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权力交给这样的人
1.忠实执行上司命令的人
一般说来,领导下达的命令,无论如何也得全力以赴,忠实执行。这是下属干部必须严守的第一大原则。
如果下属的意见与上司的意见有出入,当然可以先陈述他的意见。但是,陈述之后,领导仍然不接受,他就要服从上司的意见。
有些下属在自己的意见不被采纳时,抱着自暴自弃的态度去做事,这样的人就没有资格成为上司的辅佐人。
2.做上司的代办人
干部必须是上司的代办人。纵然上司的见解与自己的见解不同,上司一旦有新决定,干部就要把这个决定当作自己的决定,向部下或是外界人做详尽的解释。
3.知道自己权限的人
干部必须认清什么事在自己的权限之内,什么事自己无权决定。
这种界限,绝不能混淆。如果发生了某种问题,而且又是自己权限之外的事,就不能拖拖拉拉,应该即刻向上司请示。
还有,越过顶头上司与上级领导交涉、协调,等于把上司架空,也破坏了命令系统,应该列为禁忌。非得越级与上级联络、协调的时候,原则上,也要先跟顶头上司打个招呼,获得他的认可。
4.向上司报告自己解决的问题的人
干部自己处理好的问题,如果不向上司报告,往往使上司不了解实情,做出错误的判断,或是在会议上出洋相。
当然,不少事情无须一一向上司报告。但是,原则上可称之为“问题”、“事件”的事情,还是要向上司提出报告。
报告的时机因其重要的程度不同而不同。很重要的事,必须即刻提出报告。至于次要的,或属日常性事务,可以在一天的工作告终之时,提出扼要的报告。
5.勇于承担责任的人
有些干部在自己负责的工作中发生过失或延误的时候,总是举出一堆的理由。这种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的人,实在不能信任。
干部负责的工作,可说是由上司赋予全责,不管原因何在,干部必须为过失负起全责。他顶多只能对上司说一声:
“是我领导不力,督促不够。”
如果上司问起过失的原因,必须据实说明,但千万不能有任何辩解的意味。
有些干部在上司指出缺点的时候,总是把责任推到部属身上,说:“那是某某干的好事。”如此归咎于部属,都是不该有的现象。把责任推给部属,并不能免除他的责任。一个干部必须有“功归部属,失败由我负全责”的胸怀与度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