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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户主

中国民间常说,“家有百口,主事一人”。在文人学士口里,就是“天无二日,家无二主”。古代家、国一体,家、国一理。一国之中,天子、皇帝只能有一个;一家之中,主事的家长也只能有一个。在户口登记中,无论是三五口的小家,还是成百上千口的大家,只能有一个人充当家长男俑烛台。

但一家之中,除了各种身份低贱的依附性人口外,其他亲属成员中,有老有小,有男有女,也有生有死,有分有合,婚丧嫁娶,总要发生。什么情况下该分家,什么时候要合户,谁能当家长,谁不能当家长,都是有一定规矩的。

在先秦的宗法分封制下,国君的地位是由嫡长子继承的,嫡长子以外的别子,则要分出去另为大宗,大宗的地位也由其嫡长子继承,称为大宗宗子,余子要分出去另为小宗宗子。这样一代代一级级分下去,就形成一个个既有血缘相连、又都相对独立的宗法家庭。在宗室户口登记中,这一个个宗法家庭的大宗宗子或小宗宗子,就自然是户家长了。

在庶民之家中,则有“夫”与“余夫”之分,夫,通常指家中主要的壮劳力,一般是父家长;余夫,则是父家长的子弟。在分配土地时,夫与余夫享有同等权利。在户口登记中,通常以“夫家”为单位,父家长是当然户主,“余夫”是从属于“夫”的家庭成员。

进入封建地主制时期,则有前已述及的秦汉强制“生分”的“异子之科”和隋代的“析籍”令,以及隋唐以后的“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等规定。无论“生分”也好,“子孙不得别籍异财”也好,户家长的确定是不难的,分出去的男子自然可独立户头,目成一家;与父母同居的子弟,当然只能以父家长为户头。

唐代规定,如果父母死亡,丧服期满,兄弟之间可以分家析户,各为户主。到明代时,规定父母在,但兄弟之间实际上已经分灶吃饭者,也可以析籍,各立门户。还规定,子孙过继到户绝之家,须等到18岁以上,才可以从本户中析出,独立户头。如果所继之家有母在的话,小于18岁者也可析出立户。其他要析出立户或将户内依附人口析出为户者,不到成丁年龄一律不准。

战乱之中,往往会出现父子离散、各居一方、久无音信、各立户头的情况。对此,唐律规定,一经相认,则应合户。如果官方为了多征赋税,有意阻挠,对阻挠者处以杖刑。合户之后,原则上仍以父家长为户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官民身亡之后,有些自称是别宅的子女及妻妾前来认亲归宗,要求入籍。对此,唐律规定,必须是生前在一起居住者才有资格申请入户。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既非亲生子女或妻妾,又想图谋家产者趁机冒合户。唐以后对于冒合户、花分户的行为,也都严格禁止,但通常要区分是否有意规避国家赋税,如果有意逃税,则处罚较重,如果不属逃税行为,则处罚较轻一些。

家庭成员之中,赘婿的情况较为特殊一些。出土秦简律文中引有“魏户律”的规定,大意是有的人离家出走,到野外居住,进入孤寡之家,谋求人家的妇女,从今以后,凡上门给人家做“赘婿”的都不准立户。这是目前见到最早的关于赘婿不能立户的法律规定。秦汉“七科谪”中有赘婿,同样不许立户。赘婿不能立户,遂成为封建社会的一条基本准则。但实际上,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赘婿的社会地位在逐渐提高。如宋代在法律中虽规定赘婿不得立户,一度甚至禁止招赘婿,但实际上两宋时期,民间上门女婿甚多,往往与户内亲生子平起平坐,有的还私下与妻合谋,转移家产,另立户头。在“接脚夫”(已婚妇女)招赘的后夫中,这种情况较为普遍。明代明确规定,儿子幼小时,寡妇可招婿入门,儿子成年后,赘婿可以析籍归宗,或另立户头。明律还规定,不许无故逐出上门女婿,赘婿在家中的地位,应与同居亲属无异。

除赘婿外,男性家庭成员中还有一些特殊身份者。

一是私生子。私生子历来为俗所轻。如汉代名将卫青,就是其父与信阳公主的家僮卫媪的私生子。因此,他常被亲属和邻里中人看作奴仆,受人欺侮。但卫青后来功成名就,当了大将军,社会地位也非昔比,承家立户自不在话下。其他私生子能否继父立户,法无明文。但从实际情况看,可能是因人而异。只要血缘关系能得到确认,又符合单独立户的条件,应该是可以立户的。

