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文化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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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回族民俗礼仪(1)

(第一节)家庭和人生礼仪

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社会基本组织形式,是人类社会的细胞。回族家庭结构与汉族大体一致,农村聚族而居,三世、四世同堂人家不少,祖父或父亲作为一家之长,居于支配地位,教导子孙尊崇教门,遵纪守法,勤俭持家,睦邻友好,保持穆斯林家风。回族家庭传袭宗教信仰,主要通过“祖习相传”的方式来完成。所谓“祖习”,就是伊斯兰教的礼仪制度,以“父传子受”的方式,因袭相承,要求家庭成员“恬守清真,世代继承”,以“先世遗俗”为规范,守替不移。

一、家庭及社会伦理

中国历代封建社会宣扬“三纲五常”,维护封建尊卑等级制度,作为调整人伦关系的基本原则。明清之际,回族学者根据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吸收“三纲五常”思想,提出与“天道五功”并重的“人道五典”。

1夫妇。男女结成配偶,组织家庭,维护家庭的正常发展。回族提出“夫道”与“妇道”,明确夫妻的职责,要求在平等互助、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分司家庭的内外事务。“妇道”要求妻子对丈夫以“敬”,倘若丈夫有不法行为,必须婉言规劝,避免触蹈法网,毁坏家庭的幸福。同时,妻子要洁身自好,与丈夫同甘共苦,“虽居贫困而不违礼,处患难而无怨尤”《天方典礼》卷十《五典》。同时“夫道”要求丈夫爱妻以德、供养妻子、禁止有损害夫妻感情的言行,以使夫妻“欢洽和顺、团结不离”《天方典礼》卷十《五典》。

2父子。回族强调人为万物之灵,所以父母育人之功胜于天地之育物。“天地代主育物,父母代主育人。父母鞠育,功较天地为胜”《天方典礼》卷十一《父道》。同时,要求父母对子女不可重男轻女,也不可因为子女的聪慧或愚拙而有所偏爱,要一视同仁,尽心抚育。“胎教于生前,礼教于幼习,学教于少知。”《天方典礼》卷十一《父道》。所谓“胎教”,要求母亲妊娠期间,清心寡欲,陶冶性情。在子女的求学时期,作为父母即使生计艰难,也应为子女提供教育的机会,使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最后,“男长为之娶,女长为之嫁”,便算是完成了“父道”。“子道”是以子女应对父母尽孝而言。儒家标榜“百善孝为先”,回族也把它提到天命的最高度。作为子女在孝养父母的同时,必须尽力帮助父母完成宗教功修的义务,使父母身后得以“脱离还报之苦,更享无量之福”王岱舆:《正教真诠》,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父母倘有过失,子女必须婉言相劝谏,务使父母“无过”。父母之丧,不论贫富贵贱,一切量力而行,既不铺张浪费,博取孝名,也不吝惜,一切按“礼法”行事。

3君臣。回族在中国封建社会同样重视君臣之道。“君者,主之影。忠于君,即所以忠于主也。故贤臣事君,无时无事不以心致之于君”《天方典礼》卷十一《臣道》。就是说君王代替真主治理天下,体现真主对下民的仁慈,无微不至,因此要求臣僚下民无保留地效忠君主。赞颂真主时,不忘为君主祈祝,服从君主的法令。“一时不心于君,即为不贤;一事不合于君,即为不忠。”《天方典礼》卷十二《臣道》。

4昆弟。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要求人们“正心、修身、齐家、治国”。通过自我修养,道德完备,足以为表率,才能搞好家庭成员的关系,进一步为“治国”作出贡献,“齐家”就是在孝亲的同时,主要协调家族兄弟辈的关系。伊斯兰教严厉谴责兄弟失和,骨肉相残,认为这都是自伤手足的不义行为。

5朋友。“朋友”关系,回族也给予应有的重视。因为,生养者是父母,教育者是师长,帮助完善德行者则是朋友。人们在世俗生活中必须慎重“交友之道”。

回族学者所提倡的这种“人道五典”伦理学说与中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是相协调的,得到了封建士大夫阶级的赞赏,认为“其伦理纲常,犹似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也。其修齐诚正,犹然孝弟忠信,礼义廉节也……清真一教不偏不倚,直与中国圣人之教理同道合,而非异端曲说所可同语者矣”。《天方典礼》卷首《鹿枯·天方礼经序》。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回族伦理要求当代回族穆斯林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处理好个人、家庭、社会的关系,做到夫妻相亲相爱、父慈子孝、兄弟友爱互助、朋友诚实守信、邻里友好相处,在社会上形成尊老爱幼、公平正义、和谐友睦的良好氛围。

