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卫年鉴(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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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阀门、过滤器(网)、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阀门、过滤器(网)、计量器具、室内立管、地沟底管。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是指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中卫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卫政发〔2007〕106号)同时废止。

中卫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卫政发〔2013〕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水系的规划与管理,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城市供水和防洪防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品位,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渠、湿地、河道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其范围包括水体以及其外侧因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水域控制保护范围。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水系、市管河道、县管河道、镇村河道应当划定蓝线。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蓝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蓝线,并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蓝线。调整后的蓝线,应当与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报批前应当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在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市水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市水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的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改建、扩建的各类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限制;

(二)城市内河道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特色,河道保持原有的河网格局。

第十二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三)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四)影响水系、河道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挖取沙石等行为;

(五)其他对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纳入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行洪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蓝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有对违反蓝线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第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蓝线监督管理不力,或者违反本办法为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办理审批手续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本办法范围限于中卫市沙坡头辖区内,中宁、海原县参照适用或自行制定)。

中卫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卫政发〔201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