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非法组织
严重违犯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之一。即党员以言论或行动支持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而成立的团体。主要表现有:为非法组织出谋划策,甚至直接参加其活动,公开对非法组织表示赞赏同情、声援,向非法组织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提供内部文件、情况,向非法组织提供活动的种种便利条件,等等。党员支持非法组织是丧失政治立场的表现,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泄密
指党员违犯党和国家保密法规,泄漏党和国家机密的行为。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过失泄密,另一种是出于主观故意泄密。过失泄密,是指违犯党和国家保密法规,擅自携带机密材料,不慎丢失,或为了显示自己,将党和国家机密泄露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机密的人。主观故意泄密,是指为了谋取某种利益或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将党和国家机密泄露给他人。发现党员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后,党组织要严肃认真地进行追查,设法补救,尽量减少损失,对泄露机密的党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和法律制裁。
遗失机密材料
指党员违反党和国家保密法规,擅自携带机密材料,不慎丢失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过失泄密。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委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接触党和国家机密较多,在保障党和国家秘密方面负有更重大的责任,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各级领导原则上都在办公室阅读文件,不得将秘密文件带回家中,禁止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一般不要携带秘密文件,严禁在家属于女及其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对遗失党和国家机密材料,必须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遗失党和国家机密材料者,要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
党员在财务、金融、经济管理活动中,不遵守有关财政、行政法规制度和规定。致使国家、集体经济遭到损失或受到影响的行为。例如,隐瞒、截留或擅自减免应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规定购买国家专控商品,私设小金库,搞“两本账”,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务开支规定,动用国家集体资金游山玩水、请客送礼,挥霍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滥发奖金、实物,授意或同意其他的种种不合理财务开支。
贪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是:①行为人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公职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③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④把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不是私人的财物。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及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贪污中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分”。
挪用公款
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利用职权,不经合法批准而擅自把公款用于自己的需要,或把国家调拨的专用款物挪作他用的行为。挪用公款与贪污有一定区别。一般的挪用公款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并责令归还挪用款,不视为贪污,但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长期不还的,在性质上则是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转变为私人所有,则应以贪污论,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数额不满10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侵占公款公物
指非法占有公共钱财和物品的行为。主要形式有:①直接向掌管公共钱物的人索要。②通过第三者向经手、管理公共钱物的人索取。③和经手、管理公共钱物的人互为利用,以种种名义采取以少付款多取物、购残次品而取好物品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物。④将自己经手、管理的公共钱物以种种名义非法赠送对方。⑤以各种借口公开将其经手、管理的公共钱物非法占有。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购买物品时象征性的只付少量现金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折款价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折款价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折款价额在5000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占用公物不退还的,以侵占论。”
行贿
以财物收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使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①必须以为个人或他人谋取某种利益为目的。
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③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而论。我国法律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规定,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的,根据数额和情节依照受贿处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钱物或者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因行贿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受贿
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行贿人员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主要特征是:①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②主观上是出于故意。③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④必须是收受行贿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⑤为行贿人谋取私利,不管行为人实现还是未实现行贿人的要求,都不影响受贿的成立。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收受贿赂,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退(离)休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索贿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因索取钱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回扣
在商品交易中,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推销产品者向卖主索取的佣金。因为这部分钱实际上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来的,故称“回扣”。我国目前主要是指企业为了推销商品,将商品按照定价或双方议定的价格开具发票,另按一定的比例少收取货款作为酬劳采购人员的现金,提取和接受回扣,都会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因此,我国有关经济法规规定,经济单位之间禁止回扣。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钱物或者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严重者要依法制裁。
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