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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政治职官(2)

明朝建立后,起初仍沿用元代旧制。终明一代,共有二京十三司,通常也称为15省。明代一省之权分属三司,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提刑按察使司主管一省监察司法。后来又在省级以上增设了总督和巡抚两职。总督主理军务,仅设于部分行省;巡抚主理民政、兼理军务,每省都设。但是,在明朝,督抚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地方上的日常事务仍由各省三司管理。

清兵入关后,继续实行行省的区划制度,同时将明代的总督巡抚改为地方官员。顺治年间曾经实行一省一督制。康熙时期初年改为一省一巡抚、二三省一总督制。乾隆时期,全国共8总督、15巡抚,遂成定制。清代边疆地区施行与内地不同的地方行政制度,由中央委派重臣,授以将军、都统、大臣等官职,实行军政合一的统治。清光绪十年(1884年),改伊犁将军辖区为新疆省,第二年又增建台湾省,体现出一种民族融合的内聚趋势。

南北面官制

南北面官制是辽代设立的统治制度。随着辽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得到燕云十六州后,为了更好地处理各种民族地区事务,确立了一种“因俗而治”的行政原则,即“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依此形成了南北两套行政体系。辽俗以西为上,而两翼以南北言之,所以称为南北面官。

北面官使用契丹族官制,官员基本为契丹族人担任,掌握军政事务,是辽朝最高权力机构。下又分南北两个不同的部门,北枢密院管兵部,南枢密院管吏部。北南枢密院是辽朝最高行政机构,也称南北衙。

南面官是为了统治汉人而模仿唐代三省六部制建立的一套机构,主要由汉人担任。比较重要的机构有汉人枢密院和尚书省,由于决策权掌握在北面官机构,所以南面官中书省、门下省都有名无实。南面官的地位比北面官要低,汉人能做北面官者极少,而契丹人做南面官者很多。无论汉人和契丹人做南面官都被称为汉官。

八旗制

八旗制是清代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制度,由太祖努尔哈赤在女真人牛录制基础上建立。努尔哈赤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建正黄、正蓝、正白和正红四旗,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增设四镶黄、镶蓝、镶红和镶白四旗。八旗服饰此时所编设的八旗,即后来的满洲八旗。顺治七年(1650年)底多尔衮死后,清世祖福临为了加强对八旗的控制,对八旗的顺序进行了调整。由皇帝控制的镶黄、正黄、正白三旗,称为上三旗;由诸王、贝勒统治的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五旗,称为下五旗,此后终清未改。满族人按八旗制分隶各旗,平时生产,战时从征。八旗制初建时,不但在军事上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具有行政和生产职能。

清朝统一,太宗皇太极为加强对旗人的束缚,增强了八旗制的军事职能,并为扩大军事实力和笼络人心,又建立了汉军八旗和蒙古八旗。

八旗兵分为京营和驻防两类。京营是守卫京师的八旗军的总称,由朗卫和兵卫组成。侍卫皇室的人称朗卫,必须是出身镶黄、正黄和正白上三旗的旗人,如紫禁城内午门、东西华门、神武门等均由上三旗守卫。驻防是指驻防全国各要地的八旗。京营总兵约10万,驻防兵也在10万左右。

具有旗籍的家族人员称为旗人。到19世纪末随着清朝的解体,八旗军事组织制度不复存在。但一部分八旗的后代仍自称为旗人。

羁縻制

羁縻制是历代对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采取的一种民族政策。这种政策主要采用“官其酋长,因俗而治”,实际上是“以夷制夷”。也就是用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统理当地百姓,首领要按时向中央政府朝贡。羁縻制从秦朝就已经开始施行。

当历代王朝的统治势力先后发展至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时,因为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汉族地区不一样,一般是落后于汉族地区而又自有其民族的特点,所以不可能用管理汉族地区的那一套制度,于是就产生了“羁縻制度”。例如在汉代,封土著贵族为“王”、“侯”、“邑长”。

唐初,在邕管的左、右江和红水河流域,设有羁縻州四十四个、羁縻县五个、羁縻峒十一个。唐中央政权在这些州、县、峒利用少数民族中旧有的贵族进行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贡纳。这就是“羁縻制度”的实质。唐对西南少数民族采用的羁縻政策,是宋、元、明、清几个王朝土官制度的起源,实际上“土官制度”也可称为“羁縻制度”。

努尔干都司

努尔干都司亦称“奴儿干都司”,全称为努尔干都指挥使司,是明朝前期设置于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以及嫩江流域的地方军政机构,为明政府管辖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

