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必须选择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进口热计量器具要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鉴定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热计量产品(服务)推广”标准。严禁购置、安装不合格热计量器具。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大力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 加快建立供热计量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充分发挥节能服务企业在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计量收费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供热计量技术开发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