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国家道德
子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礼记·中庸》《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29页。
欲为仁人,当居乎仁;欲为义士,当由乎义。仁人义士,成德之名,居仁由义,所以求进乎德而底;于成,犹之道也;揭以道堂、道宇、道馆、道之号,乃老子之所谓道耳。吾儒则修道而后可以深造,故昌黎于彼曰:道其所道,德其所德,将合仁与义言之则进与修不可以不力。方回《桐江续集》卷二九《进德斋箴》四库全书本。
夫仁者,爱人;信者,信人,此合外内之道也。于此观之,不爱人,不仁可知矣;不信人,不信可知矣。故爱人者,人恒爱之,信人者,人恒信之。此感应之道也。于此观之,人不爱我,非特人之不仁,己之不仁可知矣;人不信我,非特人之不信,己之不信可矣。君子为己之学,自修之不暇,奚暇责人哉!自修而仁矣,自修而信矣,其有不爱我信我者,是在我者行之有未深,处之有未洽耳,又何责焉?故君子反求诸其身,上不怨天,下不尤人。
……
夫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一物不获其所,即己之不获其所也,务使获所而后已。是故人人君子,比屋可封,天地位而万物育,此予之志也。……故君子之道,以人治人,改而止。其有未改,吾宁止之矣。若夫讲说之不明,是己之责也;引导之不时,亦己之责也;见人有过而不能容,是己之过也;能容其过而不能使之改正,亦己之过也。欲正物而不先正己者,非大人之学也。故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智也,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故时措之宜也。是故君子学不厌而教不倦者,如斯而已矣。观其汲汲皇皇,周流天下,其仁可知矣。王艮《王心斋先生遗集》卷一《勉仁方书壁示诸生》宣统二年排印本。
仁者,吾心恻隐之微而施之天下,则足以保四海。君子未尝有四海之贵,宜先具足保之体,故曰,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而仁复天下矣。今天下有不忍于鳅鳝蚌蛤之戕其生,而忍于杀人,是亦不知务矣。此谓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者,听责乎扩而充之。朱之瑜《舜水遗书》文集卷二五《杂说》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91页。
义者,万物自然之则,人情天理之公,譬之水然,或遇方而成珪,或因圆而成璧。若举事以求合乎义,则土之型金之范矣,非义也。因时制宜而不失范型之意,是即所谓义矣。羞恶之心为义之端,倘未尝慎之于始,而不胜愤忿之心,或可谓之勇尔,不可谓之义也。朱之瑜《舜水遗书》文集卷二五《杂让》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91页。
仁与智不同,于何见之?所贵乎智者,在能用利害,故明哲保身,谓之智。仁则不问利害如何。杀身以成仁,无求生以害仁。求仁得亡,斯无怨矣。仁与智之差别若此,定义即由之而生。中国古平来学者,言仁者不一而足。据余所见,仁之定义,臧如唐韩愈所云“博爱之谓仁”,敢云适当。博爱云者,为公爱而非私爱,即如“天下有饥者,由己饥之;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之意,与夫爱父母妻子者有别。以其所爱在大,非妇人之仁可比,故谓之博爱。能博朋爱,即可谓之仁。
仁之种类:
一、救世之仁,
二、救人之仁,
三、救国之仁。
仁之种类,有救世、救人、救国三者,其生质则皆为博爱。《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页。
大抵中国善言仁,而泰西善言义。仁者人也,我利人,人亦利我。是所重者常在人也。义者我也,我不害人,亦不许人之害我,是所重者常在我也。此二德果孰为至乎?在千万年后大同太平之世界,吾不敢言;若在今日,则义也者,诚救时之至德要道哉。夫出吾仁以仁人者,虽非侵人自由,而待仁于人者,则是放弃自由也。仁焉者多,则待仁于人者亦必多,其弊可以使人格日趋于卑下,若是乎仁政者,非政体之至焉者也。吾中国人唯日望仁政于其君上也,故遇仁焉者,则为之婴儿;遇不仁焉者,则为之鱼肉。古今仁君少而暴君多。故吾民自数千年来祖宗之遗传,即以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而权利二字,断绝于吾人脑质中者固已久矣。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第三册上海中华书局1932年版。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页。
季康子问:“使民敬、忠以劝,如之何?”子曰:“临之以庄,则敬;孝慈,则忠;举善而教不能,则劝。”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2页。
子曰:“事君尽礼,人以为谄也。”
