关键在人类。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了人的利益的整体性、共同性和社会性;看到了人与自然的休戚相关性,又突出了人的主导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以人的利益作为环境伦理的中心,又主张以尊重自然规律及其内在价值为基础。所以,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界的专制主义”、“人类统治主义”、“人类征服主义”、“人类沙文主义”等观点有着本质区别。

总之,实践性或社会性是人类的本性。从实践本性上看,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一种主体活动,而主体活动是一种价值选择活动。价值选择的终极尺度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人类中心主义”不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客观性描述,不是从科学的角度去认定人类是自己生活于其中的这个实然的物理世界的中心,而是人类实践活动所固有的一种价值取向,是从哲学价值论的层面断言人类是自己所建构起来的应然的价值世界的中心,人类在这个世界中处于主体地位。这既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内蕴,也是其实质之所在。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可超越性

作为人类的一种价值观念,人类中心主义源远流长,在其演化的进程中产生过多种不同的历史形态。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所进行的分类虽有一定道理,但似乎没有触及人类中心主义的本质。马克思曾经把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三种形态:古代的或原始的社会形态;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以及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对抗性社会形态;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形态。依据马克思人类社会及其主体三形态划分的思想,可以相应地把人类中心主义区分为三种历史形态:一是原始统一的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等于“氏族的群体中心主义”);二是分裂对抗的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等于“统治阶级的群体中心主义”);三是高级统一的人类中心主义。其中第一种形态作为原始人类的价值观实际上早已消亡;第三种形态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价值观;第二种形态是传统社会和现实社会人们所奉行的价值观,可称之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尽管其形态各异,但都体现了人类对自己利益的自觉认识,“对人类价值的信仰以及对人类伟大创造的理解”,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的特征:

(1)主体的虚幻性。从逻辑上说,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应当是“人类”,且该词早已被整合到以下两个维度的结构之中:一是在人与非人自然界关系的维度,“人类”一词是相对于“非人类的自然界”(包括无机界和自然生态系统)而言;二是在人与人关系的维度,“人类”是作为“人类全体”或“整体的人”的同义词,是相对于“人类全体”(如个体的人、阶级、民族、种族、国家等)而言的。由于“人类”一词预设了这些“结构”,所以只有对其“结构”进行某种“解构”,才能真正把握它的确切含义。历史上各种人类中心主义者在主观上也许以“人类”自居,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摆脱实践的局限性或缺乏实践依据。从人类5000年的文明史来看,人类从来未曾联合起来,以“类”主体的身份共同对待自然界,基本上是以不同的群体生活方式分别共同对待自然界,他们实行的也只是“群体中心主义”。可见,“人类中心主义”,在实践上只是一个虚幻的概念。

(2)内涵(主体性)的混沌性。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对于人的主体性的解释也是不清楚的。古希腊学者认为,人类作为“类”的本质和主体性就在于人有“灵魂”,即人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理性,但对“理性”内涵却语焉未详。在中世纪的神学那里,人的主体性被异化为“上帝”,颠倒地反映了人的主体性,具有全知全能的特性。

文艺复兴以来的许多思想家从上帝那里收回了人的主体性,由此形成了两条路线:一条路线是以培根、霍布斯等为代表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在把上帝自然化的过程中把现实的人也自然化了,人的本质和人的主体性被表述为自然主体,认为人和自然是“齐一”的,理性和灵魂是人的肉体的某种技能;另一条路线是以笛卡儿、康德等为代表的唯心主义思想家在把上帝意识化的过程中把现实的人也意识化了,人的本质和人的主体性被表述为意识主体,认为人的理性和灵魂不是从肉体的纯自然的活动中得来的,人是一个积极的能动的自律而有自由的主体。前一条路线坚持精神和肉体的统一性,把人提高到自然最高的地位,把人完全消融在自然界之中;后一条路线充分肯定人的精神能动性和意志自由,但又无法说明他们的根源,把人的精神能动性和意志自由变成一种神秘的东西,陷入唯心主义的泥坑。所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始终未能科学地说明人的主体性的本质。那么,人的主体性究竟是指什么?郭湛教授指出:“人作为与客体相对而存在的主体,本来就是一种矛盾的存在。由此而来的人的主体性的内涵,不可避免地交织着各种矛盾。其中,最突出的是自发性与自觉性、为我性与我为性、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矛盾关系。”这个界定是科学的、可取的。

