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供热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以及违约责任;明确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内容。
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整改。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包括供热计量工程)时,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