明太祖洪武初年,黑龙江努尔干地区先前依附元朝的部落首领多归降明朝。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年)派邢枢等传谕努尔干,正式招抚诸部。二年(1404年),置努尔干等卫所,其后在当地相继建卫所达一百三十余个,由各族首领掌辖,给予印信,仍其习俗,统共所属,以时朝贡。永乐七年(1409年)明政府设置努尔干都指挥使司管辖努尔干地区的所有军事建制机构。永乐九年(1411年)正式开始行政管辖权。都司的主要官员初为派驻数年而轮调的流官,后为当地部落领袖所世袭。

努尔干都司管辖范围西起斡难河(今鄂嫩河),北至外兴安岭,东抵大海,南接图们江,东北越海而至库页岛。明政府在元代驿站的基础上,恢复了努尔干通往内地的驿传,密切了努儿干同明廷的政治联系和经济往事。

1616年,努尔哈赤在东北建立后金,明朝灭亡后,努尔干地区为清朝管辖。后来其中部分地区于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被迫割让给沙皇俄国。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自元朝开始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也称“土官制度”,它源于唐代的“羁縻制度”。

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民族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在总结唐宋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施行土司制度。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明代为土司全盛时期,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

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度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土官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直到20世纪20年代末,土司制度方宣告结束。

改土归流

明朝实行的土司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已不再适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中央的统治。土司统治下,土司世官其土,世有其民,对所属人民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人民生活艰难。土司之间、土司内部也时常斗争,相互抢劫村寨,滥杀无辜,使人民遭殃,影响了边疆的稳定。土司拥有自己的武装,他们利用自己的兵丁镇压当地人民,抗命朝廷,叛乱不绝。

于是,在明朝末年的时候,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首先就废除了土司,改以流官取代土官,实行改土归流。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

真正有目的、有计划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主要是发生在清代雍正年间。改土归流以招抚为主,辅以武力,强制实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在原土司领地分别设置府、州、厅、县,委派有任期、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直接统治,实行和内地一样的各项制度。

五刑

五刑是对中国古代五种刑罚的统称,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两种。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奴隶制五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包括墨(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割鼻子)、刖(也作腓刑,砍脚)、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的理论产生的。“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腓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逸文》)

奴隶制五刑非常残暴,例如刖刑,就是指斩掉人的脚。齐景公时滥用刖刑,无数人被斩去了脚,使临淄城市场上的鞋子很便宜,都卖不出去,而假脚却很贵,根本买不到,此即“踊贵履贱”。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隋朝的《开皇历》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笞是用竹板或荆条拷打;杖是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徒是强制劳役;流是流放到边远地区,不许回乡;死则是绞死或斩首。

以上几种主刑都是针对男性犯人而言的,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职官制度

职官

职官是指在国家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其内容包括职官的名称、职权范围、品级地位等。传统官僚等级的架构中,存在着不同的序列。这些序列作用不同,相辅相成,形成了灵活多样又组织严密的古代官阶制度。古代的职官分为爵位、勋官、职官、散官等清朝官吏议事,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这几项官职。

爵位:根据亲缘关系和功劳大小而定,并且长期不变,部分爵位可以世袭。

勋官:主要用于奖赏有功人员所定的称号。直到唐朝时才与散官分开。

职事官:根据个人的才能分配具体工作职位,有实权,执掌具体职位,可以被朝廷根据其需要随时调动。如县令、太守等。

散官:表示官员等级的称号。无实际职权,只表示个人身份,是“随人走”。如“大夫”、“将军”等衔。

禄秩:是战国、秦汉以来用“若干石”俸禄额度区分官僚等级的标志,从万石、二千石、千石直至百石,其下还有“斗食”,约有二十多级。魏晋后以“品”为主的官僚分级制度出现后,“禄秩”逐渐淡出。

举例来说,唐代李靖的职官全称为“大唐开府仪同三司上柱国卫国公兵部尚书”,其中“开府仪同三司”是散官,“上柱国”是勋官,“卫国公”是爵位,“兵部尚书”是职官。

官、僚、吏和宦

古时在衙门里做事的人,有官,有僚,有吏。官、吏、僚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特别是明清时期,官和僚、吏的区别就更大。官是正职,即长官;僚就是副职、佐贰,是为官服务的官,充当是僚属的角色;吏就是办事员,即胥吏。官和僚都是官员,有品级,叫“品官”。又因为自隋以后,官和僚都由中央统一任命,因此也叫“朝廷命官”。