(3)形成的自发性。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从物种生存和进化的意义上说,“自我中心”是地球上所有生命的本质,也是人类整体无可选择的生存方式。二是从人类共同价值观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来说,经历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虽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历代思想家从不同角度对于人类在自然界的价值地位以及人类共同的整体利益等问题的认识进行过各种探讨,但这些认识还处于某种盲目的“自在”阶段,不可能形成科学形态的价值观。

综上可见,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确实不是一个科学的价值命题。但是,它也包含着一些合理的内核。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各种形态都承认人是“万物之灵”,在宇宙中处于优越的地位;都承认人的利益和发展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对人类运用理性力量、科学技术手段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实现自己的目的充满信心和自豪感。这是我们建构科学形态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宝贵思想资料。

正因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非科学形态的价值观,所以,进入20世纪70年代,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家向人类中心主义提出了挑战。以澳大利亚的W.福克斯为代表的生态哲学家在理论上诘难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不仅具有欺骗性,而且具有危险性;国内一些生态伦理学家也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在实践中已经使人类陷入困境,因而主张“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据杨通进博士的概括,自然中心主义者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诘难和批判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观点:(1)无视人类的有限性;(2)混淆道德代理人与道德顾客;(3)利己主义的逻辑;(4)怀疑道德进步是否有极限;(5)对“道德”的理解不是固定不变的:(6)缺乏后现代意识。

对于自然中心主义者的各种批判和诘难,西方和我国的人类中心主义者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作了反驳。他们认为,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出发点和归宿,生态伦理学的价值主体和伦理主体只能是人类,建构生态伦理学只能“走进人类中心主义”。傅华教授将这些反驳意见综合如下:(1)自然中心主义者误解或曲解了“人类中心主义”这一概念或命题,这包括曲解“中心”的含义;随意杜撰“人类中心主义”的含义;继续在本体论意义上理解和使用人类中心主义等等。(2)自然价值和生态价值的主体只能是人。(3)生态伦理学的价值基础是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4)人类中心主义未必导致“生态唯意志论”。

从上述争论可以看出,尽管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未经科学界定,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需要加以清理,但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永恒支点、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价值原则,它是不可超越的。美国学者W.H.墨迪指出:“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考虑到他在自然中的位置以后可以采取的一种合理与必要的观点。我们当前的生态问题并不产生于人类中心论的态度本身,而是由于对其作了狭隘的理解。人类中心主义对价值、意义和人类现象世界的创造性潜能的信念,被认为是一种必要动机,它推动人类参与进化。反之,这样的进化对于人种的未来延续及其文化价值也是不可或缺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超越的,这是由人的主体性存在的本性所决定的。

三、重构科学形态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的演变历程告诉我们:宇宙是通过人的觉悟而自我苏醒的。人对外界关系的适应是通过变革自身关系即自适应来进行的。在人类历史上自视为中心的历来只是人类的一小部分,即能够实施狂妄意志和狂妄消费的个人、阶级和某些“先进民族”。人类对大自然的破坏从来不是人类整体的自觉行为。因此,把生态危机的肇因仅仅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是嫁祸于人或自欺欺人,是一个虚构的“风车”。

150多年前,马克思创立了如何通过内部关系以应对内外关系、在历史进程与关系进化中人如何成长为“人类”的全新哲学,才奠定了可持续认识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辩证展开的历史进程将成长起一个统一的、整体自觉的人类主体,而这一主体的出现,正是生态问题彻底解决的基础条件。人自身,从来就是认识的出发点与归宿――为了人,通过人,达到人,这是解决包括生态问题在内的一切与人相关问题的关键。因此,把人放回到自然的历史中来考察是最恰当的科学方法。

