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对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进行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其财物的行为。敲诈与诈骗的区别在于,后者行为人以虚假的言语、行为进行欺蒙,使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自愿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有的用暗示的方法相威胁。有的制造某种借口直接威胁,有的通过投递恐吓信相威胁,有的由第三者转达口信相威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投机倒把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和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的行为。其主要特点:①违反国家的金融、工商、金银、外汇等管理法规,必须是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如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倒卖外汇(包含各种外币和外汇兑换券、外汇指标),倒卖金银(包括各种形状的金银及银元),倒卖金银制品、金银器皿或其他金银工艺品,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②违反国家的价格规定(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在生产和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不运销出口,而在国内转手倒卖,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账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③行为人必须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对共产党员搞投机倒把的处理,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从事投机倒把活动,非法经营数额不满3000元,或者个人非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非法经营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或者个人非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或者个人非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非法经营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个人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投机倒把的,从重处分,倒卖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及假药、假酒等伪劣商品,或者以救灾抢险等有特殊重要用途的款物进行投机倒把的,加重处分。
公款请客送礼
指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规定,用公款请客送礼、招待上级机关来人和其他客人,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的行为。用公款请客送礼是变相侵占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败坏了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用公款旅游、送礼、请客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礼品,按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价额不满1万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人均计算超过5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少数人将接受的礼品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
走私
指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邮寄、携带违禁货物,逃避、偷、漏关税等行为。逃汇、套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走私行为。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走私论处: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②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还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走私的,从重处罚。1990年7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走私,走私物品价额不满3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价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价额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走私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从重处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
打击报复
党员对批评、揭发、反映过自己缺点错误的人,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挟私报复,致使他人身心健康、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党员犯有打击报复他人错误的特征主要有:有打击报复的前因,如曾有前嫌、冲突或矛盾等,以不正当的手段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歪曲事实、故意刁难、破坏声誉、诬陷诽谤、在经济上给打击报复的对象造成损失等。打击报复是破坏党的政治生活准则的违纪行为。
包庇纵容
对下属党组织或党员违纪行为放任不管,并在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时对其错误加以袒护和进行隐瞒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犯有这种错误应予处理,对于以党组织名义进行包庇纵容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压制民主
党员违犯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之一。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利用其地位和掌握的权利,对党员以正当的方式向自己开展批评或向上级反映问题以及向不良现象作斗争,加以打击和压制的行为。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民主权利。压制党内民主,是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性质特别严重的,则应给予组织处理,但是,也要把压制民主同党组织或党组织的领导对党员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区别开来。
特殊化
指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谋求制度规定以外的特殊待遇。主要表现是:领导干部超标准多占、强占住房,调用人力、物力、财力为个人扩建、维修、装饰高标准住宅,为亲友、子女入党、提干、招工、升学、留学、参军、出国、进修、落户等,谋求特殊的照顾,以“试看”、“试用”的名义,侵占国家物品,对于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的错误必须予以纠正,并根据所犯错误情节的轻重,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责任事故
指由于失职行为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事故又分为一般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划分事故类别,通常是按事故原因进行划分,参照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起因物和致害物,如果当一事故同时存在几个原因时,应以先发的诱导性原因作为分类的依据。按这样的原则划分事故,可分为责任事故、破坏事故、意外事故三类。破坏事故,即由于坏人破坏所造成的事故。意外事故,即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自然原因和未知原因而引起的事故。它包括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处理党员对责任事故所负的责任的工作应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渎职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严重损失的行为。主要有: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泄漏国家重要机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的主要特征:①主体只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党和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②渎职大多数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如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私放罪犯等,但也有少数渎职罪是由于过失构成,如玩忽职守。③渎职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④渎职的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与职务有直接的联系,如果行为与职务无关,或者情节不严重,损失不大的,均不构成渎职。对共产党员的严重渎职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渎职罪的要按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诬告
少数人由于个人私利,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无中生有等手段向党组织进行的虚假告发。诬告的行为是资产阶级世界观的反映,它损害被诬告人的名誉,破坏党的团结,引起人们思想混乱,干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对于捏造事实或制造假证,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纪国法处理。
干扰办案
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纪案件进行立案检查的过程中,以保护违纪者为目的对案件查处工作进行阻挠扰乱、干预的行为。例如,为违纪案件立案设置障碍,为违纪者说情、为其违纪行为辩解,对证人施加影响、鼓动其拒不出证或出伪证,为被检查者出谋划策唆使其对抗检查,制造假线索、假证据,对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拉拢、威胁、利诱,等等,干扰办案如果是来自领导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报告。错误性质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外事纪律
党员干部在从事对外交往的活动中,不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外事规定,损害国家尊严,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丧失国格人格的行为。其表现有:在对外活动中做出无原则的让步,妥协或不是以平等的关系处理国家之间事务,私自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损害国家利益,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擅自提前出国、出境,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在国外、境外擅自脱离组织、行动失控,在涉外活动中参与嫖娼卖淫、吸毒贩毒,在国外、境外淫秽下流场所寻欢作乐,与外国人搞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国外、境外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携带淫秽影视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入境,在涉外活动中索贿受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逃汇套汇、挪用外汇,等等,党员犯违反外事纪律错误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出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