吏则“不入流”,由长官自己“辟召”,身份其实是民。也就是说,官僚都是“国家干部”,吏却只能算是帮助“官”做事的人。他们是官府中的“服役人员”,其身份与衙役(更夫、捕快、狱卒之类)并无区别。只不过更夫、捕快、狱卒或服劳役,或服兵役,胥吏则只提供知识性服务而已。所以胥吏地位极低,待遇也比较低。此外,还有一条规定,就是胥吏不能当御史(监察官),也不能考进士。

宦本是阉人,是为皇帝及其家族役使的官员。宦官出身卑微,官品不高,唐代最高为三品,明清最高仅为四品,但却专权弄势,拥有极大的权力。如明朝的刘瑾、魏忠贤等人。东汉、唐、明等都因宦官专权而导致朝政腐败。

夏商周官职

夏商时期,国家的君主称为“王”。在王以下权力最大的是“史”,也称为“巫”。夏朝的职官如羲和(主管历法)、大理(主管诉讼)等都是由巫史担任的。巫史的职务一般是世袭的。此外,王的亲属子女也经常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但是大都没有明确的职务名称。商朝后期,王族的长老被称为“父师”、“少师”,对王负有辅佐、指导的责任,如箕子、比干。这一时期的国君还有一些管理家务的奴仆,称为臣、宰等。他们本来是一些奴隶,由于得到君主的宠信,有时也参与一些政事。

周朝的最高君主称为“王”,又称“天子”、“天王”。王位一般由嫡长子继承,预定的王位继承人称为太子。王的正妻称为“后”。此外,诸侯的封地称为“国”,大夫的封地叫做“邑”。他们都是天子的臣民。王室机构是中央政府,诸侯和大夫的机构是地方政府。军政大权掌握在王室和外戚的手里,巫史的地位大大降低。

王以下地位和权力最大的是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三公。在王年幼或缺位时,三公可以代行王的权力。这一时期形成了以卿士为首的政务部门,是最高的政务官,兼掌军事、行政、外交等事,一般由2至3人担任。

卿士以下,开始有明确的职务分工。司徒掌管土地和劳役;司马掌管军事;司空掌管土木工程建设;司寇掌管刑罚。太史的地位很高,与三公、卿士并列,但是其职权范围很小,主要掌管历法,起草政府文书,记载国家大事。御史掌管档案,太仆掌管占卜,宗伯掌管礼仪和祭祀,乐师掌管音乐和教育。相是辅导君主礼仪的临时职位,一般由诸侯、太史或大行人担任。

总管王家事务的称“宰”,掌管王家膳食的称“膳夫”,掌管王家车马的称太仆,负责王宫警卫和教习武艺的称为“师氏”,王宫的卫士叫做虎贲。西周开始王宫使用宦官做杂役,称为“寺人”。

诸侯的职官设置与王室大致相同。执政的卿由周天子任命,世代相袭,称为“卿”,但是不能称为“卿士”。

周代诸侯的等级

周代大封诸侯,形成了相当严密的分封制度。贵族大体上分为四等,即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在宗法系统中,同一等级的每一个家族,又有大宗、小宗之别,而且区分严格,只有大宗才享有父位的继承权和对祖先的祭祀权。其中诸侯一级又分为五个等级的爵位,诸侯在都邑、宗庙和宫室的建筑上,在军队编制上,以及乐舞、丧制、祭祀、器用等很多方面,都有严格的等级区分。文献记载宗庙等级是: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乐舞方面:“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四,士二”(《左传》隐公五年)。军队编制上,《周礼》记载:“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子国一军。”

西周王朝的贵族家族都是世袭制,数代乃至十数代世袭封国和采邑,家族日渐扩大而成世族;大多又世袭官职而成世官,世受王禄,形成世卿世禄现象。

汉朝的官职变化

西汉立国之初,刘邦在萧何、叔孙通的帮助下制定了新官制,大体沿袭了秦代的制度。汉景帝的时候,改革了一些官名,但主要的变革在于“令诸侯不得复治国”,加强了中央集权。汉武帝时期改变了一些官名,增设了一些官职,加强了京城的纠察和防卫力量,设立了边疆的官职,定立了加官的制度,中朝官开始形成。成帝哀帝时期改革了一些官名,十分重要的是将刺史改为州牧,扩大了地方的权力。东汉立国之初,为紧缩开支而裁减官僚结构,减少官员名额。光武亲政时期,以尚书台总领纪纲,不以实权交给三公,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

北周的官制改革