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卫年鉴(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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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条 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合理补偿、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合理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供热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热计量收费价格实行分类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用热(含学校用热)、办公用热、商业用热三类。

第十一条 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豫(具体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1.热用户热费越基本热价垣计量热价

基本热价越当年建筑面积收费热价伊建筑面积伊基本热费折算比例

计量热价越单位计量热价伊耗热量伊热量调整系数2.热量调整系数用于修正用户在整栋建筑中所处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具体调整系数由物价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确定。

201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均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第十二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范围由供热主管部门确定,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热计量收费合同,合同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全额按时交纳热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热用户,按供热计量收费(在热计量价格尚未确定之前,先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全额按时交纳热费,待热计量价格确定后,以热计量实际发生额为准,实行多退少不补)。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将采暖期内每月所用的热计量数于下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并将本采暖期内所用的热计量总数于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供热企业如发现热计量表损坏,应在15日内通知热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