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杨伯峻《论语译注》《八佾第三》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2页。
吾中国先哲之教,曰宽柔以教,不报无道,曰犯而不校,曰以德报怨。此自前人有为而发之言,在盛德君子偶一行之,虽有足令人起敬者,而末俗承流,遂借以文其怠惰恇怯之劣恨性,而误尽天下。如所谓百忍成金,所谓唾面自干,岂非世俗传为佳话者耶?夫人而至于唾面自干,天下之顽钝无耻,孰过是焉?今乃欲举全国人而惟此之为务,是率全国人而为无骨无血无气之怪物,吾不知如何而可也。中国数千年来,误此见解,习非成是,并为一谈,使勇者日即于销磨,怯者反有所借口;遇势力之强于己者,始而让之,继而畏之,终而媚之。弱者愈弱,强者愈强,奴隶之性,日深一日,对一人如是,对团体亦然;对本国如是,对外国亦然。以是而立于生存竞争最剧最烈之场,吾不知如何而可也。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第三册上海中华书局1932年版。
我中华开化最古,孝弟忠信、礼义廉耻为立国之要素,即为法治之精神。以忠言之,尽职之谓忠,非奴事一人之谓忠。古人所称上思利民,以死报国是也。以孝言之,立身之谓孝,非独亲其亲之谓孝。昔贤遗训,如好货财,私妻子,纵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推而至于战阵无勇,举为炯戒是也。盖忠孝二字,行之个人则为道德,范围天下则为秩序。《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93页。
人生归宿,既在于乐,国家者以人生之归宿为归宿者也。故国家职务,即在调和群类,拥护机宜,俾人各于法律范围之中,谋得其相当之幸福而已。幸福之求,专恃人民之自觉自动,国家之责,惟在鼓舞其发越之机,振兴夫激扬之路,故凡物质上之快乐,体育上之欢娱,务使发扬至尽。俾得与精神焕越之程度相应相调,以遂其演进文明之愿。此挽近国家奉为职志之唯一大则也。
摘自高一涵《乐利主义与人生》《新青年》第2卷第1号1916年9月1日
国家者何?乃自由人民以协意结为政治团体,藉分功通力,鼓舞群伦,使充其本然之能,收所欲蕲之果,乃以自智自力谋充各得其所之境,非藉他人智力代为自谋者也。
摘自高一涵《一九一七年预想之革命》《新青年》第2卷第1号1917年1月1日
国家的权力,仅能支配人类外部的行为;绝不可干涉人类的思想感情信仰。
摘自高一涵《非“君师主义”》《新青年》第5卷第6号1918年12月15日
国家待人民,要看作能自立自动,具有人格的大人;万不要看作奴隶,看作俘虏,看作赤子,看作没有人格的小人。
摘自高一涵《非“君师主义”》《新青年》第5卷第6号1918午12月15日
吾以为将来之国家,将来之社会,必尽使人民知善而为之,乃能成完善之社会,完善之国家。盖行其为物,原有俟于人之知识,知识低,则其所见者迩,所见者狭,不能审查其行为各方面之影响结果,既使所行为善,要亦不过为盲目之行动,机械地模仿他人,模拟社会而已,要亦无足大贵。……教育高,知识富,则人之所见者远而阔,能周瞩情势,详审利害,故其行为为自觉的,为自动的,不以社会习俗为准绳,不为腐旧礼法所拘囿。道德之进化,社会之革新,端赖此类之人。易言以明之,知识可以为道德之方法,世固有假新获得之知识以争权夺利,戕贼同胞者矣,无他,其方法用之未得其正也。
摘自陶履恭《新青年之新道德》《新青年》第4卷第2号1918年2月15日
就伦理上看去,国家的义务,可分为消极与积极二种:就消极一方面说,应该达到三大目的:一、平日维持法律,保卫治安;二、若遇抢劫行凶等事,惩罚犯法的人;三、维持生命,与工作之权利,设法使全国民皆有谋生的机会。就积极一方面说便是增进国民的幸福,精神上物质上两方面皆须注意。
摘自孙贵定《伦理学》(1923年)商务印书馆1932年版第52页
我们所说的爱国,就是要人民全体和衷共济,捐除私忿,尊重公益,使国家臻于理想的完美的地步。若是只顾侵略他人,与他人的国家寻衅争斗,怨仇反复,残杀不止,则御外尚来不及,何能专心修理内政?这样,则欲国家臻于理想的完美的地步,岂非至难么?所以真爱国者,不但爱自己的国家,也能爱敬他人的国家的……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书局1932年版第272页
不承认国之上有更高的社会者,以为国家之行为,不入于道德的判断之内。盖国之上既无更高底社会,则国之行为,无所谓合乎一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与否,所以亦无所谓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凡以为国之行为,可以是不道德的者,皆系从一超乎国之上之另一较高的社会之观点说。实际上比较高的社会尚未完全成立。国之行为,尚不能完全入于道德的判断范围之内者,正因此也。
摘自冯友兰《新理学》(1939年)《冯友兰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页
