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制度
禅让制
禅让制度最早记载于《尚书》之中,是上古时期推举部落首领的一种方式,即部落成员表决,以多数决定。相传尧为部落联盟领袖时,大家推举舜为继承人,尧对舜进行三年考核,让他帮助自己做事。尧死后,舜继位,用同样的推举方式,经过治水考验,选定禹为继承人。禹继位后,又举皋陶为继承人,皋陶早死,又以伯益为继承人。据说首领要躲在树林中,然后由族人拥戴他出来。这种部落联盟推选领袖的制度,史称“禅让”。禅让制到禹就终止了,他的儿子继承了首领之位,并开家天下之先河,建立了第一个朝代——夏。
不过到了后来的王朝更替,也有以禅让之名,行夺权之实的。这些所谓的禅让,都是朝中权臣胁迫皇帝退位,而由于继承者是当政者的臣子,为避免“不忠”的骂名,便打着禅让的旗号,以取得正统性。比如东汉献帝刘协禅让给曹魏文帝曹丕等。因此,以禅让而灭亡某一朝代,史书中也多表述为“篡”(如“王莽篡汉”),而若以武力直接推翻某一朝代,则用“灭”(如“元灭宋”)。
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商朝的一种王位继承制度。商朝前期,王位继承的法则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相结合。兄死后,由弟按年龄长幼先后继承王位,直至最小的一位死后,再由长兄之子继位。有人认为,兄终弟及制其实是氏族社会中推举制的一种残余。按照这种继承制度,商王的儿子原则上都有继承王位的资格。例如,汤在位年数很长,长子太丁不及继位就死了,而汤死后便由太丁之弟外丙、仲壬先后继位。又如仲丁死后,其弟外壬、河甲也相继为王。从汤至帝辛的十七世中,兄终弟及的共有九世。与兄终弟及并行的是“父死子继”,即传位于子的继承制。当时的传子,既有传嫡子的,也有传兄之子或弟之子的。仲丁以后,商王室内部连续发生王位的纷争,“兄终弟及”制遭到破坏。当继位之弟死时,弟之子都不肯将王位交还兄之子,因而造成了“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的混乱局面。此后,传王位于嫡子的做法逐渐流行。商朝后期,从康丁至帝辛,都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制,即王生前预立嫡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王位世袭制中的嫡长继承制的确立,意味着王权统治的加强和宗法制度的形成。
后世的宋朝、元朝也偶尔出现过兄终弟及的情况。如宋太祖死后,就把皇位传给了弟弟赵光义;元朝成宗死后,前太子真金之孙海山即位于元上都,是为元武宗,并立其弟爱育黎拔力八达为皇太子,约定兄终弟及,同时又约定爱育黎拔力八达死后,帝位复归武宗之子和世剌。
世袭制
世袭制就是将名号、爵位以及财产等按照血统关系世代传承,这种传承主要有王位的传承、诸侯国的传承。如,奴隶社会的王位世袭制、秦始皇首创的帝位世袭制,还有西汉初期分封的同姓诸侯王,以及唐朝割据的藩镇都是世袭的。这种世袭制通常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种方式。
世袭制相对禅让制是一个进步,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稳定。但是世袭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世袭大多是在窄狭的范围内选择接班人,不可能保证皇帝素质,所选皇帝中幼儿、白痴、浪子、昏庸之徒并不鲜见,其祸国殃民定属必然。比如西晋惠帝司马衷,《晋书》曾记,有蛙鸣于华林园,惠帝问左右曰:“为官乎?为私乎?”侍中贾允对曰:“在官地为官,在私地为私”。还有一次,各地闹饥荒,老百姓没有饭吃。司马衷对此感到大惑不解,说:“没有饭吃,为什么不吃肉粥?”这样一个人却掌握着西晋的统治大权,其前景可想而知。据统计,中国历史上十岁以下的娃娃皇帝多达30余位,最早者是西汉昭帝,最晚者是清代宣统皇帝。年龄最小为东汉殇帝,生下仅100多天就做了皇帝;东汉冲帝和东晋穆帝两岁做皇帝。
宗法制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继承人。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接受天子封赏的土地和城邑他们从属于“大宗”,是为小宗。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此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
分封制
“分封制”即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贵族和功臣分封土地。古文献中“封建”指的就是“分封制”。西周时期,周王把国都附近的地区划分为王畿,由王室直接统辖。王畿以外的广大地区分封给许多诸侯,各建邦国。这样,在周王直接统治的四面八方分布着许多封国,称为“四方”。被分封的诸侯主要有三种类型:周王的同姓(姬姓)亲属;功臣;古帝王之后。
封国是世袭的,世代相传。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权力,但对天子有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交纳贡税等义务。如果诸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超越周王赋予他们的特权,周王可以削减或废除封给他们的封地和爵禄,甚至消灭他们。
到春秋时期,由于周王室日益衰微,大诸侯国为争夺土地、人口及对其他诸侯国的支配权,不断进行兼并战争,形成了诸侯争霸的局面。葵丘会盟,齐桓公的霸主地位得到正式承认,标志着分封制崩溃。秦朝统一后,建立郡县制,分封制结束。
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盛行于商周时期。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作“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贵族使用。贵族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贵族将田地分为两种:一种为贵族的自留田,由奴隶的无偿代耕,另一种瘠薄的土地则被分成小块,分给奴隶自行耕种,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这种生产方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出现了私田。春秋后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导致了井田制的崩溃。
商周官制
商代设天官,下属六职,负责律法的“六太”: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统称“六太”,负责律法;管理百官的“五司”: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负责管理百官;负责税收的“六府”: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负责税收;管理手工业的“六工”: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负责管理手工业。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
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辅弼周天子的为太师、太傅、太保等“三公”。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门。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能都相当于后来的“相”。
同时,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
战国初期,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郡县制
