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家教0~3岁婴幼儿科学养育入户指导手册
36742400000003

第3章 新妈妈·产后办事指南

一般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注:产假98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享受哺乳假6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工资按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过医生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以该年度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为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及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哺乳假,6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6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酌情延长哺乳假,但不得超过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同时,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 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 申请调解:

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仲裁:

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起诉:

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但申请仲裁是必须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受理诉讼。

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上海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登记结婚;

●上海市户籍;

●依法生育1个子女或者收养1个子女;

●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其子女未满16周岁的。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1个子女,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上海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居住在上海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所需材料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子女的户籍证明;

●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前款规定中除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外的其他材料若非上海市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该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上海市户籍的;

★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

★子女超过16周岁的;

★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享受的奖励和保障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在子女年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2个人计算分配面积;●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办事依据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199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沪计生委[1997]5号)。

享受奖励的条件

(1)可以享受退休后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情况:

●符合上海市领证或换证条件并且持有上海市《独生子女证》的对象;●夫妻离婚前曾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孩子,并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未再婚又未收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都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都判给对方抚养,现家庭没有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持有外省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一方职工。

(2)可以享受婚后无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情况:

●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一方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中,婚后无子女的上海市一方职工。

(3)不能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情况:

●夫妻虽然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没有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婚者;

●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没有再结婚并且不带孩子的一方;●从未生育或收养孩子的一方与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孩子并且抚养该孩子(指没有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一方结婚后,又离婚的。

办理程序

(1)凡1992年底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符合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办理程序如下:

●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婚后无子女人员,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并由单位初审,加盖单位公章。

●当事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计生办审核盖章。

●当事人将街道、镇审核盖章的《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交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填写《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

(2)证明材料要求: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需出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

●离婚或者再婚对象还需出具离婚证明,如孩子由对方抚养,并且本人无法出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婚后无子女人员,需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或者再婚对象还需出具离婚证明。

受理部门

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的街道、镇计生办。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5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上海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上海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2)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上海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

(1)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2)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证明。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办理再生育子女的程序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上海市生育保险金最新政策法规

2011年3月24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公布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生育保险金的最低标准是按2892元计算的。

怎么领取生育保险金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上海市生育保险金如何计算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 + 生育医疗费补贴1. 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 × 产假时间

2892元是最低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如果单位缴纳基数比2892元高,还是按照实际缴纳社保基数计算。

2. 生育医疗费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补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3. 生育保险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举例:

●不是晚育,顺产:2 892×3+3000=11676元;●不是晚育,剖宫产:2 892×3.5+3000=13122元;●晚育,顺产:2 892×4+3000=14568元;

●晚育,剖宫产:2 892×4.5+3000=16014元。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申办表格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

出生证的作用

●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时间节点

离开分娩医院前。

办理流程

准妈妈在入院的时候,医院会要求家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宝宝出生后,医院会据此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机构

公安局派出所。

申办手续

(1)父母双方均为上海市居民的新生儿在出生后1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3)非婚生婴儿随父亲或随母亲在上海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局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上海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可申领社会保障卡,宝宝将来的学籍管理、就医结算、0~6岁婴幼儿保健都用得上它。

街道(镇)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将《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给辖区内婴幼儿家长,由婴幼儿家长填写或核对登记表上婴幼儿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是否一致。信息核对一致的,在登记表后粘贴载有婴幼儿户籍信息的户口簿复印件,然后将登记表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5元交到就近的街道(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先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正信息,然后携带更正后的婴幼儿户口簿首页和载有婴幼儿户籍信息页的复印件前往就近的服务站现场重新填表、缴费。

未领到登记表的,家长也可以携带婴幼儿户口簿首页和载有婴幼儿户籍信息页的复印件前往就近的服务站现场填表、缴费。

申办方法

每年的9月1号到9月30号办理。

●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每年9月份由学校统一办理;●0~5周岁学龄前儿童于每年9月份到所属街道、镇医院办理;●18周岁以下的未入学残疾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份到所属街道、镇医院办理;●新生儿满月后30天内到所属街道、镇医院办理。

住院基金的作用

参加者一旦因病、伤住院,凭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和住院结算证明单:

●入院时可免交50%住院预付金。

●每次住院所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医疗费用(参照医保政策),由少儿住院基金支付50%。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含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患儿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暂不设起付标准,少儿住院基金按规定支付50%,凭“大病专科门诊就医记录册”办理支付手续。专科门诊应在原住院医院治疗,并限于一所医院。

●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金额为10万元。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理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宝宝无身份证,可用出生证明代替。

办理流程

●拍照(护照专用规格照片):办证地有拍照服务,即使你已准备好照片也只是贴在表格上用的,护照上的照片需要现场进行采集,是免费的,如需打印纸质照片需付一定费用。

●填写申请表。

●提交申请表以及以上所需材料。

●缴费:工本费200元(护照办理完成,如需邮寄,需另加邮费)。

●拿回执(领护照所需的凭证)。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需10个工作日。接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定假日除外)9:00~17:00,午间不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