古希腊智者派哲学家普罗泰戈拉说:人是万物的尺度。马克思也说,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美的规律”就是包括人在内的整体自然界不断动态发展的和谐关系。这种关系只能由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来表达。因此,人类不是要作为自然界的私利中心,作为自然的统治者“为自然界立法”,而是要作为自然界信息发展的最高产物和功能,成为自然界的信息中心,为自然界代言或执法。作为扬弃了的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人类代言论,就是把人类的思维和认知体系作为地球的自我意识,承担起自然界的神经中枢、自觉意识、目的性优化选择的责任。

康德在晚年曾描绘过人类现存和应该的状态。他看到了,“尽管在个别人的身上随处都闪烁着智慧,可是我们却发见,就其全体而论,一切归根到底都是由愚蠢、幼稚的虚荣,甚至还往往是由幼稚的罪恶和毁灭欲所交织成的”;他认为:大自然赋予人类的理性唯有“在全物种的身上而不是在各个人的身上”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要达到这点,必须改变“病态地被迫组成的社会一致性”,建立起“普遍法治的世界公民状态”。康德所说的,正是人类的自我超越。我们真正需要超越的是“资本―利润中心论”,而不是人类中心论。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是生态危机及所有可控危机的总根源。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生态危机的罪魁。社会主义是迄今最先进、最开放的制度,它能够提供解决生态危机的人态方案,这是一种全面的根本性的解决方案;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代言的真正起点。

重构科学形态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时代的要求。当前国际间的环境保护讨论和实践,总是围绕着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展开的;可持续发展“以人为中心,以保护自然为基础”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的呼声。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逻辑规定包括两个层次。(1)主体的逻辑规定。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对主体形态的基本规定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以人为中心,即以人为主体(认识和实践的主体,自然价值的主体,自然价值的保护者);二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以人类整体利益为中心;三是在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关系上,应把握二者的统一,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对主体性也有科学的界定。它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主张从人的对象性活动、从实践中来理解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作用有两个方面:改造自然与破坏自然;保护自然与补偿自然。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从人类的实践本质,从人类主体性、能动性的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一种理论。它主张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在把人类共同的、长远的和整体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将这种利益作为人类处理自身与外部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的价值尺度。我们只有同时把握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才算准确和全面地理解和掌握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确切内涵。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人类的最高的价值观,要付诸于人类社会的实践,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践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有赖于在制度层面上,彻底改变当代世界存在的发达国家利用不平等的国际分工格局和不合理的国际交换秩序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剥削和掠夺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利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粗暴干涉别国内政的政治关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二是整合并形成人类整体利益。人类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从以群体为本位到以个体为本位再到以自觉的类本位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践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需要消除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及其社会根源,整合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寻求和扩大人类整体的共同利益,树立类发展观,扬弃个体本位,自觉地从类主体、类价值、类利益的视角和境界来统摄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类主体与个体主体、类主体性与个体主体性的内在统一。这是人类走向和谐境界的必由之路。三是加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理性对话。当代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不能依靠强权政治和武力,甚至不能光靠科技,而必须依靠人类的理性。只有通过国际组织的协商对话,呼吁发达国家尊重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使发达国家承担主要的环境治理责任;只有通过不同群体之间的人们的理性对话,互相沟通、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信任,友好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共同意志,才能站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谋求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全球一体化是建构共生理念的现实基础;人的内在的真实的需要是实现共生理念的动力。四是建立全球性法规和全球性伦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必须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全球性法规和全球伦理,才能在具体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中,发挥现实的积极作用,才能逐步深入到各国、各地区、各团体的人们的心灵深处,积淀在人们的心理结构之中,成为人们的精神素质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