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全市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卫市政府质量奖包括“政府质量奖”和“质量贡献奖”两个类别。
“政府质量奖”是中卫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市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质量贡献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所在组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同行业内推动质量提升,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个人。
第三条 中卫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为一届,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质量贡献奖每两年为一届,每届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3人。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中卫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 中卫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质量
贡献奖”个人评审标准采用DB/T804《宁夏质量贡献奖评价准则》。
第六条 获得中卫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市政府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中卫市“质量贡献奖”的个人,市政府颁发证书,并一次性奖励3万元。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中卫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首届中卫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定为2014年,以此类推每两年一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