我们说一个人或一个家的行为不对,是站在较人或家高一层次之社会组织上说的。但若说一国的行为,则必须站在较国高一层次之社会组织上说,而此组织是现在尚没有的,或虽有而是有名无实的。我们于上文说,凡是以个人的,或家的行为,比拟国的行为,就自古以至现在的国与国的情形说,都是不合适的。我们说就自古以至现在国与国间的情形说,即是说自古以至现在,尚没有比国更高一层次的社会组织,或虽有而有名无实。我们并不说,世界上不应该有这种组织,在将来亦永没有这种组织。我们相信,世界上应该有这种组织,而且将来亦一定有这种组织。不过在这种组织尚没有的时候,或虽名有而实无有的时候,我们若持如上所述之辩论,在逻辑上说,是合适的。我们若相信所谓道德制裁能对国的行为有多大效力,在行为方面,是要吃大亏底。
摘自冯友兰《新事论》(1940年)《冯友兰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69页
在现在的世界中,人是文明的,而国是野蛮的。野蛮的国却是文明的人所组织者。我们若“明层次”,则知此话,并无矛盾,亦非怪论。人与人应该互助,一国内之人,对其同国之人固应互助,即对异国之人,亦应互助。但国与国则不互助而斗争;其有互助者,乃因互助于其自己有利而行之,并非以互助为一种道德而行之,在人与人之关系中,“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是不应该的,但在国与国之关系中,这却是一个最稳当的办法。
摘自冯友兰《新事论》(1940年)《冯友兰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70页
在国之上尚没有一个较高层次的社会组织之时,无论哪个国或民族,都须以其自己的本位,“竞争生存”。不然,它是一定不能存在的。
摘自冯友兰《新事论》(1940年)《冯友兰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3页
因国家为民族安内攘外,以实现其生存与自由的工具,所以代表国家的机关或政府必须有能。盖必须有能,然后才能适应时、地需要,为种种合宜措施,以达到安内攘外的目的。否则优柔寡断,内不能安,外更不能攘,民族的生存与自由即无由实现。同时因国家为民族人格的具体化,所以代表国家的机关或政府必须能代表民族意志……,所谓能代表民族意志,即为能代表某时期人民的意志。盖必须政府能代表某时期人民的意志,然后政府的意志才与民族意志相一致。政府意志与民族意志相一致,然后政府才为民族国家的政府。否则政府为政府,人民为人民,上下脱节、即不能谓之真正政府。
摘自汪少伦《伦理学体系》(1944年)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77页
政府不能压迫人民服从其命令,因为民主政治之中,根本无此种假定,唯其如此,所以民主政治下,人民有言论、信仰、出版、结社诸自由,各人可想其所想的,行其所欲行的。只要不超越法律范围……
摘自张君劢《民主政治的哲学基础》(1948年)《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66—367页
(第二节)社会道德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尚书·大禹漠》《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6页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礼记·中庸》《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25页
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礼记·中庸》《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25页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8页
韩信曰:“吾闻之,乘人之车者载人之患,衣人之衣者怀人之忧,食人之食者死人之事,吾岂可以乡利倍义乎!” 《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 第2624页
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黎靖德《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07页
何谓公民道德?曰,法兰西之革命也,所标揭者,曰自由、平等、亲爱。道德之要旨,尽在于是矣。……三者诚一切道德之根源,而公民教育之所有事者也。
摘自蔡元培《对教育方针之意见》(]912年)《蔡元培哲学论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0页
应当承认一个人于不直接妨害社会,迷惑他人的范围内,有自己处决他自己的生命的自由权。
……我们只能批评自杀者的人生观,说他是或非,指导一般生存的青年向人生进路的趋向,不能责备自杀者的个人,说他道德不道德,罪恶不罪恶;惟因自杀直接予人以迷惑,予社会以妨害的,又当别论。
摘自李大钊《青年厌世自杀问题》(1919年12月1日)《李大钊文集》人民版社1984年版下册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