郡县制是指在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总称。形成于战国,盛行于秦汉。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设县,由国君直接管辖,这样有利于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到了春秋末期,有些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这时的郡,面积远远大于县,但是由于偏远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反而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得到发展,繁荣起来,人口也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设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秦代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都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分,只有廷尉李斯力排众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秦在全国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等于省长)、尉(等于防区司令)和监(等于监察专员)各一。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汉代承袭这项制度,自此成为日后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础。
汉承秦制
汉承秦制主要是指汉朝在政治制度上承袭秦制,又略有改变。汉朝承袭的主要是秦朝的中央集权制度、郡县制、监察制度以及管理选拔制度。
秦朝确立了至高无上的皇权,建立了一套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僚体制,主要职官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为百官之长,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西汉建立后,承袭秦制,虽略有所改,基本上没有突破秦代的模式。
秦朝的时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汉朝建立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初期分封了一些“异姓王”。后来又陆续分封自己的子侄为王,共封了楚、齐等九国。汉武帝解决王国问题后,汉朝逐渐形成了州、郡、县三级管理体制。
汉朝还承袭了秦朝的监察制度。汉朝在秦朝官僚制度的基础上,在中央继续实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中枢职官的三公制官僚体制,部分地区恢复了御史监郡制度。汉武帝时期,废除了监郡御史,并在公元前106年设立十三部刺史,每州置刺史,监察郡国等地方高官。东汉时,刺史地位进一步提高,后成为地方长官,掌军政。
在人才选拔上,汉朝也承袭了秦朝的察举与辟征制度。另外,汉朝还承袭了秦朝的法律制度、赋税制度、官吏管理制度等等。汉承秦制推动了封建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郡国并行制
汉承袭了秦朝的郡县制,但汉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又分封诸侯,这是同秦最大的不同之处。早在楚汉战争时间,刘邦为了分化项羽的阵营,壮大自己的力量,曾封韩信、英布等为王。这些人因为非刘姓,故称“异姓”。由于异姓王非刘邦嫡系,又雄踞一方,在封立后数年中,他们相继被诛除殆尽。与此同时,刘邦又大封他的子弟为王,称为“同姓王”,高于列侯。当时封立的“同姓王”共有9国,他们在封国内是国君,权力很大,其政权与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级官吏,都由诸侯王自己任命。诸侯王还有一定的军权、财权等。
汉朝初期,为消除地方势力对中央的威胁,同时又施行了分封制,使郡国杂处,以相互牵制。文帝采纳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把齐国分成六个小王国,把淮南国分为三个小王国,以削弱其力量;景帝采纳晁错“削藩”的建议,削减了几个诸侯王的封区,导致了以吴王刘濞为首的“七国之乱”。“七国之乱”平定后,封国的官吏全由中央任免,诸侯只征收赋税,封国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是隋唐时期的中枢制度。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到隋朝的时候正式确立,唐朝的时候进一步得到完善。三省为中央最高中枢政务机构,一般为中书决策,门下审核,尚书执行。三省长官中书令、门下侍中、尚书令共行宰相之职。六部为尚书省属下的中央行政机构,分管各方面的政务及政令的贯彻执行,并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有领导,监督之权。其后,三省长官成为荣誉之职,其决策权逐渐被剥夺,宰相一职由其他官员所替代。唐朝中叶之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其后,地位尊崇的翰林学士因为拥有起草诏敕权,被称为“内相”。尚书省六部及其下属各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逐渐被分割,所以,三省六部在唐朝中期已经名存实亡。
三省六部制的特点在于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同时,又将尚书省权分六部,既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和发展,又推动部门牵制与机构运转,加强了中央集权。
二府三司制
二府三司制是宋代的中央行政体制。二府指“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三司指“盐铁”、“度支”和“户部”三个管理财政的机构。中书门下是宰相机构,掌握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谏诤权等。枢密院是最高军政机关,长官为枢密使,由文官充任。三司总管国家财政事务,号称“计省”,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地位略低于“二府”。二府三司各自独立,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构成最高辅政机关。二府三司制在宋神宗元丰改制时被废除。二府三司制加强了皇权,使相权大大降低,巩固了封建统治。
行省制
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金朝也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这些都是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事毕即罢。元朝建国后,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设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总管一省军国大事。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而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所以为明、清所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