二、人生礼仪

一个穆斯林从他出生到亡故的整个人生过程中,家庭在其各生活阶段都要举行种种不同的仪式。在这些仪礼当中,都具有一定的宗教色彩。其中,生命前期主要有诞生礼、命名礼和割礼。

1诞生礼。婴儿降生后,父母或其他家人首先要在耳旁轻声念诵“邦克”词。“邦克”是伊斯兰教召唤穆斯林礼拜真主的招拜词。伊斯兰教承认父母对子女的人格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作为父母的宗教义务,从婴儿出生的第一天起,就要对他(她)施加正当的影响。在婴儿的耳旁念诵“邦克”,表示把他(她)唤到或引入伊斯兰教正道。报牲也是穆斯林的一项诞生礼。婴儿出生,穆斯林视为头等大事,规定七日内举行“报牲”仪礼,感赞真主的恩赐。旧时传统的做法是,倘诞生男婴,宰羊二只,女婴宰羊一只,诵经欢宴宾客。举行“报牲”的同时,还要求为婴儿剃发,剃下胎发过秤后,施散与胎发重量均等的金或银。富裕人家往往突破规定,“报牲”时宰牛羊甚至骆驼大宴宾客。贫寒之家则量力而行,请阿訇来念经的同时,亲朋好友也欢聚一堂,家里也为婴儿施散一些财物,表达心意。

2命名礼。婴儿出生后第三天或第七天,请教长或阿訇到家里给婴儿起宗教用名(也称“经名”,俗称回回名)。阿訇或教长先对着婴儿低念大宣礼词“邦克”,再念小宣礼词“戈麦”(招呼词),然后在婴儿耳朵上吹一下(男左女右),意为婴儿出生后,把他(她)从清真寺之外召唤到清真寺之内,从此成为一个穆斯林。仪式举行后,择取伊斯兰教先知、圣人、贤哲的名字,如男性择取尔撒、努海、阿里、尤素福、穆罕默德或侯赛因,女性则择取法蒂玛、阿伊莎、赛立麦或赫蒂彻,作为新生穆斯林的名字。

从唐五代时,就有回族先民采用汉族姓名制度,立姓起名。一个孩子稍长后,在经名之外,再给他(她)起一个汉文名字,作为世俗生活用名,这便是他(她)的正名(俗称官名或学名)。正名也有极少数采取汉阿合璧式,例如李尔里、马达伍德。李、马是汉姓,尔里、达伍德则是“经名”。近年,国内回族知名人士在汉名前冠以“经名”。如努尔·穆罕默德·达浦生、穆罕默德·阿里·张杰等。

3割礼。割礼起源不详。实行割礼的民族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早期割礼普遍使用石刀而非金属刀,由此可知其历史悠久。作为一种传统礼仪,割礼一般在青春期或青春期之前进行,有些阿拉伯民族则在临近结婚之时进行。回族男性的割礼在幼童五岁至九岁时施行。这样才符合教规对沐浴的要求,也可以预防阴茎发炎。

(第二节)婚姻制度

婚姻不仅是每个人的终身大事,也是组成家庭的主要要素。回族认为,婚姻是一种嘉行,婚姻对于具有婚娶能力的每个回族男女是神圣的“天职”,是对人类生存繁衍的一项神圣的承诺,只要男女双方成年,生理正常,相互自愿,婚后生活可保无虑。作为父母和其他长辈,对于自己的下一代,保证男婚女嫁也是责无旁贷。婚姻是“真主之明命”,属于穆斯林天职,终身不婚配,奉行“独身绝欲”者,不为回族所赞同。

在长期封建社会中,回族由于受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子女的婚姻基本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仪也多与汉族相同,通过媒妁“问名”、“纳定”、“纳聘”、“请期”、“书婚”、“迎亲”,直到“成礼”。与汉族婚仪不同之处,即在举行婚礼时,一定要有经当地清真寺掌教证婚等一些宗教性仪式。

一、聘礼、彩礼和婚仪

聘礼,回族称为“麦合尔”(阿拉伯语的音译,意为聘金),即缔结婚姻的男方向女方交纳一定数量的礼物或钱币。但它并不是有效条件,而是男方履行的一项义务。如果女方表示愿意放弃聘金,婚约也可以成立。聘金的作用在于巩固男女双方的结合。同时,万一女方一旦被遗弃,短时期内不至于衣食无着。

除聘金之外,男方需向女家交付彩礼、衣服、首饰以及各种馈赠等。另外,新娘进门后,新郎给她少量现金,仍称为“麦合尔”,但它已经成为象征性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