二是继子女。秦汉时妇女改嫁限制较少,家中常有继子女,称为“假子”,继父母则被称为“假父母”。秦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例同凡人,即不算作父子或母子关系。汉时则有“继母如母”之说,法律规定,杀继母与杀生母同罪,表明继子女的地位接近亲子女。照此推论,继父母死后,继子承门立户,也在法律许可之中。

三是养子。养子情况比较复杂,有抱养、代养、过继等形式,一般以同姓同宗为限,某些情况下也可收养异姓。如曹操之父本姓夏侯,后被宦官曹腾收养,改姓为曹。养子的主要目的是继嗣,一旦进入被养之家,即为法定的家庭成员。养父母去世后,可以依法承门立户。

无论是官僚大户,还是庶民小户,往往都有几个儿子,有时,因为有妻有妾,儿子之中又有嫡出与庶出之别。在整个封建社会,原则上要以正妻所生的嫡长子承门立户。如唐律规定,嫡妻所生长子为嫡子,非嫡妻所生为庶子。有嫡子,不得立庶子;嫡子多者,以长子承门立户。如果嫡妻年龄在50岁以上尚无子者,允许立庶子为嫡,庶子多者,仍然以长子为嫡。嫡庶长幼之别,一点也乱不得。

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不能与男子相提并论。故在正常情况下,承门立户者都是男子。但在有些时候,妇女也可承门立户,成为户主。史载战国时齐国的国君齐襄公生性淫乱,与家中的姑姐妹也胡来,并下令国中百姓之家的长女都不能出嫁,称为“巫儿”,在家主祠。这种风气,延续到汉代。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古代社会,能为家中主祀者,一般都是家中的男性尊长,在父兄死后,名为“巫儿”的长女,就有可能成为名正言顺主持祭祀的家长户主。相传周朝的吕望曾是“齐之逐夫”,即在齐国是被老婆赶出家门的人,老婆能赶吕望出门,自然也能当家长了。历代规定赘婿不能立户,那么在上门女婿家中,以妇女为户主,也是很有可能的。北魏实行均田制,在均田令中明确规定,寡妇守志者也可受田,赋税则较丁男之户减半征收,显然寡妇可以当户主。

《后汉书·章帝纪》载,元和二年(公元85年)五月,章帝诏令“赐河南女子百户牛酒”。唐代的李贤读史至此,认为“女子百户”,就是唐代的“女户”,即妇女承门当户主者。宋代规定,丈夫死后,家中没有可承嗣之人和可分产的亲属,妻子可以招后夫入户,只要按规定服役纳税,田产仍为妻子所有,不能改立后夫之名。在这种情况下,则妻为户主,称为“女户”。

一家之中,户家长的地位是最高的。首先,是对家中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虽然法律规定户内财产“共有”,但实际上是家长私有,不经家长许可,其他人不得擅自动用。一方面,儒家礼教要求家长在,子弟不能私其财;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未经家长许可,卑幼成员私自占用家中钱财,处以杖、笞之刑。至于家法、族法对私用钱财的惩处,有时还严于国法。其次,是对户内其他成员的教养权和行为支配权。秦汉时期,户家长已可以操纵子女、奴婢的婚姻匹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鬻妻卖子,可以打骂子女、奴婢,只要不致重伤,一般不受法律追究。甚至杀子女、奴婢,法律也不判相应的罪刑,或不予追究。所谓“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是真实的写照。唐宋时期,尊亲家长更是权威。唐律中还列有“子孙违犯教令”专条,用以处罚不听家长话的家庭成员。明清时对此处罚稍轻一些,但仍只是把唐宋的徒刑改为杖刑而已。

除权利外,户家长也要承担一户之中的义务和责任。其一,是要代表家户向官方呈报户口、田产,缴纳赋税,承担徭役等。如秦汉时就明确规定,凡申报户口、田产,须由家长亲自到官府申报,称“自占”。如果申报不实,或者家长无故不亲自申报,要罚钱物。其二,是缘坐或连坐。缘坐主要指血缘亲属之间,连坐则不限于此。唐律规定,共犯罪者,以策划者为首,随从者减等处刑。如果是家人共犯,只坐尊长。这样,权利、义务和责任,就对等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