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卫年鉴(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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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热用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对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量进行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并按用户用热量对热用户收取相应热费。

第四条 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供热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为推动热计量收费工作进程,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工作,各供热企业应积极探索对集中供热用户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高供热计量的节能效果,各相关部门、热用户应给予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